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医疗事故律师的委托人

- - 什么是医疗事故?
- - 医疗事故、关于注意义务的判例
- 2. 医疗事故律师,为证明损害提供的协助

- - 损害赔偿主张:因诊断、治疗延迟导致的过失
- - 损害赔偿主张:违反治疗义务
- 3. 医疗事故律师,二审中成功证明损害

1. 前来咨询医疗事故律师的委托人

这是向医疗事故律师寻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接受膝关节手术后,出现剧烈疼痛持续等典型的感染症状。
然而该医院将其判断为单纯的恢复迟缓,未采取追加精密检查等积极措施。
最终委托人病情恶化,被紧急转院至上级医院,并在那里确认了深部感染,接受了长期住院治疗。
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追加手术费、治疗费以及因长期停业造成的收入损失。
委托人认为术后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且院方缺乏适当的治疗与说明,遂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然而一审以‘医疗人员的过失并不明确’为由驳回了请求。
败诉后,重新审视案件的委托人决定寻找医疗案件经验丰富的医疗事故律师进行二审。
委托人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寻求了协助,该所以拥有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委员经历以及药师、韩医师资格的医疗专业律师为核心,处理医疗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的过程中,因过失或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患者发生身体、精神损害的情形。
▶因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指依照当时的医学水平和通常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无法预料的结果)导致的医疗事故
指即使医疗人员进行了适当的诊疗,因医疗行为特性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或并发症等不可避免的结果而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情形
要认定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 医疗人员的过失
② 违法性(权利侵害)
③ 损害的发生
④ 过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及纠纷解决程序
-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责任)
-刑事诉讼:业务过失致伤、过失致死等
-行政程序:暂停、吊销执照等行政处分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通过调解、仲裁迅速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关于注意义务的判例
因放任异常症状致使患者陷入植物人状态的案例(韩国最高法院2017다6726)
因脑动脉瘤破裂而接受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的患者,尽管在CT检查中确认了放射学上的脑血管痉挛状态,医疗人员仍中断了尼莫地平的给药,并将患者从重症监护室转至普通病房。
此后患者出现四肢僵硬、陷入昏迷等异常症状,却未能及时得到适当处置,最终陷入植物人状态。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断,以认定医院医疗过错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在异常症状发生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属于医疗行为上的注意义务违反
-认定医疗人员的过失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医疗事故律师,为证明损害提供的协助

医疗事故律师在仔细审查一审记录、诊疗记录及手术经过记录后,将感染疑似时期与治疗介入时点明确对比,分析了过失的可能性。
此外,通过外部专科医生咨询和病历鉴定申请,构想了从医学上证明‘若及早诊断、治疗便有可能防止病情恶化’这一可能性的策略。
医疗事故律师的法理构成方向
▶债务不履行责任:疏于术后管理义务
▶侵权行为责任:放任感染征兆及违反说明义务
损害赔偿主张:因诊断、治疗延迟导致的过失
尽管存在疑似感染可能性的临床症状,院方仍未进行用于及早诊断的适当检查。
医疗事故律师主张,医疗人员未尽到在当时医学水平下通常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属于诊断上的过失,并强调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主张:违反治疗义务
术后若怀疑感染,需要立即调整抗生素、追加手术、转诊至上级医院等积极治疗。
然而该医院直至感染发展、组织损伤加重仍消极应对,降低了委托人的康复可能性。
3. 医疗事故律师,二审中成功证明损害
在医疗事故律师协助的结果下,法院认定被告医疗人员在能够充分预见并发症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且未向患者说明危险性与治疗必要性,遂判令支付约1亿韩元的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受害者对医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绝非易事。
因为医疗事故案件与一般合同纠纷不同,须同时证明医学事实与法理。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处理过众多医疗事故案件的医疗专业律师提供如下协助。
-病历分析:把握案件的核心争点及过失可能性
-利用专家网络:医学咨询、鉴定书准备
-法理构成:基于判例、标准诊疗指南构建有说服力的主张
-证据获取、整理:电子数据取证、证据调查等系统化的资料化
特别是,大倫运营所内的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中心,为案件所需的证据收集等服务提供一站式应对。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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