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基金募集 | “创业·创新企业投资” BDC制度正式施行

- - BDC制度引入的核心
- - BDC投资比例监管
- 2. 基金募集 | 汇集投资者资金进行运用的结构

- - 一般的基金设计过程
- 3. 基金募集 | 股权投资与贷款投资方式

- - 投资集中度限制
- - 最低基金规模
- 4. 基金募集 | 确保运用透明性的监管

- - 创业投资良性循环结构
- - 大倫的协助
1. 基金募集 | “创业·创新企业投资” BDC制度正式施行

基金募集市场近期以政策变化与制度整备为契机,正迎来新的转折点。
韩国金融委员会为扩大企业成长阶段所需的风险资本供给,引入了企业成长基金(BDC,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制度,并推进了相关规定的整备。
为此,反映韩国《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所授权细则的施行令、金融投资业规定,以及韩国交易所科斯达克市场上市·信息披露规定等一并进行了修订,预计韩国国内的创业投资及基金募集结构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法律预计将于2026年3月17日起施行。
BDC制度引入的核心
本次制度引入的核心在于,建立了普通投资者也能参与创业·创新企业投资的公募型投资结构。
此前的创业投资市场,通常以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或机构投资者为中心供给资金,而随着BDC制度的引入,以公募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创业·创新企业等的新型基金募集模式成为可能。
这被评价为在扩大投资者基础的同时,为更稳定地供给企业成长阶段所需资金的政策性安排。
BDC被设计为可上市的集合投资机构形态的企业成长基金,其基金运用适用一定的投资监管。
例如,须将资产总额的60%以上投资于非上市创业·创新企业或一定规模以下的科斯达克企业等‘主要投资对象企业’,并且考虑到投资风险,规定须将资产的10%以上投资于国债、公债、存款等安全资产。
其余资产可在公募基金运用监管范围内自主运用。
BDC投资比例监管
BDC同时考虑资产运用的稳定性与风险资本供给这一政策目的,适用投资比例监管。
① 主要投资对象企业投资比例
BDC须将资产总额的60%以上投资于‘主要投资对象企业’。
主要投资对象企业包括以下企业。
- 非上市创业·创新企业
- 科尼斯(KONEX)上市企业
- 科斯达克上市企业(市值2000亿韩元以下)
- 已完成投资的创业投资组合份额(限于旧股)
但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于特定领域,各投资对象最多仅按30%计入最低投资比例的计算。
② 安全资产投资义务
BDC为管理投资风险,须将资产总额的10%以上投资于安全资产。
安全资产示例如下。
- 国债、公债
- 现金及活期·定期存款
- CD
- MMF
即BDC的资产结构将呈现如下形态。
区分 | 投资比例 |
创业·创新企业投资 | 最低60% |
安全资产 | 最低10% |
自主投资 | 最高30% |
2. 基金募集 | 汇集投资者资金进行运用的结构
基金募集是汇集投资者资金并由专业运用公司进行运用的集合投资结构。
一般的基金结构由以下部分构成。
构成主体 | 作用 |
投资者 | 出资基金资金 |
运用公司 | 选定投资对象及运用 |
受托机构 | 保管基金资产 |
销售公司 | 销售基金 |
基金按投资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 创业投资基金
- 房地产基金
- 私募基金(PEF)
- 公募基金
BDC属于上述结构中的公募方式创业投资基金。
一般的基金设计过程
基金募集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① 投资战略及基金结构设计
设计投资对象产业、投资方式、基金规模、投资期限等。
② 募集投资者
面向机构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募集出资。
对于BDC,适用最低募集金额300亿韩元的要件。
③ 基金设立及开始运用
基金设立后,选定投资对象企业并进行投资。
对于BDC,在设立后90日内完成科斯达克上市。
3. 基金募集 | 股权投资与贷款投资方式

BDC可通过股权投资或贷款投资方式对创业企业等进行投资。
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为符合风险资本供给目的,限于以下证券。
- 股票
- 可转换公司债(CB)
- 可交换公司债(EB)
- 附认股权公司债(BW)
贷款投资
也可采用贷款方式投资,但限于投资金额的40%以内。
这是为防止创业投资基金蜕变为以贷款为中心的金融产品而设的监管。
此外,进行贷款投资须具备信用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贷款可行性审查等管理体系。
投资集中度限制
BDC为限制投资集中度,设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限额。
BDC适用禁止对单一企业投资超过资产总额10%、禁止取得同一企业股权超过50%的监管。
此外,为规避运用监管,通过创业投资组合再间接投资、同一运用公司的基金集中投资等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也被禁止。
最低基金规模
BDC为防止基金规模过小,适用最低募集金额300亿韩元的要件。
考虑到非上市企业投资的特性,基金期限须设定为最短5年以上。
不仅如此,BDC须在设立后90日内进行科斯达克上市。
即投资者可像股票一样买卖BDC证券、像ETF一样进行交易。
4. 基金募集 | 确保运用透明性的监管
BDC为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性,适用以下监管。
投资审议委员会义务
投资前需要以下程序。
- 外部专业机构评估
- 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
- 成长性及信用风险评估
资产评估
基金资产按季度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按半年进行外部评估。
信息披露义务
在以下情形下产生信息披露义务。
- 投资达资产5%以上
- 主要投资企业的经营变化
- 资产取得及处分
创业投资良性循环结构
BDC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搞活创业投资生态,尤其是为构建如下结构而设的制度。
1. BDC投资创业企业
2. 企业成长后科斯达克上市
3. 实现投资收益
4. 向投资者分红
即形成投资 → 成长 → 回收 → 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结构,是其政策目标。
基金募集时的考虑事项
BDC制度为企业与投资机构提供新的基金募集战略。
企业有必要研究以下事项。
尤其是,BDC作为普通投资者也可参与的公募创业基金结构,预计今后将在创业投资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大倫的协助
BDC具有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和中小科斯达克企业等的上市型公募基金结构,对投资比例与运用方式适用多种监管。
基金募集是在韩国《资本市场法》下集合投资结构设计、运用监管审查、上市及信息披露义务应对等多种法律争点同时出现的领域。
大倫律師事務所综合审查BDC制度引入所带来的监管结构与基金运用要件,在基金结构设计阶段预先排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并在投资结构及运用战略制定过程中提供所需的法律咨询。
此外,在基金设立、投资结构审查、投资合同签订、上市及信息披露义务应对等基金募集全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以帮助企业与运用公司稳定地运用该制度。
BDC具有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和中小科斯达克企业等的上市型公募基金结构,对投资比例与运用方式适用多种监管。
因此,推进基金募集的企业或运用公司有必要充分理解制度结构与投资监管后再进行基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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