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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债权即使被查封,拖欠租金能否从保证金中扣除?韩国最高法院再次确认的保证金担保功能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拖欠租金期间,出租人的租金债权被下达查封及收取命令时,出租人能否将拖欠的租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成为争议焦点,在该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尚未被收取的拖欠租金仍然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

承租人主张,由于租金债权已被查封,出租人不能再行使该债权,但韩国最高法院认为,租赁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不会仅因查封及收取命令而消灭。(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12月23日宣判2004다56554判决)

CONTENTS
  • 1. 租赁保证金返还纠纷相关案件概要
    • -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 2.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的保证金扣除与查封·收取命令的关系
    • - 租赁保证金的担保功能
    • - 租赁保证金所担保债务的范围
    • - 保证金的当然扣除法理
    • - 租金债权查封及收取命令的效力
    • - 查封·收取命令与保证金扣除的关系
  • 3. 韩国最高法院提出的保证金结算标准
    • - 对判决的核心梳理
    • - 租赁保证金结算时应确认的事项
  • 4. 应对租赁保证金纠纷,需要不动产律师协助的原因
    • - 保证金返还纠纷中应确认的争议焦点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租赁保证金返还纠纷相关案件概要

本案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请求腾退建筑物的过程中,租赁保证金返还范围产生争议的案件

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以拖欠两期以上租金为由解除了租赁合同,此后随着租赁关系终止,保证金结算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然而,对于出租人持有的租金债权,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已取得法院的查封及收取命令。

对此,承租人主张,查封及收取命令送达之后的租金出租人不能再主张,因此不能从保证金中扣除。

相反,出租人一方主张,租赁保证金是为担保拖欠租金而收取的款项,因此只要实际收取尚未进行,拖欠租金就应当在保证金结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如下。

“即使租金债权被下达查封及收取命令,出租人能否将尚未收取的拖欠租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承租人主张,由于查封及收取命令使得该租金债权处于收取权人的管理之下,出租人不能将其反映到保证金结算过程中。

相反,出租人认为,查封及收取命令与保证金的担保功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实际收取尚未进行的拖欠租金仍然属于保证金所担保的债务。

韩国最高法院以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以及既有判例中确立的保证金扣除法理为中心,对该问题作出了判断。

2.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的保证金扣除与查封·收取命令的关系

韩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相比查封及收取命令本身,更关注租赁保证金究竟发挥何种功能。

尤其是先审查了租赁关系终止时保证金结算依据何种原则进行,随后考察了在存在查封及收取命令的情况下能否同样适用该法理。

租赁保证金的担保功能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12月23日宣判2004다56554等判决

“在不动产租赁中,所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因租金债务、标的物灭失·毁损等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等,承租人依租赁关系所负的一切债务”

韩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首先审查了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租赁保证金不仅具有租赁关系终止后予以返还的款项这一含义,还是为担保承租人所负各种债务而收取的款项。

因此,当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或因标的物毁损而产生损害赔偿债务时,该债务由保证金予以担保。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保证金的这种担保功能一直维持到租赁关系终止之时。

租赁保证金所担保债务的范围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租赁保证金并非仅担保特定债务,而是担保租赁关系中产生的多项债务。

保证金所担保的代表性债务如下。

▶ 拖欠租金

▶ 因标的物灭失·毁损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 因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 租赁关系中产生的其他金钱债务

在本案中,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对租金债权的查封及收取命令,尚未收取的拖欠租金仍然作为承租人的债务存续。

因此认定,该拖欠租金同样包含在租赁保证金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可以在租赁关系终止后的保证金结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保证金的当然扣除法理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12月23日宣判2004다56554等判决

“被担保债务的相应金额,在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标的物时,除有特别情形外,无需另行意思表示即当然从保证金中扣除”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租赁关系终止且标的物返还后,承租人的债务在保证金结算过程中当然予以反映。


即,即使出租人未另行作出抵销意思表示或通知扣除意思,只要存在拖欠租金等被担保债务,该金额就从保证金中扣除。

据此,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的保证金并非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全额,而是确定为扣除拖欠租金等被担保债务后的金额。

在本案中,韩国最高法院同样以这种当然扣除法理为前提,认定尚未收取的拖欠租金可以在保证金结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租金债权查封及收取命令的效力

查封及收取命令是债权人为确保债务人的债权而运用的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第三债务人应当向收取权人清偿,债务人则不能自由处分该债权。

在本案中,承租人主张,出租人的租金债权的查封及收取命令一经送达,该租金即包含在收取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因此出租人不能将其反映到保证金结算过程中。

然而,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仅凭查封及收取命令的存在,租金债务本身并不消灭。

并认定,如果实际收取尚未进行,该租金债务仍然存续,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可以包含在保证金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之内。

查封·收取命令与保证金扣除的关系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12月23日宣判2004다56554等判决

“租赁合同终止、标的物返还时,截至当时尚未被收取而残存的租金债权相应金额,也当然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如果在收取权人实际获得清偿之前租赁关系即已终止,残存的拖欠租金同样应当反映到保证金结算过程中。

这意味着,即使存在查封及收取命令,保证金的担保功能本身也不会消失。

最终,韩国最高法院将对租金债权的查封及收取命令与租赁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加以区分,认定对于尚未收取的拖欠租金可以进行保证金扣除。

3. 韩国最高法院提出的保证金结算标准

本判决是一个展示了即使存在对租金债权的查封及收取命令,租赁保证金的担保功能能在何种范围内维持的案例。

尤其是,韩国最高法院并未将查封及收取命令是否存在与保证金结算问题等同看待。

其认为,应当以收取权人是否实际获得清偿,以及租赁关系终止时点残存的债务为何为标准,来判断保证金返还范围。

据此可以确认,在租赁关系终止后的保证金结算过程中,不应仅确认查封及收取命令是否存在,还需一并审查实际债权回收与否以及未结算债务的有无。

对判决的核心梳理

查封 收取命令 拖欠租金 租赁保证金 不动产纠纷 债权查封

本判决明确指出,仅凭下达了查封及收取命令这一情形,并不排除出租人的保证金扣除权。

此外还确认,即使存在收取命令,如果实际收取尚未进行,拖欠租金仍然作为租赁保证金所担保的债务存续。

最终,韩国最高法院以租赁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与担保功能为中心判断权利关系,并提出了在保证金结算过程中相比债权查封与否,实际债务的有无与收取与否更为重要的标准。

租赁保证金结算时应确认的事项

出租人在存在对租金债权的查封及收取命令的情况下,也有必要确认实际收取是否已经进行。

因为如果存在尚未收取的拖欠租金,该金额可能在保证金结算过程中被扣除。

承租人同样难以认为仅凭曾有查封及收取命令这一事实就能决定保证金返还范围。

还应一并审查租赁关系终止时点是否残存拖欠租金或损害赔偿债务。

收取权人同样应当考虑到,并非取得查封及收取命令后所有债权就会立即得到回收。

在实际收取尚未进行而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可能一并发生保证金结算问题,因此有必要一并确认债权回收程序与租赁关系的进展情况。

4. 应对租赁保证金纠纷,需要不动产律师协助的原因

租赁保证金返还纠纷并非仅以保证金数额为标准就能解决的问题。

保证金返还范围可能因拖欠租金的有无、租赁关系终止时点、查封及收取命令的进展经过、实际债权回收与否等而有所不同。

尤其是在对租金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收取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可能错综复杂地交织,因此有必要在保证金结算之前就综合审查相关法律关系。

保证金返还纠纷中应确认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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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证金返还纠纷时,不应仅确认查封及收取命令是否存在,还需一并考察实际收取与否以及租赁关系终止时点残存债务的范围。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可能因保证金结算过程中扣除了何种债务、扣除依据为何而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综合审查相关资料。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 对租赁保证金返还过程中拖欠租金、损害赔偿债务、恢复原状费用等应扣除债务范围的法律审查

▶ 在租金债权查封·收取命令、转付命令、债权查封等强制执行程序已进行的案件中,确定权利归属关系并制定应对策略

▶ 办理出租人·承租人·债权人之间的保证金结算纠纷及保证金返还请求诉讼

▶ 分析商铺租赁、建筑物租赁、收益型不动产租赁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法律咨询

▶ 对租赁关系终止后的保证金结算、抵销、强制执行、债权回收程序整体提供综合性法律支持

不动产律师不仅审查租赁合同本身,还综合审查保证金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债权法、强制执行法、损害赔偿法理,以分析权利关系。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0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由不动产·建设·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协作,为租赁保证金返还纠纷、商铺租赁纠纷、债权执行案件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如果在租赁保证金结算过程中需要对拖欠租金扣除、查封·收取命令的效力、保证金返还范围等进行法律审查,敬请通过与🔗不动产律师的咨询,来探讨具体的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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