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帮助诈骗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2. 为帮助诈骗处罚辩护的策略

- - 证明不存在故意
- - 强调无同类前科
- - 悔过书撰写指导及提交
- 3. 涉嫌帮助诈骗的委托人协助结果,“缓刑”

- - 本案相关FAQ
- 4. 帮助诈骗的成立要件

- - 处罚程度
- - 如果您需要处罚辩护方面的帮助?
1. 涉嫌帮助诈骗的委托人
涉嫌帮助诈骗的委托人担任洗钱角色的工作,稍有不慎便有被判处实刑之虞,但在律师的协助下,得以获得缓刑判决。
案件经过
委托人在设立零部件店铺后,为宣传店铺,尝试通过Naver等平台开展营销。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接到一位自称是A企业组长的人的联系,并收到对方提出的、愿意帮助其以低价采购零部件并进行销售的提议。
该组长解释称,为留下交易记录,须从委托人名下的法人账户中支取款项,并以将拟购买零部件的企业所汇货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并转交为条件,支付手续费。
据此,委托人因在该过程中涉嫌协助实施诈骗犯罪而即将面临审判,并判断独自应对存在困难,遂向律师请求了帮助。

相关文章
2. 为帮助诈骗处罚辩护的策略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 能否证明该交易只能被误认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从而不存在故意
· 综合考虑初犯、社会背景以及真诚的悔过态度,获得缓刑判决的可能性
对此,律师系统地收集了能够证明委托人不存在故意的证据,提交了社会背景及初犯事实,并制定了包括指导撰写真诚悔过书在内的多维度策略,协助委托人得以获得缓刑判决。
证明不存在故意
为证明委托人并非故意参与诈骗犯罪,律师系统地收集了委托人与A企业组长之间的KakaoTalk消息、通话记录、交易相关证明材料等。
在审查所收集的资料后发现,委托人当时只能认为该组长所告知的交易方式是实际存在的正常商品券交易方式,据此将其用作证明该交易只能被误认为正常商业交易的依据。
强调无同类前科
委托人此前既无同类犯罪前科,也无超过罚金刑的前科。
对此,律师收集了能够证明这一点的犯罪经历查询资料、家庭关系证明书、社会及经济背景资料等,并提交至法院。
此外,律师撰写了将这些资料明确阐述为量刑事由的意见书,以便法院在作出从宽处理的判断时予以参酌,进行了专业的协助。
悔过书撰写指导及提交
委托人在收到起诉书后,与律师一同审查证据记录,详细确认了案件经过及自身的行为,并借此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何种过错,正在深刻反省。
对此,律师为使委托人能够有效地向法院传达真诚的悔过,进行了如下系统的协助。
- 就表达方式、结构、案件说明与悔过意愿的传达顺序等,提供具体建议
3. 涉嫌帮助诈骗的委托人协助结果,“缓刑”

律师系统地实施了证明委托人不存在故意、提交初犯及社会背景资料、指导撰写真诚悔过书等多维度策略。
其结果,委托人就帮助诈骗的嫌疑获得了缓刑判决,得以了结案件。
本案相关FAQ
A. 是的,判断标准在于协助正犯实施犯罪的程度及认识。若未认识到犯罪,或误认为是正常交易,则可证明不存在故意,处罚有可能减轻。但若认定存在故意或未必的认识,则提供账户、转交资金等也会成为处罚对象。Q. 在帮助诈骗案件中,仅仅是转交了钱款或出借了账户,也会受到处罚吗?
A. 消息、通话记录、交易相关资料等能够证明委托人不存在故意的资料,将被用作核心证据。此外,显示接到交易指示的时点、委托人的应对行为,以及只能被误认为正常商业交易之情形的资料也十分重要。Q. 在适用帮助诈骗嫌疑时,哪些证据较为重要?
4. 帮助诈骗的成立要件
帮助诈骗是指,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实施了使其实行行为变得容易的直接、间接行为时所成立的犯罪。
具体的成立要件如下。
· 故意或未必的认识
· 对正犯的犯罪实行有所贡献
· 因果关系
处罚程度
帮助诈骗依据韩国《刑法》第32条,规定按从犯处罚。
| 韩国《刑法》第32条(帮助犯) | ① 帮助他人犯罪者,按从犯处罚。 |
② 从犯的刑罚较正犯的刑罚予以减轻。 |
所谓从犯,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人或参与犯罪的人。
从犯虽较正犯减轻刑罚,但也存在被宣告实刑的可能性,因此尽快与律师咨询并加以应对十分重要。
诈骗罪的处罚程度如下。
|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 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如果您需要处罚辩护方面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案件初期阶段起,便系统地收集契合委托人情况及案件特性的减轻处罚要素。
在警方调查时陪同委托人,确保陈述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并进行专业协助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此外,在案件的全过程中,通过证据分析、战略性意见书撰写、提交有利于量刑的资料等多维度辩护策略,积极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如果您因卷入帮助诈骗案件而陷入困境,请毫不迟疑地通过🔗法律咨询预约请求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