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侵占罪专业律师帮助的当事人

- - 职务侵占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 - 侵占罪处罚幅度
- 2. 侵占罪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指出控告人不具备资格
- - 账户分析及资金来源证明
- - 强调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 3. 侵占罪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 - 卷入侵占案件时
1. 寻求侵占罪专业律师帮助的当事人
前来寻求侵占罪专业律师帮助的当事人是一家中小企业的代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遭遇了资金困难。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前配偶以当事人使用公司信用卡购买商品券并套现后用于个人用途为由,以涉嫌职务侵占提出控告。
但实际情况是,当事人为筹措不足的运营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现金,并将其与自己的资金一并存入公司账户,用作运营费用。
当事人认为,已离婚的前配偶因对自己怀有恶意而无理提出控告,对此深感委屈,并为应对本案向侵占罪专业律师请求协助。

职务侵占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当事人所涉嫌疑为“职务侵占”。
基于业务保管他人财物的人非法处分该财物或拒绝返还时,即构成韩国《刑法》规定的业务上侵占罪。
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类别 | 业务上侵占罪 |
行为主体 | 基于业务保管他人财物的人 |
行为 | 拒绝返还所保管的财物或处分该财物的行为 |
故意 | 具有将他人财物视为自己所有,并意图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自行处分的非法占有目的 |
此时,是否存在将他人财物视为自己所有并意图无权自行处分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控告人的主张 | 当事人将使用公司信用卡购买的商品券套现后,用于偿还暂付款 → 挪用公司资金 |
实际查明的事实 | 商品券套现所得款项已存入公司账户并用作运营资金 |
部分款项来自当事人现任配偶汇入的资金 | |
核心法理 | 仅凭使用公司信用卡购买商品券这一事实,不构成职务侵占 |
侵占罪专业律师梳理上述主要争议焦点后,制定了否认当事人嫌疑的辩护策略。
侵占罪处罚幅度
如果韩国《刑法》规定的业务上侵占罪成立并被认定有嫌疑,依照《刑法》第356条,可能受到如下侵占罪处罚。
法律条款 | 侵占罪处罚幅度 |
《刑法》第356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2. 侵占罪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为避免当事人蒙受侵占罪处罚,侵占罪专业律师逐一厘清案件本质并制定了辩护策略。
尤其是围绕控告人的资格问题、账户明细与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反驳了控告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指出控告人不具备资格
本案始于当事人的前配偶提出的控告。
然而,控告人早已处分全部公司股份,不再是股东,却仍自称股东并提出控告。
对此,侵占罪律师强调其既非股东,便不具备控告资格;即使事实关系仍有争议,也只能作为举报而非控告处理。
侦查机关采纳了这一主张,将本案由控告案件转为举报案件。
账户分析及资金来源证明
下一个争议焦点是举报人提出的购买商品券 → 套现 → 偿还暂付款这一推测链条。
举报人主张当事人将商品券套现,用于减少具有个人债务性质的暂付款,但侵占罪律师取得的账户明细显示的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存入公司账户的金额及暂付款科目的变动明细与举报人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而且经确认,同期流入公司账户的款项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当事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或现任配偶提供的资金。
也就是说,可以证明举报人关于商品券套现直接构成侵占的主张依据不足。
强调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侵占罪律师强调,当事人完全不存在构成职务侵占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职务侵占须有意将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分,但当事人的行为反而是为筹措公司的运营资金而采取的措施。
从实际入账明细来看,当事人并未获取个人利益,反而补充资金并持续存入公司账户。
因此可以明确看出,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并非举报人所主张的挪作私用,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侵占罪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在综合审查侵占罪律师提出的法理和证据后,警方认定不能对当事人适用职务侵占嫌疑,并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由此,当事人得以摆脱不实嫌疑,案件也得以尽早终结。
卷入侵占案件时
对于业务上侵占罪,未遂犯也可能受到侵占罪处罚,因此应从案件初期起积极开展辩护,彻底摆脱嫌疑。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咨询专责律师制度明确掌握案情和争议焦点,并通过分析类似案例制定初期应对方向。
此后,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领域安排专责律师,可提供从陪同接受警方调查、调整陈述方向直至审判阶段的细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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