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与假扣押及迟延损害金纠纷相关的案件

- - 原审的判断
- 2.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请求金额与时效中断范围作出的判断

- - 仅记载本金的假扣押的效力
- - 迟延损害金债权时效中断的认可与否
- - 商事债权适用五年消灭时效
- 3. 判决的启示与需确认的事项

- - 假扣押请求债权特定的重要性
- 4. 大倫律師事務所房地产律师的策略

- - 需确认的事项
- - 房地产律师的协助
1. 与假扣押及迟延损害金纠纷相关的案件
该案是围绕债权人在申请假扣押时仅在请求金额中记载本金的情况下,对本金所附带的迟延损害金债权是否也发生时效中断效力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方于2002年与被告签订了商业楼分售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分售款。
然而,由于商业楼工程中断,分售项目未能正常推进,此后原告方与被告约定解除分售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其已收取的分售款。
尽管如此,分售款仍未获返还,原告方为保全自身债权,遂就被告财产申请了债权假扣押。
不过,当时的假扣押申请书中将请求债权记载为‘分售款返还债权’或‘投资款返还请求权’,而在请求金额中仅记载了本金,未另行包含利息或迟延损害金。
此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原告方提起本案诉讼,在请求返还分售款本金的同时也一并请求迟延损害金,对此被告主张迟延损害金债权的消灭时效已经完成。
原审的判断
原审认为,因假扣押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也及于从权利。
据此,原审判断,即使假扣押申请时请求金额中仅记载了本金,附随于本金债权的迟延损害金债权的时效也一并中断。
最终,原审认为迟延损害金债权也应认可因假扣押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因而未采纳被告关于消灭时效已完成的主张。
2.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请求金额与时效中断范围作出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根据假扣押申请时所记载的请求金额范围,判断时效中断效力得到认可的程度。
原审认为因假扣押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也及于附随本金债权的迟延损害金债权,但最高法院认为应以假扣押所保全的请求债权范围为标准来判断时效中断效力。
特别是,在假扣押申请书中仅记载本金的情况下,对未包含在请求金额中的迟延损害金债权是否也能认可时效中断效力,成为本案的核心争点。
仅记载本金的假扣押的效力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因假扣押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仅在假扣押所特定的请求债权范围内发生。
韩国最高法院2024年10月25日宣判2024다233212号判决摘录
"债权人以可分债权的一部分作为被保全权利的请求债权,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假扣押的,仅对该请求债权部分具有时效中断效力,对于未包含在假扣押所保全的请求债权中的其余债权,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在本案中,原告方在申请假扣押时将请求债权记载为分售款返还债权,但请求金额中仅记载了本金。
最高法院认为,应以假扣押申请书中记载的请求金额本身为标准判断时效中断范围,仅对包含在请求金额中的本金债权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迟延损害金债权时效中断的认可与否
韩国最高法院2024年10月25日宣判2024다233212号判决摘录
"如果假扣押请求金额中仅记载了债权的本金,那么即使假扣押债权人对假扣押债务人除本金债权外还享有附带的利息或迟延损害金债权,对于未包含在请求金额中的附带债权,也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原审认为,只要对本金债权进行了假扣押,时效中断效力就及于迟延损害金债权。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不能仅因迟延损害金债权是附随于本金债权的债权,就当然地扩张时效中断效力。
据此,最高法院判断,对于假扣押申请时未包含在请求金额中的迟延损害金债权,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商事债权适用五年消灭时效
因商行为产生的债权,本法无其他规定时,五年内不行使即因时效而消灭。
"因商行为产生的债权的迟延损害金债权,与本金债权一样,同样适用韩国《商法》第64条规定的五年消灭时效。"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分售款返还债权属于因商行为产生的债权。
据此判断,附随于本金债权的迟延损害金债权同样适用韩国《商法》第64条规定的五年消灭时效。
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由于假扣押申请时请求金额中仅记载了本金,因此对迟延损害金债权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最终,最高法院判断,原告方所请求的迟延损害金中,以起诉日为准已经过五年的部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并以此为由,将原审判决中的迟延损害金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3. 判决的启示与需确认的事项
本次判决更明确地提出了因假扣押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认可范围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务中,债权人申请假扣押时仅记载本金的情况并不少见。
然而,本次判决认为,应以假扣押申请书中记载的请求债权范围为标准判断时效中断效力,未包含在请求金额中的附带债权并不当然地扩张时效中断效力。
假扣押请求债权特定的重要性

本次判决明确了假扣押申请时所特定的请求债权范围是决定时效中断效力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提出的标准是,仅凭已进行假扣押这一情况,并不能保护附随于本金债权的所有债权,而应以实际假扣押申请书中记载的请求债权范围为标准进行判断。
特别是,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仅将本金记载为请求金额的情况下,难以认可对迟延损害金债权的时效中断效力。
因此,在预计会长期发生纠纷的案件中,有必要从假扣押阶段起就慎重审查所要保全的债权范围。
4. 大倫律師事務所房地产律师的策略
假扣押是保全债权的重要程序,但根据请求债权的特定方式或请求金额的记载内容,可能会对今后的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本金、利息与迟延损害金一并成为争议的案件中,有必要从假扣押阶段起就综合审查债权范围与消灭时效问题。
需确认的事项
区分 | 主要审查事项 |
|---|---|
假扣押申请 | 请求债权及请求金额的记载内容 |
消灭时效 | 本金债权及迟延损害金债权的时效进行与否 |
本案诉讼 | 假扣押与诉讼请求的一致与否 |
债权回收 | 保全范围及实际可回收金额 |
即使进行了假扣押,也并非对所有债权都发生相同的效力。
因此,应从假扣押申请阶段起就一并审查请求债权的范围与消灭时效的进行与否。
房地产律师的协助

假扣押与消灭时效纠纷是需要综合审查假扣押申请时所特定的请求债权范围、时效进行经过、本案诉讼请求范围等的事项。
因此,有必要在对相关文件与权利关系进行细致分析后再确定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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