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国际税收 |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

- - 已签订协定及缔约国情况
- 2.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中的税收调整

- - 关联关系的定义
- - 迂回交易的实质课税
- - 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
- - 第三方介入交易与抵销交易
- - 与关税计税价格的调整
- 3.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资料的提交

- - 编制国别报告时的错误事项
- 4. 国际税收 | 国家间税收合作与协助

- - 相互协商程序与仲裁
- 5. 国际税收 | 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

- 6. 国际税收 | 全球最低税征税

- 7. 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调整法》规定的罚款(行政)

- - 相关企业应对方案
1. 国际税收 |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

在国际税收环境中,跨国企业交易引发的征税权冲突和避税问题频繁发生。
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正在完善国家间税收协定及国内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韩国国内法就是《关于国际税收调整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国际交易税收调整、国家间税收征管协作、境外资产申报及全球最低税征税等事项。
在国际交易中,如果应税所得和收益等另有实际归属人,则以该归属人为纳税义务人适用税收协定。
尤其是《国际税收调整法》优先于国税及地方税相关法律适用,并且不适用《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中的不当行为计算规定。
已签订协定及缔约国情况
根据BEPS多边公约(旨在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协定相关措施多边公约),无需缔约国之间分别进行双边谈判,BEPS应对措施正自动纳入现行税收协定。
韩国作为OECD和G20成员国,正参与BEPS多边公约,以开展国际协作。
纳税人如认为特定课税处分违反税收协定,可在3年内向任一缔约国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已签订其他协定的国家情况如下。
- 签订避免重复征税协定:96个国家
- 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定:12个国家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144个国家参加公约
2.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中的税收调整

在与境外关联方进行国际交易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或高于正常价格(居民、内国法人或韩国国内营业场所与非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适用的价格),可以按照以正常价格为基准调整后的课税标准及税额进行申报并请求更正。
(1)正常价格申报及更正请求(第6条)
-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可以正常价格为基准申报课税标准或请求更正
-申报时须提交“交易价格调整申报表”“正常价格计算方法证明材料”等
(2)税务署长的更正权限
-税务机关可以正常价格为基准决定或更正税额
-对多个课税年度适用同一计算方法时,必须连续适用该标准
关联关系的定义
迂回交易的实质课税
对于利用第三方或多项交易构成的避税架构(迂回交易),按照实质认定为直接交易,并限制适用税收协定。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自行证明该交易具有正当经营目的,方可避免不利后果。
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际税收调整法》,正常价格应采用以下6种方法中的合理方法计算。
如果交易不合理或难以掌握其实质,可以视为经过重构的交易。
企业拟在一定期间内适用同一计算方法时,可以向韩国国税厅申请预先批准,并须履行两国间相互协商程序。
但是,如果未妥善遵守相关条件,或因税收协定发生变更而导致预先批准内容不再适当等,预先批准可能被撤销。
能够证明计算方法合理时,可以免除少报加算税。
第三方介入交易与抵销交易
- 通过关联方进行间接交易时,如其实质得到认可,也适用转让定价规定
- 对于事先约定的抵销交易,可以视为一项交易进行调整
与关税计税价格的调整
- 可以事先协调关税计税价格的预先审查与国税正常价格的计算
- 由韩国国税厅与关税厅协商后适用
- 因进口货物价格调整导致国税税额与关税之间出现差额时,可以就所得税或法人税请求更正
3.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资料的提交

因国际交易产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营业年度结束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12个月内,向税务署长提交综合企业报告、单独企业报告及国别报告等。
但是,如果最终母公司为外国法人或非居民,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销售额超过7.5亿欧元(或等值金额)的跨国企业集团在韩国境内的关联公司也须提交国别报告。
未遵守提交期限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类似企业的资料征税。
编制国别报告时的错误事项
国别报告包含跨国企业集团在各税收管辖区的所得、已缴税额等分配明细,以及关联公司主要经济活动的重要信息。
编制时可能出现以下错误,因此应予以注意。
- 编制关联公司名单时,必须填写当地纳税人识别号
- 分配明细须折算为同一功能货币(必须统一使用一种货币单位编制)
- 分配明细须填写不含小数位的完整金额(不得缩写金额单位)
- 分配明细与关联公司名单中的税收管辖区必须完全一致
4. 国际税收 | 国家间税收合作与协助
韩国主管机关可以与缔约对方交换用于征税、税款征收、税务异议审理及刑事追诉的税收信息。
相互协商程序与仲裁
如有必要与缔约对方就税收协定的适用或解释进行协商,可以向韩国企划财政部长官、国税厅厅长等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但是,如果韩国国内外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申请人不具备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资格,或纳税人意图以避税为目的利用相互协商程序,则不启动该程序。
尤其需要注意,自获知课税事实之日起超过3年后,将无法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完成后,其效力优先于韩国国内法,不服申请期限及课税处分除斥期间也将延长。
5. 国际税收 | 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
本制度规定,居民或内国法人持有的境外金融账户余额总额,以该年度各月末为准,只要曾超过5亿韩元,就必须于次年6月向管辖税务署申报相关账户信息。
申报义务人:居民或内国法人,持有在公司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处开设的账户,且余额超过规定标准(外籍居民、旅外韩国国民、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免除申报义务)
申报期限:6月1日至30日
申报方式:可通过Hometax或税务署申报(包括姓名、地址、账户号码、最高余额、相关人员信息)
未履行申报义务:未申报或少报时,处以未申报或少报金额10%的行政罚款(最高限额10亿韩元)
未申报金额超过50亿:可公开违法者的姓名、法人名称、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信息,并可能受到通告处分和刑事处罚(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未申报、少报金额13%至20%以下的罚金)
6. 国际税收 | 全球最低税征税

为应对跨国企业集团通过转移所得进行避税、侵蚀税基等问题,国际社会达成了全球最低税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按照最低税率(15%)以上征税。
当特定国家对跨国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低于15%时,由其他国家追加征收差额部分。
主要适用对象为4个年度中至少2个会计年度的销售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包括在境外设有常设营业场所或子公司的情形。
但是,政府企业、国际组织、养老基金及非营利组织等不适用该制度。
7. 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调整法》规定的罚款(行政)
未履行《国际税收调整法》规定的义务时,韩国法律将处以罚款(行政)等行政制裁。
未提交国际交易明细表、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表等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 | 1亿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未履行在30日内改正并提交资料的要求 | 2亿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负有提交混合金融工具交易相关资料义务的内国法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 | 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未提供金融信息 | |
未申报或少报境外金融账户 | 处相当于未申报或少报差额20%以下的罚款(行政) |
境外直接投资居民等未履行境外当地法人资料提交义务 | 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相关企业应对方案
- 积极运用转让定价、迂回交易等相关预先定价安排(APAs)
- 建立综合报告体系,管理资料提交风险
- 需要以实质性经营目的为基础设计交易架构
- 注意过度利息不得计入损金及视同股息所得问题
- 管理实际所有人信息,建立金融信息应对体系
- 需要为BEPS应对政策及国际税务尽职调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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