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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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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患渐冻症,无法正常沟通已超过5年。最近因需要居民登记誊本去确认,发现母亲竟与一个陌生男子办理了婚姻登记?这个人我也认识,是以前与母亲交往过后来分手的人。看来是趁母亲病情恶化,觊觎母亲名下的不动产和存款而办理了婚姻登记..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吗?还想了解婚姻无效诉讼与婚姻撤销诉讼的区别。

婚姻无效诉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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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法务法人大纶的离婚专业律师。

根据您所述内容审视案件,若是母亲的情况,完全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依据民法,婚姻须有"当事人之间婚姻意思一致"才能成立,而您所说的情形属于不满足该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

婚姻须由当事人双方自发且明确地表示结婚意思,即接受彼此为配偶的意思,方能成立

然而,若母亲因渐冻症长期处于无法进行语言意思表达或判断的状态,则应认为在办理婚姻登记当时根本没有表示"婚姻意思"的能力。

这在法律上属于自始婚姻不成立的情形,即婚姻无效。

因此,作为子女的您,可以作为直系尊亲属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依据《民法》第817条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婚姻无效诉讼由家庭法院管辖,不仅婚姻当事人,其直系尊卑亲属、4寸以内亲属,以及检察官也可以提起。

即,设有可由并非母亲本人的家人代为争议法律效力的程序。

在此类婚姻无效诉讼中,证明"婚姻意思不存在"是关键,因此须确保以下资料

① 母亲的诊断书及神经学意见书(明示无法沟通、缺乏判断力)
② 婚姻登记时点的住院记录及看护记录
③ 确认婚姻登记书的填写人及提交人
④ 周围人的陈述书及证言
⑤ 婚姻后财产转移的情形(不动产名义变更、存款支取等)

通过此类证据,法院将认定母亲在办理婚姻登记当时处于无法正常判断与意思表达的状态。

婚姻无效诉讼属于"自始婚姻不成立的情形",因此与婚姻撤销诉讼性质不同。

婚姻撤销诉讼是在婚姻一度成立、但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等瑕疵,即结婚动机因欺骗或强迫而形成的情形下,通过法院判决使婚姻面向将来消灭的程序。

相反,婚姻无效诉讼是因欠缺婚姻的本质性要件,视为自始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的程序

概括而言,婚姻无效相当于根本没有婚姻意思的情形(意思能力丧失、虚假申报等),婚姻撤销相当于虽有婚姻意思但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欺诈·胁迫等)。

就本案而言,若母亲在因渐冻症丧失意思能力的状态下办理了婚姻登记,则属于婚姻无效事由,作为子女的您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若对方明知母亲的状态仍加以利用,转移了不动产或存款等财产,则可能一并涉及诈骗罪等。

因此,与婚姻无效诉讼并行,迅速进行刑事控告及财产保全措施(假扣押·处分禁止假处分)十分重要。

应通过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恢复母亲的法律地位,同时并行对被不当转移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类案件需要医疗记录、行政文件、证言等综合举证,因此最好与离婚专业律师一同从初期阶段起整理证据。


建议在婚姻无效诉讼初期阶段迅速接受离婚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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