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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律师抗辩案例 | 企业被诉支付7亿韩元服务费,全部请求被驳回

本案中,通过企业诉讼律师的系统应对,在复杂的信托项目结构中被不当索要数亿韩元服务费的企业,最终获得了驳回全部7亿韩元请求的判决。

CONTENTS
  • 1. 委托人寻求企业诉讼律师帮助
    • - 企业委托人的案情
    • - 服务费相关企业诉讼的核心争点
  • 2. 企业诉讼律师提供的帮助
    • -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① | 强调“资金支付顺序”的附条件性质
    • -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② | 举证责任转换及条件未成就抗辩
    • -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③ | 全面审查合同效力与利益关系结构
  • 3. 企业诉讼律师帮助结果,成功抗辩全部7亿请求
    • - 企业服务费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 - 企业面临企业诉讼时
    • - 服务费请求诉讼FAQ

1. 委托人寻求企业诉讼律师帮助

企业诉讼律师承办的本案,是一起围绕共同住宅开发项目发生的服务费请求诉讼。

企业委托人的案情

委托人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的中型法人的代表,当时正与项目开发商合作,推进采用管理型土地信托结构的项目。

项目结束后,项目开发商一方以“虽然已提供整个项目的管理服务,却未收到7亿韩元服务费”为由提起诉讼。


但是按照实际合同结构,服务费属于只有在工程款及项目费用全部结算后方可支付的附条件债权


也就是说,相关前提尚未满足,对方却以委托人违反约定为由提出了请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请求,委托人感到不知所措,并因担心“是否会被迫支付依法没有支付义务的款项”而陷入极度不安。


因此,委托人 请求能够细致分析案件结构及合同法理的企业诉讼律师提供帮助

企业诉讼律师 服务费请求 共同住宅新建项目

服务费相关企业诉讼的核心争点

本次企业诉讼的实质并非是否提供了服务,而是服务费是否实际已处于“可以支付的状态”。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① 资金支付顺序约定的法律性质

该项目采用管理型土地信托方式推进,合同中约定“优先支付工程款和项目费用后,再以剩余款项支付服务费”

如果该条款并非单纯的顺序规定,而是“附条件债权”,则在优先费用全部处理完毕前不得请求支付服务费。

② 停止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

如果属于附条件债权,证明该条件已经实际成就的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承担

如果原告无法对此举证,其请求在法律上便不能成立。

③ 合同真实成立及内部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双方还就文件是否由代表人妥善签章并加盖印鉴,以及合同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有效签订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这是左右合同效力的主要争点。

④ 公司内部决策及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鉴于金额达7亿韩元的约定可能构成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是否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批准也成为争议问题。

此外,还需要仔细审查对方与公司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自我交易等情况。

2. 企业诉讼律师提供的帮助

企业诉讼律师分析信托项目资金流动结构

企业诉讼律师认为,依据信托项目结构内的资金支付顺序所产生的附条件债权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点。

此后,为避免企业委托人承担不当的服务费,律师提供了以下帮助。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① | 强调“资金支付顺序”的附条件性质

企业诉讼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信托项目的资金流动结构。

据此,律师将合同中载明的“优先支付工程款及项目费用后再支付剩余款项”条款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约定,而非单纯的期限规定,并据此构建了“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不存在支付义务”的抗辩逻辑

律师还强调,这与韩国大法院下述判决的主旨一致。

韩国大法院2023.6.29.宣判的2023다221830号判决

建筑项目的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又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并在相关信托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顺序时,若综合考虑资金支付顺序相关约定的文义、动机和目的等因素,仅因项目实施所建建筑物竣工后经过一定期间,便认为可以不受支付顺序限制而从信托资金中获得支付,并不符合信托约定等相关当事人的意思,则应当认为该资金支付顺序旨在规定,在优先债权对应资金尚未支付的情况下,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支付次顺位债权。因此,上述资金支付顺序的性质宜认定为停止条件,而非不确定期限。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② | 举证责任转换及条件未成就抗辩

企业诉讼律师依据上述逻辑,着重指出应由原告证明停止条件已经成就。

随后,律师指出,并不存在证明工程款和项目费用均已全部支付完毕的具体证据

据此,律师强调,本案请求是在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况下提出的,属于缺乏依据的请求

企业诉讼抗辩策略③ | 全面审查合同效力与利益关系结构

除上述核心争点外,企业诉讼律师还细致审查了合同真实成立、董事会决议、利益冲突结构等附带争点,并制定了全面的抗辩策略


此外,律师还全面检查了合同文件的制作、签章及审批程序。


通过这些工作,律师明确阐明了“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服务费约定的实质效力”,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

3. 企业诉讼律师帮助结果,成功抗辩全部7亿请求

企业诉讼律师帮助结果 成功抗辩全部7亿请求

法院审查了企业诉讼律师提出的资金支付顺序约定具有停止条件效力,以及原告未能证明该条件已经成就的主张,并全部予以采纳。

最终,审判庭就7亿韩元的服务费请求作出全部驳回判决,委托人得以摆脱巨额财务负担,深深地松了一口气。

法院判决理由

“仅凭原告提交的材料,难以认定服务费债权的支付顺序已经届至,也没有其他足以作出该认定的证据。”

企业服务费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服务费请求通常基于企业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提出。

韩国《民法》对承揽的成立及报酬支付时间作出了如下规定。

韩国《民法》第664条(承揽的含义)

承揽因一方当事人约定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约定就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而发生效力。

韩国《民法》第665条(报酬的支付时间)

①报酬应当与交付已完成的标的物同时支付。但无须交付标的物时,应当在完成该项工作后立即支付。

也就是说,只有依照承揽合同完成工作后,才会产生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另行约定了信托项目结构下的资金支付顺序,则不能仅因服务已经完成便认定支付义务立即产生。

只有优先费用全部支付完毕这一停止条件成就后,作为次顺位债权的服务费才能确定

企业面临企业诉讼时

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解释问题,而是一起需要综合分析项目结构、资金流动乃至董事会批准程序的复杂诉讼。


企业诉讼律师基于财务、合同、信托等多层面的法理重新梳理案件实质,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判断

委托人深表感谢,并表示:“很庆幸能够摆脱不合理的请求,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大倫律師事務所凭借处理各类企业诉讼、合同纠纷、经营权争议等复杂企业案件的经验与专业积累,为委托人提供符合其具体情况的帮助。

我们通过企业法律事务律师及会计师、税务师、劳务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员的协作体系,多角度解决案件。如需帮助,可随时通过🔗预约法律咨询提出请求。

服务费请求诉讼FAQ

Q. 企业诉讼律师,对方公司只完成了部分服务,却请求支付全部金额。应当如何应对?

A. 如果服务的履行程度与合同内容不符,可以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为由主张减额。

法院会根据服务的实际贡献程度及成果的完成度作出判断,因此企业应当收集成果验收材料、报告、指出缺漏的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

Q. 企业诉讼律师,合同已经签订,但对方公司实际上并未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支付服务费吗?

A. 服务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支付的对价。

因此,如果对方实际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则不会产生支付义务。

在实务中,关键是通过记录、工作日志、报告明细、交付记录等证明“不存在服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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