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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我有关于违反劳动基准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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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法律上明示离职后14日以内须支付剩余工资,但劳动合同书上写的是一个月后支付。 这种情况下,仅凭这一事实是否就能举报,还是要等到离职后在该期间内工资未到账时才能举报呢?
违反劳动基准法
劳动法律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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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基准法的内容无效,若根据该内容发生权利侵害,则可以举报。
仅凭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违反劳动基准法这一事实,也可以举报。
若劳动合同书中包含违反法定标准的条款,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可以向劳动监督官举报。
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自离职之日起14日以内进行金品清算。
即,无论该月的工资支付日期是何时,若无特别情况,须自离职之日起14日以内支付。
虽有14日以内的支付期限,但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延长期限。
不仅如此,即使劳动者立即举报,若确认劳动合同书中有该内容并签了字,则劳动者也存在责任。
除此之外,若违反合同的内容被履行,则产生了具体损害,因此处罚的可能性可能更高。
若对未支付工资/退职金的雇主提起刑事控告,也可以促使作出处罚,还可以通过劳动法律师、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经由民事诉讼领取被拖欠的工资及退职金。
若实际发生违反、未能领取退职金,建议通过具备本法人劳动法相关实务经验与专业性的劳动法律师的协助,进行工资请求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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