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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必须有夫妻离婚事由才能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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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的关系日渐疏远,最终觉得无法再与丈夫维持婚姻关系。当我向丈夫要求离婚时,他却以自己没有夫妻离婚事由、没有理由同意离婚为由拒绝了..我想了解是不是必须有离婚事由才能提起离婚诉讼。丈夫现在已经3年多不与我母亲联系,也没有把她当作岳母来对待,这难道不属于离婚事由吗?夫妻离婚事由都有哪些呢?

夫妻离婚事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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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法务法人大纶的离婚专业律师。

依据《民法》,法律上认可的夫妻离婚事由共有6种。

不过,是否属于相应事由,将综合行为的程度、期间、反复性、破裂程度、恢复可能性等予以判断。

《民法》所认可的裁判上夫妻离婚事由如下。


1. 配偶的不正当行为

配偶与婚外异性实施不正当行为(出轨、通奸、持续的不当亲密关系等)的,可予认可。

指的是明确确认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情形,而非一次性的好感表达。

2. 配偶的恶意遗弃

指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放任同居·扶养·协助义务,意味着故意断绝与逃避责任的状态。


3. 遭受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的对待

不仅是配偶本人,还包括可认定遭受夫家、妻家家人严重殴打·惯常侮辱·精神虐待的情形。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遭受配偶严重不当对待的情形

指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持续遭受配偶虐待·殴打·侮辱等不当对待的情形,即便直接受害人并非本人,也可成为夫妻离婚事由。


5. 配偶生死不明3年以上


若配偶处于3年以上无法确认生死的状态,则实际上无法维持婚姻生活,因此可以请求离婚。

6. 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


指婚姻的本质性功能(信赖·协作·情感纽带等)已无法恢复地破裂的情形,性格差异、惯常冲突、暴力·成瘾问题、严重的漠视·蔑视、长期分居、精神虐待等均可能属于此类。

因此,在您所询问的案例中,若配偶3年以上断绝与家人的关系、并持续对岳母采取不尊重的态度,则有可能属于第4号事由

这种情形下,确保对话记录、咨询经历、周围人的陈述、长期冲突经过、精神痛苦资料等十分重要


若能与配偶协商,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了结离婚程序为宜,但如您的情况这般配偶拒绝离婚时,则应考虑裁判离婚。

此外,若您需要关于证据确保方法、离婚诉讼进行时有利的主张结构、抚慰金及财产分割可能性的指引,请向本法人请求咨询。

本法人离婚专业律师不仅协助提起离婚诉讼,还将全程陪伴抚慰金、财产分割、抚养费请求等所有衍生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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