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给付费用支付保留处分纠纷相关案件

- - 原审的判断
- 2. 韩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不合致决定与并行案件效力的判断

- - 法院能否自行判定法律违宪
- - 宪法不合致决定后仍继续适用的部分
- - 对并行案件是否认定溯及效力
- 3. 本次判决的启示

- - 企业应审查的法律风险
- 4.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律师的协助

- - 企业律师的协助
1. 医疗给付费用支付保留处分纠纷相关案件
该案件是医疗机构开设者因违反《医疗法》上所谓禁止"事务长医院"(挂名开设医疗机构)的规定而受到医疗给付费用支付保留处分后,围绕该处分是否合法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是开设、运营医疗机构等的医疗法人,被告收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通报,称原告的设立者及运营者违反了《医疗法》第33条第2款。
据此,被告以旧《医疗给付法》第11条之5第1款为依据,对原告作出了医疗给付费用支付保留处分,原告则主张该处分违法并提起了撤销之诉。
在本案中,不仅支付保留处分本身是否合法,而且在针对该处分依据的法律条款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之后,对进行中的诉讼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成为主要争点。
原审的判断

原审认为,作为本案支付保留处分依据的旧《医疗给付法》第11条之5第1款违反宪法,故撤销了该处分。
原审宣判时,尚不存在针对本案条款本身的韩国宪法法院决定,仅对内容相似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条款作出了宪法不合致决定。
尽管如此,原审仍以该法律条款存在违宪性为前提否定了支付保留处分的效力,被告对此提起上告,案件由此进入韩国最高法院审理。
2. 韩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不合致决定与并行案件效力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不仅对支付保留处分本身是否合法作出了判断,还就法院应如何适用被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法律条款作出了判断。
原审实际上是以该法律条款存在违宪性为前提撤销了处分,而韩国最高法院则将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限与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效力范围加以区分进行审查。
尤其重点确认了被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法律条款中是否有部分处于停止适用状态,以及对宪法不合致决定作出时仍在系属中的并行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等问题。
法院能否自行判定法律违宪
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
当法律是否违宪成为审判的前提时,法院应向宪法法院提请,并依据其审判进行裁判。
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5月29日宣判2023두57913判决(节选)
“法院在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适用于该案审判的法律条款违宪时,只能向宪法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判,而不能自行以该法律条款违宪为前提进行裁判。”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上的违宪法律审判权限赋予了宪法法院。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法院怀疑所适用法律存在违宪性,也不能径行判定该法律违宪并据此裁判,而必须经过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程序。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在未经宪法法院判断的情况下即以法律条款存在违宪性为前提撤销处分的部分,在法理上存在问题。
宪法不合致决定后仍继续适用的部分
韩国宪法法院2024年6月27日宣告2021헌가19决定
旧《医疗给付法》第11条之5第1款中有关《医疗法》第33条第2款的部分不符合宪法。但以2025年6月30日为期限,在立法者修改之前继续适用。
韩国最高法院注意到,宪法法院在对旧《医疗给付法》条款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的同时,又命令在一定期间内继续适用的意图。
这是因为,医疗给付费用支付保留制度本身是为确保医疗给付基金财政稳健而设的制度,若连该制度的依据规定也立即失效,可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据此,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确认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法》第33条第2款的情况下,允许保留支付医疗给付费用的依据规定本身继续适用。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认为,支付保留处分被撤销时的处理标准,以及未设置利息、迟延损害金等补偿制度以缓解因支付保留而造成的财产权侵害的部分,处于停止适用状态。
对并行案件是否认定溯及效力
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5月29日宣判2023두57913判决(节选)
“对于在相关宪法不合致决定作出时,旧法条款是否违宪已成为争点且仍在法院系属中的案件,应认为相关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溯及效力及于该案件。”
韩国最高法院还就宪法不合致决定之后修改的《医疗给付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判断。
一般而言,宪法不合致决定之后进行的完善立法的溯及适用范围,属于立法者的裁量。
但最高法院考虑到有必要保障违宪审判的实效性,认为至少对于宪法不合致决定作出时仍在法院系属中的并行案件,应认定该决定的溯及效力。
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像本案这样在宪法不合致决定作出时仍在系属中的案件,应适用已消除违宪性的现行《医疗给付法》。
但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医疗给付机构违反《医疗法》第33条第2款时可以保留支付医疗给付费用的依据规定本身继续适用,故以此为前提,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重新审理该处分是否合法。
3. 本次判决的启示
本次判决表明了在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情况下,该法律条款整体并非一律停止适用或丧失效力这一点。
此外,本次判决还提出了这样的标准:即使在宪法不合致决定之后修改的法律已施行,适用的法律也可能因进行中案件的类型及是否仍在系属中而有所不同,这一点具有意义。
尤其是,对于医疗机构、企业、法人等受规制行业的经营者而言,本次判决表明,不应仅确认宪法法院决定的结果,还有必要一并审查该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是否适用于并行案件。
企业应审查的法律风险

本次判决明确了不能仅以作出了宪法不合致决定为由,就认为既有行政处分的依据全部消失这一点。
另一方面,对于宪法法院认定存在违宪性的领域,继续适用可能受到限制,而在进行中的诉讼中,也存在适用修改后法律的可能性。
因此,不仅是医疗机构,对于接受各类许可、行政规制的企业而言,在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时,有必要另行审查该法律条款是全部适用、仅部分适用,还是对当前进行中的案件适用何种法律。
此外,在因行政处分产生损失的情况下,不仅要审查处分被撤销的可能性,还应一并审查损失补偿、利息、迟延损害金等后续财产权恢复问题,这也是本次判决所展现的重要启示。
4.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律师的协助
医疗机构或企业在受到行政处分之后,若针对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该决定对进行中案件产生何种影响,可能需要另行进行法律审查。
尤其是支付保留处分、停业处分、课征金处分等直接影响财产权与经营活动的行政制裁,应综合审查所适用的法律、修改后法律是否施行、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效力范围等。
企业律师的协助

医疗机构和企业所受的行政制裁,并非仅审查处分是否合法即可解决的问题。
所适用法律的违宪性问题、宪法不合致决定的效力范围、修改后法律是否适用等各种法律争点都应一并审查,且适用的法理可能因进行中诉讼所处的阶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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