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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转让建设业需要怎样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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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公司想把持有的建设业执照转让给其他法人。 这种情况下按其他营业转让一样进行就可以吗? 还是需要另行进行建设业转让申报呢? 我想了解申报义务实际上是否存在、又该向哪个机关申报。

建设业转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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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不是单纯的营业财产,而是须满足法定登记标准的事业,因此 仅凭单纯的合同并不被认可为转让。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 第17条,如果要转让建设业,务必向国土交通部长官申报, 实际程序通过管辖市·道知事或受托机构(大韩建设协会等)进行

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共同提交建设业转让申报书, 申报时须 附上▲转让合同副本、 ▲受让人的登记相关文件、 ▲建设业转让公告文及意见协调结果、 ▲共济组合意见书(相应时)、 ▲发包人同意书(施工中有工程的情况) 等

此外,转让人须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准,在日报或协会主页上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须包含转让预定日、 业种、 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期限等。

此后,市·道知事确认受让人是否符合登记标准,申报被受理后,从该时点起受让人便承继转让人的建设业地位

因此,建设业转让并非单纯的合同,而是须经过行政上的申报·公告·受理程序才有效, 审批与否可能因受让人是否满足登记要件而不同。


在实务中,因文件遗漏或公告遗漏而被退回的案例很多, 因此在建设业转让及申报之前 经过在M&A 方面 经验 丰富的 律师或 M&A 咨询机构的审视较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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