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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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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管理不善企业遭公正交易委员会制裁…委托与承揽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以事务处理的诚实过程为目的,承揽以完成成果物为目的,因此二者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让我们来了解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注意事项。

CONTENTS
  • 1. 委托合同 | 查处口头合同及货款延迟支付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制裁
  • 2. 委托合同 | 事务处理的诚实性与善管注意义务的理解
    • - 韩国《民法》上委任的法理与诚实履行义务
    • - 对事务处理过程的指挥及监督权
  • 3. 委托合同 | 与承揽合同的决定性差异及区分实益
  • 4. 委托合同 | 实务中混用引发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
    • - 伪装承揽·非法派遣时适用的法令与企业不利后果
  • 5. 委托合同 | 企业易忽视的主要风险检查清单
    • - 大倫的必要性

1. 委托合同 | 查处口头合同及货款延迟支付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制裁

委托合同是企业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或个人时采用的合同形式,近来随着分包交易中未签订合同书或货款支付纠纷等问题的出现,准确理解其法律结构与责任范围的必要性愈发增大。


近来在分包交易过程中,未签订合同书或货款支付延迟等合同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受到制裁的事例接连出现。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查明,汽车空调产品制造企业翰昂系统在委托协作企业制作模具的过程中,未妥善履行发放合同书、通报检查结果、支付货款等义务的事实,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约14亿韩元的课征金(行政罚款)

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与9家协作企业的交易中,存在遗漏合同书签名·盖章或未发放书面合同等惯常以口头合同形式进行交易的情况。

此外,还确认了多起收到供货后不发放收讫证明书,或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供货后10日内以书面通报检查结果义务的事例。

不仅如此,在分包货款支付过程中,还暴露出因超过60日支付期限而产生的延迟利息与票据代付手续费未予支付的事实。

公正交易委员会表示,通过此次措施查处了模具行业中惯常存在的口头合同与货款延迟支付做法,并表明将通过使用标准分包合同书、明示预付款·中期款支付条件等方式引导交易惯例的改善

2. 委托合同 | 事务处理的诚实性与善管注意义务的理解

委托合同 事务处理诚实性 大倫律師事務所

企业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或个人时,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就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准用韩国《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着重于受托业务的受任人'诚实履行业务的过程'本身。

这意味着,即使结果未必达到预期,只要受任人在履行业务过程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就视为已尽到合同上的责任。

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韩国《民法》第681条(受任人的善管义务)

受任人应根据委任的宗旨,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处理委任事务。
此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是指对处于相应职业或地位的人客观上所要求的注意程度。

委托合同中最重要的指标是受任人以何等专业性诚实地处理了事务

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具体设定业务执行方式、报告体系及注意义务范围比什么都重要。

韩国《民法》上委任的法理与诚实履行义务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任人应为委任人的利益调动自身的知识与技术。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

如果受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该义务,给委任人造成损害,则无论是否达成结果,都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对事务处理过程的指挥及监督权

委托合同的另一特征是,委任人可对受任人的事务处理过程行使一定程度的指挥或监督。

与承揽不同,由于过程更为重要,委任人有权随时接受业务进展情况的报告,并在必要时下达适当的指示。

3. 委托合同 | 与承揽合同的决定性差异及区分实益

常与委托合同相比较的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为目的

韩国《民法》第664条(承揽的定义)

承揽因当事人一方约定完成某项工作,对方约定就该工作的结果支付报酬而产生效力。

根据韩国《民法》第664条,承揽因当事人一方约定完成某项工作,对方约定就该工作的结果支付报酬而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无论过程多么诚实,若未产出约定的成果物,就不视为合同已履行。

承揽合同的特征

目的:完成有形或无形的成果物(网站制作、建筑、开发等)
对价:根据成果物的完成度支付报酬
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成果物存在缺陷时产生修补或损害赔偿责任)

两种合同的区分是在发生纠纷时判定责任归属的标准。

委托合同追究的是'事务处理的适当性',而承揽合同追究的是'成果物有无瑕疵'

如果委托了软件开发但程序无法运行,这属于承揽合同上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而如果委托了法律咨询却在诉讼中败诉,则要追究律师是否尽到了善管注意义务。

区分委托合同(委任)承揽合同
合同的目的事务处理过程的诚实性工作的完成(成果物)
法律依据韩国《民法》第681条韩国《民法》第664条
核心义务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交付无瑕疵成果物的义务
对价的性质对事务处理的手续费对成果物完成的报酬
业务自主性强化委任人的指示·监督承揽人独立执行业务
瑕疵责任判断是否诚实履行产生瑕疵担保责任

委托合同通常多采用按事务处理期间以月为单位支付手续费的方式。

而承揽合同原则上是根据完工进度分期支付货款,或在验收最终成果物后支付尾款。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仅凭货款支付条件即可判断该合同更接近于哪种性质。

4. 委托合同 | 实务中混用引发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 实务中混用 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

很多情况下,合同书的标题写作委托合同,实际运作却如同承揽或劳动合同。

尤其在与人力运营相关时发生这种混用,法律风险会被极大化。

如果以委托合同形式使用外部人力,而实际上由公司职员直接进行具体的业务指示与考勤管理,则可能演变为'伪装承揽'或'非法派遣'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力可能被认定为韩国《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仅会产生退休金、年假津贴的请求,还可能因未加入四大保险而受到行政制裁。

此外,本属于分包交易公平化法适用对象的交易,却作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处理,从而违反货款支付期限或延迟利息规定的事例也很频繁。

比合同名称更重要的'实质业务内容'

韩国法院不受合同名称是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约束,而是综合考虑实际业务执行方式与指挥·命令关系来判断合同的性质。

因此,应从合同书拟定阶段起就明确业务范围,并周密地设计将独立的业务执行权限授予到何种程度

伪装承揽·非法派遣时适用的法令与企业不利后果

违反《派遣劳动者保护等相关法律》(派遣法)

在使用外部公司所属劳动者的同时,实际上由发包企业直接进行指挥·命令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定为非法派遣。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受到如下不利后果。

  • 产生直接雇佣义务
  • 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派遣法第43条)
  • 纳入劳动部责令改正及监督对象

尤其在制造业生产线或常态业务中,此类问题多有发生。

认定韩国《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身份

即使以委托合同签订,若实际上属于接受公司指挥·监督的结构,韩国法院也可能不论合同名称将其判断为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产生如下费用负担。

  • 退休金支付义务
  • 年假津贴支付义务
  • 拖欠工资责任

此外,若发生拖欠工资,可能成为如下处罚对象。

  • 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韩国《劳动基准法》第109条)

因未加入四大保险的行政制裁

被判断为劳动者时,企业还会产生加入四大保险的义务。

若确认存在未加入的事实,可能产生保险费追溯征收、加算金征收等不利后果。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可能性

在交易实质上属于分包交易,却作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处理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问题。

代表性的违反事例如下。

  • 未签订合同书
  • 未通报检查结果
  • 货款支付延迟
  • 未支付延迟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课以课征金等制裁。

实际上,在模具制作或制造协作企业的交易中,此类事例经常被查处。

5. 委托合同 | 企业易忽视的主要风险检查清单

若放任此类风险,日后在公正交易委员会、雇佣劳动部的调查或诉讼中,可能对企业极为不利。

尤其在与外部协作推进新项目时,应先界定该业务的本质是'过程'还是'结果',再插入与之相符的合同条款。

企业需要从签订合同之前就经过企业律师的细致审查,事先阻断风险的策略

大倫的必要性

就委托合同而言,通过划定善管注意义务的范围;就承揽而言,通过精确设定验收标准与瑕疵担保责任期间,可以确保法律上的稳定性。

由于各企业所处的情况及欲委托给外部的业务特性各不相同,使用千篇一律的模板是危险的。

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指挥·监督程度、设备及材料的提供主体、损益发生的归属主体等,设计出对本企业最为有利且安全的合同结构。

如果已经就委托合同发生了业务懈怠或货款未支付等纠纷,则应迅速取得证据并分析法律地位。

应整理能够证明对方是否违反义务的报告、沟通记录等并采取法律程序,才能防止进一步的损害。

为了企业稳定的运营与成长,法律依据扎实的合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法人由企业律师、公正交易律师、劳务士等相关法律专家协作,为委托人企业制定量身定制的策略

在企业重要的决策过程中,若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成为问题,敬请通过韩国第9位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企业律师法律咨询预约接受详细的审查。

大倫律師事務所将深入理解企业的实务环境,并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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