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关税不服 | 定义

- - 争议发生及应对必要性
- 2. 关税不服 | 主要类型

- - 关税估价错误及转让定价争议
- - 品目分类(HS Code)分歧
- - FTA原产地规定及关税调查
- 3. 关税不服 | 相关法令及程序

- - 事前权利救济
- - 事后权利救济
- 4. 关税不服 | 适用违反关税法嫌疑时的处罚

- - 量刑标准
- 5. 关税不服 | 不服程序进行时的注意事项

- - 情况检查清单
- 6. 关税不服 | 大倫的协助

1. 关税不服 | 定义

关税不服是指因关税当局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纳税义务人,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处分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在瞬息万变的全球贸易环境中,企业可能面临意料之外的关税追征或刑事处罚风险,因此必须对相关程序有明确的了解。
进出口企业若不同意海关的征税预告通知或课征处分,可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这是为防止国家滥用课税权、保护纳税人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分为事前救济程序与事后救济程序运行。
争议发生及应对必要性
若仅基于节税目的作出决策,或制定未充分考虑复杂关税法规的战略,则在海关的事后审查过程中,将面临被追征税款及加征附加税的不利后果。
因此,从设计贸易交易结构或签订新合同之时起,就事先诊断可能发生的争议因素,并在处分作出时立即准备法律应对,这一过程必不可少。
2. 关税不服 | 主要类型
关税不服程序主要发生于与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品目分类、原产地规定违反等相关的争议中。
若要对关税课征处分提出不服,必须存在关税当局的具体处分,并须证明纳税人受到了不当侵害。
关税估价错误及转让定价争议
这是跨国企业之间交易中最常发生的争议类型之一,即关于如何核定进口物品完税价格的争议。
围绕特许权使用费(权利使用费)、事后补偿金、营销费用等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海关与进口方之间会产生分歧,转让定价的适当性问题也会被深入探讨。
品目分类(HS Code)分歧
适用于进口物品的品目分类是决定关税税率的核心标准,因此对分类标准的分歧会直接导致关税额的差异。
特别是应用了新技术的复合电子设备、新材料化学制品、特殊医疗器械等,可能因不符合现有分类体系为由,而被海关作出擅自变更品目分类的处分。
FTA原产地规定及关税调查
为适用自由贸易协定(FTA)项下的优惠关税,必须满足严格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与直接运输原则。
在事后原产地核查过程中,常发生因文件不齐备或不满足标准为由而被排除适用优惠关税、并将此前已减免的税额一举追征的情形,这成为课税不服的主要原因。
3. 关税不服 | 相关法令及程序
关税不服的相关程序在《关税法》中有具体规定,若未在期限内履行各阶段的救济程序,请求可能被驳回。
不服程序分为事前权利救济与事后权利救济,并适用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韩国行政审判的行政审判前置主义。
在处分作出前可提出异议的课税前适否审查,以及在处分作出后提起的异议申请、审查请求、租税审判请求等均属此列,各项请求都须严格遵守规定期限提出。
事前权利救济
作为事前权利救济方案,有课税前适否审查请求。
这是针对海关关长在向纳税义务人追征税额前预先通知其内容的征税预告通知,由纳税人请求审查其是否合法的程序。
须在收到课税处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关长或关税厅长提出请求,若被支持,则是能够事前防止正式课税处分的最有效阶段。
事后权利救济
若已受到不当的课税处分,须在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90日内进行不服程序。
可向关税厅长提出审查请求,或向租税审判院长提起审判请求。
特别是,为提起关税行政诉讼,依法必须经过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中的其中一项。
若在租税审判院的驳回决定等行政审判程序中仍未获得权利救济,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一阶段,法理上的争议会更加激烈,需要通过类似判例分析和具体证据调查进行系统性的辩论。
4. 关税不服 | 适用违反关税法嫌疑时的处罚
若被认定为故意逃避关税、走私进口、价格操纵等,除征税外,还可能因违反《关税法》而导致刑事处罚。
个体经营者或企业的员工存在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的可能性。
适用法条 | 犯罪类型 | 处罚幅度 |
| 《关税法》第269条 | 走私进口罪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关税法》第270条 | 逃避关税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所逃避关税额的5倍与物品原价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金 |
| 《关税法》第270条之2 | 价格操纵罪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物品原价与5,000万韩元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金 |
| 《关税法》第276条 | 虚假申报罪等 | 处以物品原价或2,000万韩元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金 |
量刑标准
关税法违反案件中,会考虑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标准来确定刑量。
减轻要素
ㆍ 为履行纳税义务或恢复损害(自愿缴纳所逃避税额等)而认真努力的情形
ㆍ 从调查初期阶段起自首,或自发举报内部违法行为的情形
ㆍ 无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情形
ㆍ 因单纯程序上的失误、犯罪故意性微弱的情形
加重要素
ㆍ 逃避税额或走私进口物品规模巨大,给国家经济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
ㆍ 为逃税或走私而伴随文书伪造等积极欺骗行为的情形
ㆍ 妨害侦查机关调查,或试图毁灭、隐匿证据的情形
ㆍ 在因相关犯罪受罚的累犯期间内再次犯罪的情形
5. 关税不服 | 不服程序进行时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课税前适否审查或审判请求时,证明处分违法性的责任在于请求人,因此应确认相关法令、WCO(世界海关组织)意见书、租税审判院先例等,制定应对战略。
在此过程中,为防止公司内部的敏感信息外泄,一边确认商业秘密保护要件一边推进程序十分重要。
情况检查清单
ㆍ 在与跨国企业总部的交易中,是否曾被海关指出特许权使用费或转让定价政策的适当性问题?
ㆍ 是否因申报进口物品的HS Code品目分类错误,而被提出变更关税税率的可能性?
ㆍ 是否因FTA原产地证明书的错误或不一致而接受事后核查,面临被排除优惠关税的危机?
ㆍ 是否正在进行或预计进行与违反外汇交易法或进出口货款结算相关的外汇调查?
ㆍ 是否因不服期限(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90日)所剩无几,而处于需要紧急法律措施的状况?
6. 关税不服 | 大倫的协助
由于以个人为当事人的关税案件的特性,初期应对的方向和提交的说明资料的质量,可能对此后的行政审判及行政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特别是当针对不当课税处分的行政救济程序与关税逃避嫌疑的刑事程序有可能同时交织时,最终结果会因将哪一程序作为优先并据此构建逻辑而有所不同。
仅仅客观地检查当前状况处于何种位置,就有助于减少巨额税款追征与不必要的风险。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先进法律系统为基础,应对复杂的关税及国际通商争议。
特别是在关税不服案件中,能够与持有关税士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进行一站式应对,以针对委托人案件量身定制的战略提供协助。
此外,对关税实务与行政诉讼程序有深入理解的关税专门律师、行政专门律师及相关法律专家,通过一体化律所系统协作,从刑事案件辩护到行政诉讼、民事权利救济,启动有机的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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