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就擅自侵入住宅嫌疑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 擅自侵入住宅的含义
- - 擅自侵入住宅常见问题
- 2. 制定擅自侵入住宅案件辩护策略

- - 反驳携带危险物品的嫌疑
- - 主张实际上并未侵入
- 3. 擅自侵入住宅案辩护结果:成功获不予移送决定

1. 就擅自侵入住宅嫌疑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以下是因擅自侵入住宅而寻求帮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被举报称,其携带危险物品打开被害人住宅的窗户,并将身体探入其中,侵入了被害人的住宅。
但委托人表示自己非常冤枉。
办理过多起擅自侵入住宅相关案件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掌握事实关系,并着手应对警方调查。
擅自侵入住宅的含义
擅自侵入住宅,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进入住宅空间、他人管理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场所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等应当保障私人生活安宁的空间。
韩国《刑法》第320条(特殊侵入住宅):以团体或多人形成的威势,或者携带危险物品侵入住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实施进入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如果与盗窃、殴打等其他犯罪相结合,还可能受到加重处罚。
擅自侵入住宅的常见类型
-未经同意进入前配偶住宅的情形
-月租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不腾退房屋并擅自占用的情形
-未经许可从窗户进入朋友住宅的情形
▶擅自进入共同住宅的公共空间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韩国大法院2024. 2. 15.宣判的2023도15164号判决)
韩国大法院认为,共同住宅的电梯、公共楼梯和走廊等空间与住户生活密切相关,应作为事实上扩展的住宅空间受到保护。
因此,外来人员擅自出入时,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中,被告人曾在夜间多次前往已分手女友的住宅门前,实施了令对方感到不安的行为。
虽然该多户住宅的公共入口没有单独设置门锁,但通过安装CCTV和张贴提示语等方式,对外来人员的出入进行了管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出入属于事实上破坏居住人住宅安宁的行为。
据此,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无罪有误,并认可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可能性。
争议焦点:
公共空间是否也属于住宅?
→ 共同住宅的楼梯、走廊等空间事实上也有必要保护居住人的住宅安宁,因此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对象。
违背居住人的“意愿”对于认定侵入有何意义?
→ 并非只要违背其意愿就自动构成侵入,但在判断是否破坏住宅安宁时,这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具体案件的判断标准
-出入目的、经过和时间
-建筑结构及出入管控方式
-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是否侵害住宅安宁
擅自侵入住宅常见问题
Q. 进入家人或熟人的住宅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吗?
A. 有可能。
即使是家人、朋友或恋人,如果未经居住人同意进入,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实践中也有分手后的恋人未经同意进入前任住宅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Q. 因涉嫌擅自侵入住宅被控告,但实际上并未进入,应当怎么办?
A. 可以通过出入记录、CCTV、目击者陈述等证据,对是否存在侵入事实提出争议。
Q. 对方曾开门让我进入住宅,之后还可能产生法律问题吗?
A. 即使最初获得同意,如果之后居住人已明确表示拒绝,仍继续停留,也可能构成韩国《刑法》规定的拒不退去罪。
2. 制定擅自侵入住宅案件辩护策略

律师着手制定擅自侵入住宅案件的相关辩护策略。
反驳携带危险物品的嫌疑
承办律师首先反驳了委托人携带危险物品的嫌疑。
委托人居住的地区是偏僻的乡村,当地有许多未拴牵引绳的动物。
委托人过去确实曾被未拴牵引绳的狗咬伤,因此一直随身携带木棍用于防身。
案发当天,委托人同样是为防身而携带木棍。
承办律师主张,委托人始终如一地陈述了自己外出时一直随身携带木棍用于防身这一事实。
主张实际上并未侵入
承办律师主张,委托人打开被害人住宅的窗户,并将脸部和半个身体探入其中的嫌疑并非事实。
这是因为委托人并未进入被害人的住宅,只走到了被害人住宅附近的庭院。
此外,被害人住宅的窗户安装了防护栏,委托人若要通过窗户擅自侵入,就必须拆除或损坏防护栏。
但委托人并未携带任何可用于拆除或损坏防护栏的工具,防护栏也完全没有被损坏的痕迹。
承办律师通过上述主张强调,委托人实际上并未实施侵入行为。
▶相关判例:大田高等法院2002.5.31.宣判的2002노114号判决
即使被告人为窥视被害人住宅内部而稍微打开窗户,由于当时被告人未携带任何可用于拆除或损坏窗户防护栏的工具,因此实际上不可能侵入住宅内部。
此外,如果被告人也未曾尝试拆除防护栏,则不能仅凭其打开窗户试图窥视住宅内部的行为,认定被告人当时具有侵入住宅的认识。
3. 擅自侵入住宅案辩护结果:成功获不予移送决定
通过对擅自侵入住宅嫌疑进行辩护,委托人获得了警方不予移送决定,成功迅速结案。
这得益于办理过多起非法侵入住宅相关案件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
大倫刑事专业律师可提供以下帮助。
▶说明事实关系:
具体梳理相关行为属于普通访问还是非法侵入,并起草提交给警方、检察机关的律师意见书。
住宅空间范围争议:根据判例,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是否属于住宅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因此可以依据相关空间的结构和出入管控情况主张无罪。
▶否认故意和目的:
如果所谓侵入是由普通访问或误会引起,则强调不存在犯罪故意。
▶协助和解:
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是促成韩国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处分、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律师可以在和解过程中发挥协调人的作用。
▶减轻量刑策略:
即使不可避免地被起诉,也会整理初犯、偶发行为、悔过等量刑资料并开展辩护,以争取罚金刑或从宽处理。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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