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找到税务律师寻求协助

- - 委托人被指控的罪名
- - 委托人的主张
- 2. 税务律师讲解虚假税务发票

- - 《租税犯处罚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 -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的加重处罚
- 3. 税务律师的协助事项

- - 税务律师的策略① | 证明实际交易存在
- - 税务律师的策略② | 强调企业运营的独立性
- - 税务律师的策略③ | 依据法律展开辩护论证
- 4. 税务律师协助结果:获判无罪

- - 税务刑事案件应对方法
1. 委托人找到税务律师寻求协助
本案中,委托人因涉嫌开具金额超过30亿韩元的虚假电子税务发票而面临处罚,在税务律师的协助下证明无罪。
委托人被指控的罪名
委托人是一名从事手机零部件制造业的企业经营者,起初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之后又设立法人企业,同时经营两家企业。
但检察机关认为,委托人在约3个月内并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在个人独资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虚假开具了7张总额达30亿韩元的电子税务发票。
检察机关的主张
- 在没有实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仅以形式互相开具税务发票
据此,委托人被指控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一旦被认定有罪,将面临被判处重刑的风险。
委托人的主张
但委托人提出了完全不同的主张。
委托人的反驳
- 实际雇用员工生产并交付零部件
- 税务发票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开具的
为澄清冤屈并避免受到不当处罚,委托人最终将案件委托给税务专业律师处理。
2. 税务律师讲解虚假税务发票

税务律师承办的本案主要指控涉及开具“虚假税务发票”等行为。
虚假开具或取得税务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犯罪,将依据韩国《租税犯处罚法》和《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受到严厉处罚。
《租税犯处罚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韩国《租税犯处罚法》第10条第3款明确禁止“在未实际供应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取得税务发票,或者虚假填写并提交汇总表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法律条款 | 处罚标准 |
《租税犯处罚法》第10条第3款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虚假供应价额所涉税额3倍以下的罚金 |
委托人同样受到检察机关怀疑,被指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在个人独资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虚假开具和取得了总额达30亿韩元的税务发票,因此当时预计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的加重处罚
尤其是由于涉案税务发票的供应价额合计超过30亿韩元,委托人当时被适用《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
该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具虚假税务发票的,应根据供应价额规模判处至少1年以上实刑,处罚程度十分严厉。
供应价额等的合计金额 | 处罚标准 |
50亿韩元以上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30亿韩元以上、不满50亿韩元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除上述处罚外,还将按照供应价额等的合计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并处该税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因此,如果委托人无法证明无罪,就可能在被判处实刑的同时,还被判处高额罚金。
3. 税务律师的协助事项

为维护委托人的立场,税务律师仔细分析案件记录和交易明细,并向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存在实际交易的多种资料。
在此过程中,律师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
税务律师的策略① | 证明实际交易存在
检察机关主张两家企业仅在形式上互相开具税务发票,但税务律师提交证据证明企业实际雇用了员工生产产品,并实际运营工厂和设备。
律师还依据每月编制的交易款项明细和出库记录,强调开具税务发票是正常交易产生的结果。
税务律师的策略② | 强调企业运营的独立性
虽然上述企业的经营场所位于同一栋建筑内,但律师证明其实际上在彼此分隔的空间内运营。
此外,律师还证明了员工按照法人的人事及薪酬体系正式录用这一事实,并说明上述企业并非仅为避税而设立的名义组织。
税务律师的策略③ | 依据法律展开辩护论证
税务律师分析了韩国《租税犯处罚法》和《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的虚假税务发票犯罪构成要件,指出本案不符合“没有实际交易”这一前提。
也就是说,与公诉事实不同,货物和服务实际上已经供应,因此律师从法律层面有说服力地主张该行为不构成开具虚假税务发票。
4. 税务律师协助结果:获判无罪

经过税务律师的辩护和系统提交证据资料,法院认定存在实际货物供应,并认定两家企业独立运营。
法院判决要旨
▶ 两家企业具备人力和物质基础,并各自独立运营
▶ 无法认定构成虚假税务发票犯罪所需的故意
据此,委托人所涉开具虚假税务发票等指控最终被判无罪,委托人得以摆脱高额罚金和实际服刑的危机。
税务刑事案件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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