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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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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改革,制药企业应做哪些准备

随着韩国保健福祉部公开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标准改革方案及药价优待强化方案,制药行业对此高度关注。

在研发(R&D)投资标准上调、认证审查体系改革、新设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等举措推进的背景下,认证维持与否可能影响药价优待及政府支援项目的参与,企业层面进行事前检查的必要性日益增大。

CONTENTS
  • 1.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改革,为何重要
    • -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 2.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有哪些变化
    • - 药品销售额对应研发费比例标准上调
    • - 新设一般创新型制药企业与外资创新型制药企业的区分
    • - GMP相关认证维持要件强化
    • - 认证审查评价体系改革及定量评价扩大
    • - 回扣相关认证标准改善
    • - 创新型·准创新型制药企业药价优待扩大
  • 3. 制药企业应检查的主要事项
    • - 为应对而进行的主要检查事项
  • 4. 认证维持失败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 -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维持失败时的主要影响
  • 5.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律师的协助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改革,为何重要

韩国保健福祉部于2026年3月26日对《制药产业培育及支援特别法施行令》及《制药产业培育及支援特别法施行规则》修正案、《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等相关规定》修正案进行了立法·行政预告。

同日,健康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民健康保险药价制度改善方案》,公开了针对创新型制药企业及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的药价优待扩大方案。

本次改革方案包含调整研发投资标准、认证审查体系、回扣相关认证标准等内容。

此外,与药价制度改革相衔接,针对创新型制药企业的激励体系也将一并进行改革。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依据《制药产业培育及支援特别法》第2条第3号运营,通过评估研发投资及新药研发能力等确定是否予以认证。

因此,不仅是目前维持认证的企业,正在考虑申请新认证的企业也需要确认本次修正内容。

尤其随着健康保险药价核定体系改革一并推进,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被视为不仅涉及研发支援政策,还是在企业药价战略及业务运营层面均需研究的制度。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来源:健康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国民健康保险药价制度改善方案》(2026. 3. 26.)

根据健康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药价制度改善方案,新仿制药的药价核定率将从现行的53.55%调整为45%。

而创新型制药企业适用60%、准创新型制药企业适用50%的核定率。

此外,创新型制药企业在使用量—药价联动制的适用过程中也可享受扩大的减免优惠。

对于韩国国内生产的药品,制度设计使其优待期间可获得额外延长。

本次改革方案还包含研发投资比例上调、GMP相关要件整备、定量评价扩大、回扣相关认证标准改革等可能影响认证维持的内容。

因此,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需要作为与研发投资现状、质量管理体系、合规经营体系一并研究的经营议题来对待。

2.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有哪些变化

保健福祉部立法·行政预告的本次改革方案,包含对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要件及审查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的内容。

修正案包含研发投资标准上调、为外资制药企业设立单独评价体系、GMP相关要件整备、认证审查标准改革、回扣相关认证标准改善等内容。

尤其本次改革在强化认证要件的同时,朝着提高评价方式客观性的方向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定性评价比重较高,且部分标准未明确公开,而修正案通过扩大定量指标及公开评价标准,使审查体系更加具体化。

此外,与健康保险药价制度改革相衔接,针对创新型制药企业及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的激励体系也一并进行改革,因此准备取得认证或延长认证的企业需要确认变更后的标准。

药品销售额对应研发费比例标准上调

区分

现行

修正

认证要件中的研发费比例

按类型适用标准

按类型标准上调2%p

销售额不足1,000亿韩元的企业

年投资50亿韩元以上时部分认定

删除该标准

施行时期

立即适用

公布后经过3年时施行

保健福祉部为引导创新型制药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投资,提出了将认证要件中药品销售额对应研发费比例按类型上调2个百分点的方案。

保健福祉部通过修正案说明资料指出,自2012年制度引入以来,韩国国内上市制药公司的研发投资比例持续增长,尤其是创新型制药企业的研发投资规模有所扩大,并将此作为修订背景。

不过,考虑到现有认证企业的准备期间,该规定将自公布后经过3年之日起施行。

因此,今后计划延长认证的企业需要从中长期角度研究研发投资计划及投资比例管理体系。

新设一般创新型制药企业与外资创新型制药企业的区分

区分

主要内容

一般创新型制药企业

适用《制药产业法》第2条第3号甲目

外资创新型制药企业

适用《制药产业法》第2条第3号乙目

申请方式

企业可选择标准进行申请

修正案新设了将创新型制药企业类型区分为一般创新型制药企业和外资创新型制药企业的规定。

此前,韩国国内制药企业与外资制药企业在同一评价体系下接受审查,而修正案制定了单独的评价标准,以便反映外资企业的业务结构及研发特性。

这反映了外资制药企业的研发及专利权多集中于海外总部的特性。

据此,政府构建了能够更积极评价国内研究设施及生产设施投资、共同研究、开放式创新活动等的架构。

GMP相关认证维持要件强化

区分

现行

修正

GMP宽松标准适用

确认GMP合格判定事实

需提交最近3年内制作的证明资料

适用时点

认证及延长审查

认证延长审查时适用

现行制度对获得cGMP或EU GMP合格判定的企业适用宽松的研发费标准。

不过,现行规定对证明资料的制作时点没有限制,因此有意见指出仅凭过去取得的GMP相关资料也可适用宽松标准。

为此,修正案规定,申请认证延长的企业若要适用GMP宽松标准,须提交以认证有效期届满日为准最近3年内制作的证明资料。

认证审查评价体系改革及定量评价扩大

区分

现行

修正

总分

120分

100分

审查项目

25个

17个

认证最低分数

未单独公开

65分

评价标准公开

部分公开

告示附表公开

本次修正案包含全面整备认证审查评价体系的内容。

现行的120分体系调整为100分体系,审查项目从25个缩减为17个,并在告示中明确认证最低分数65分,提高了审查标准的可预测性。

尤其研发投资规模、临床试验件数、出口规模等部分项目将以定量指标为中心进行改革。

同时,还将引入用于评价企业为药品供应链稳定作出贡献的活动的新项目。

政府计划在告示附表中公开详细评价标准,以便企业在认证准备过程中加以利用。

回扣相关认证标准改善

区分

现行

修正

诉讼进行中的行政处分

至判决确定日影响审查

可附条件认证

败诉确定时

认证限制

可在1年内取消认证

现行标准将认证审查基准日之前5年内发生的回扣相关行政处分反映于审查,对行政处分提起诉讼的情形,则以判决确定日为准进行判断。

由此,有意见指出,无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点如何,若诉讼进行期间较长,可能会对认证审查产生长期影响。

修正案反映了这一问题,对诉讼进行中的企业允许附条件认证,但整备规定,使得此后驳回判决确定的情形可在一定期间内取消认证。

此外,对于因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受到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的情形,也一并整备了相关标准,以避免重复计算。

创新型·准创新型制药企业药价优待扩大

区分

一般企业

准创新型制药企业

创新型制药企业

新仿制药药价核定率

45%

50%

60%

优待期间

不适用

最长4年

最长4年

使用量—药价联动制减免

一般适用

拟适用单独标准

减免50%

本次改革将新引入准创新型制药企业制度。

准创新型制药企业面向未取得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的企业中开展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研发投资的企业。

根据健康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的审议方案,销售额1,000亿韩元以上的企业须满足药品销售额对应研发费比例5%以上,销售额不足1,000亿韩元的企业须满足7%以上。

此外,最近5年内因回扣受到行政处分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准创新型制药企业对象之外。

被认定为准创新型制药企业时,新仿制药登载时适用50%的药价核定率,韩国国内生产的药品可与创新型制药企业同样适用最长4年的优待期间。

3. 制药企业应检查的主要事项

本次改革包含一并调整研发投资标准、GMP相关要件、认证审查体系、药价优待标准等内容。

因此,不仅是维持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的企业,今后考虑申请新认证或延长认证的企业也需要以修正内容为准检查内部现状。

尤其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是一项不仅评价研发能力,还综合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临床开发业绩、合规经营水平等多种要素的制度。

随着本次改革扩大定量评价比重并明确认证最低分数,与以往相比,客观的资料管理和业绩管理将变得更加重要。

此外,随着根据健康保险药价制度改革,针对创新型制药企业及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的优待制度将扩大,认证维持与否在今后制定药价战略及业务计划的过程中也需要一并研究。

为应对而进行的主要检查事项

检查项目

研究内容

研发投资

是否满足修正标准及中长期投资计划

GMP管理

是否具备最近3年内的证明资料

临床开发业绩

临床试验及候选物质开发现状

出口及全球拓展

定量评价对象业绩管理

供应链稳定活动

相关活动及佐证资料的具备

回扣风险

行政处分及诉讼进行与否

认证延长日程

有效期及申请日程管理

制药企业首先需要确认研发投资比例是否满足修正标准。

由于保健福祉部将把作为认证要件的药品销售额对应研发费比例按类型上调2个百分点,今后计划延长认证的企业应检查相关投资现状。

此外,除了确认为适用GMP宽松标准而具备最近3年内证明资料与否外,还需确认临床试验、候选物质开发、出口业绩等定量评价对象项目的管理现状。

同时,需要整备供应链稳定活动的佐证资料,并一并研究回扣相关行政处分与否及认证有效期,以应对变更后的审查标准。

4. 认证维持失败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并非如许可那样是开展业务的必备要件。不过,根据是否取得认证,在药价优待、政府支援政策利用、对外信誉度等方面可能产生差异,因此从企业角度而言需要一并研究认证维持与否。

尤其在本次改革中,针对创新型制药企业和准创新型制药企业的药价优待将扩大。

据此,认证被取消或认证延长失败对业务运营的影响可能比以往更大。

此外,随着研发投资标准上调、定量评价扩大、回扣相关认证标准改革等一并推进,需要事前确认未能满足变更后标准时可能产生的影响。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维持失败时的主要影响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维持失败时的主要影响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被取消或认证延长失败的情形下,将无法维持创新型制药企业的地位。

据此,可能被排除在药价优待适用对象之外,也可能难以享受与使用量—药价联动制相关的减免优惠。

此外,由于在政府研发项目、政策金融、各类支援制度的利用过程中,是否取得认证有时会作为研究要素被纳入考量,因此需要一并研究相关影响。

同时,在引资、技术转让、共同研究等外部合作过程中,认证也可作为展示研发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之一加以利用,因此需要持续管理认证维持与否。

5.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律师的协助

随着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改革,研发投资标准、认证审查体系、GMP相关要件、回扣规制、药价优待标准等将一并变更。

由于各企业的研发投资规模、业务结构、认证维持现状各不相同,需要逐一研究修正标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尤其准备延长认证的企业,可能需要经历综合研究是否满足变更后认证要件以及药价制度改革所带来影响的过程。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企业律师、医疗律师、公平交易律师、行政律师等协作,研究与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相关的规制及合规议题,支援制定符合各企业情况的应对战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维持战略制定咨询 :以修正认证标准为准,分析研发投资现状、临床开发成果、出口业绩、供应链稳定活动等,研究认证延长时预计出现的争议点

▶ 认证审查应对资料及佐证体系构建 :为应对定量评价扩大,就研发投资费、临床试验业绩、GMP运营资料、供应链稳定活动等审查资料的整备及提交战略提供咨询

▶ GMP·质量管理相关规制研究 :cGMP·EU GMP相关证明资料管理体系检查及制造·质量管理相关规制议题咨询

▶ 药价优待适用及业务影响分析 :研究创新型·准创新型制药企业药价优待标准,支援分析药价制度改革对企业收益结构的影响

▶ 认证取消·行政处分应对 :认证取消、《药事法》上的行政处分、课征金课处、韩国行政审判及行政诉讼等纠纷发生时的应对战略制定

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制度改革被评价为可能影响研发投资与药价政策、GMP运营、合规体系等企业经营整体的制度变化。

尤其不仅是取得认证,在认证维持过程中也需要持续管理研发投资现状、内部控制体系、回扣风险管理、认证审查应对资料等。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0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研究制药·生物企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认证、药价、公平交易、行政规制相关法律议题,并提供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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