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诽谤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 诽谤案件的经过
- 2. 诽谤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 诽谤的成立要件
- - 诽谤的处罚程度
- 3. 诽谤专业律师提供的协助事项

- - 关于是否摘示具体事实的争议
- - 诽谤目的不存在的证明
- - 对诽谤结果发生的否定
- 4. 诽谤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 - 诽谤嫌疑的应对方法
1. 找到诽谤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委托人在诽谤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防御了因诽谤导致的刑事处罚的经历。
诽谤案件的经过
身为职业军人的委托人,在向行政事务所委托行政业务的过程中,因退款问题产生了纠纷。
委托人多次尝试联系,但行政事务所方面却单方面无视了委托人的联系。
感到郁闷的委托人便在行政事务所的博客帖子上留下了一条大意为'正在准备诉讼'的评论。
但行政书士方面立即将其视为摘示虚假事实,并以损害事务所社会信用为由提交了控告状。
结果,委托人在非本意的情况下成为诽谤案的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军事警察的调查,并向诽谤专业律师请求了帮助。

2. 诽谤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找到诽谤专业律师的委托人,被指涉嫌违反《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的'诽谤'。
诽谤是指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摘示真实或虚假的事实,从而损害他人名誉时成立的犯罪。
诽谤的成立要件
诽谤要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区分 | 内容 |
行为主体 | 通过信息通信网发布或传播言论的人 |
行为样态 | 摘示真实或虚假的事实 |
公然性 | 须在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认知的状态下实施 |
目的 | 须具有诽谤对方的目的 |
结果 | 使他人的社会评价、信用降低的情形 |
诽谤的处罚程度
诽谤根据公然摘示的事实是否为虚假,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程度。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罚则)
区分 | 处罚程度 |
摘示事实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摘示虚假事实 | 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3. 诽谤专业律师提供的协助事项

诽谤专业律师为具体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信息通信网法》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运用了以下法理与资料进行辩护。
关于是否摘示具体事实的争议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正在准备诉讼'内容的评论降低了事务所的信用。
但该评论中 完全没有包含控告人的姓名、事务所名称、具体内容等。
对此,律师提出的论点是,该评论未达到'摘示具体事实'的标准,反而仅属于单纯的意见或投诉性质的表达。
实际上,通过提交在军事警察调查阶段连第三方都无法明确理解该评论含义、并作出"这是什么意思"反应的资料,得以证明该评论并不具体到足以直接降低特定人社会评价的程度。
诽谤目的不存在的证明
诽谤罪成立的核心在于'诽谤的目的',控告人也主张委托人的评论是意图贬低自己的恶意行为。
对此,律师提交资料指出,在控告人对退款要求不予回应、单方面中断联系的情况下,委托人最后能够传达意见的渠道就是博客。
此外,律师强调,这一行为并非出于侮辱对方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告知权利主张、要求沟通的行为。
在军事警察的调查过程中,委托人的陈述与短信对话记录也被一致确认,从而证明了撰写评论的经过更接近于'对委屈处境的申诉'而非'诽谤'。
对诽谤结果发生的否定
控告人主张,因该评论,事务所的社会评价实质上受到了降低。
对此,律师以该评论并未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任何可以特定控告人的信息、以及连看到评论的第三方都无法把握其含义等事实为依据,强调社会声誉实质上并未受到损害。
4. 诽谤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在诽谤专业律师提出的论点及证据的作用下,军事检察机关综合认定了以下各点,对本案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② 委托人不具有'诽谤的目的'
③ 未确认实际发生了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由此,委托人得以摆脱被移交军事刑事审判、在军人身份上遭受不利或名誉受损的危机。
诽谤嫌疑的应对方法
诽谤案件并非仅凭发言或帖子的内容来判断,而是综合考虑是否摘示事实、表达方式、语境等多种因素。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咨询专职律师制度细致把握案情与争点,并按案件类型分配专职律师,为委托人制定量身定制的应对策略。
在案件相关证据资料不足时,还可通过与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的有机协作,代为进行证据收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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