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关税调查 | 应对调查的重要性

- 2. 关税调查 | 调查概况与调查类型

- - 对象选定标准
- - 核心调查领域
- 3. 关税调查 | 调查程序及方法

- - 关税调查最长期间
- - 关税调查的代表性方法
- - 调查所需准备资料清单
- - 调查结束及不服程序
- - 通告处分
- 4. 关税调查 | 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强制措施

- - 可请求权利保护的领域
- - 强制措施可能性
- 5. 关税调查 | 为对象企业提供的实务提示

1. 关税调查 | 应对调查的重要性

关税调查是为确定、更正关税课税标准额和税额而对纳税人的账簿、文件、物品进行调查的程序。
海关将全面检查纳税人的关税相关业务,查处违法行为,纠正漏征课税、虚假申报等情形。
调查以走访或书面方式进行,拥有司法警察权的海关公务员还可开展任意侦查、申请拘留令、扣押搜查及现行犯逮捕等强制侦查。
进出口活动承担着国家经济的重要一环,此类活动必然伴随与关税相关的各种法令和程序。
由于它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对国家财政有重大影响的环节,因此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准确履行关税法令并切实遵守各项申报事项较为妥当。
2. 关税调查 | 调查概况与调查类型
关税调查是依据韩国《关税法》,由关税厅所属海关公务员直接调查进出口人或纳税人的会计账簿、税金计算书、原产地证明资料、外汇交易明细等各种文件及实物,以确认课税标准及税额是否已如实申报的行政程序。
它与单纯的事后核查有所区别,可以超出通常的书面审查,以走访调查、书面调查、简易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特别是自2024年起,为减轻海关负担并减轻诚信企业负担而引入了简易调查制度。
它与现有的定期调查及非定期调查有所区别,针对达到需要调查程度但风险相对较低的企业,通过以书面为主或短期走访调查获取必要说明后结束的程序。
随着简易调查制度的新设,对于风险较低的企业,具有关税调查期间和提交资料范围大幅缩减的优点。
对象选定标准
综合考虑以下标准选定对象。
定期调查
- 定期诚信度分析结果存在不诚信嫌疑
- 最近4年以上未接受调查且有核查必要性
- 以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抽样调查
非定期调查
- 未履行申报、申请、提交课税价格决定资料等纳税协力义务
- 有关于进出口业者的具体逃税举报
- 发现认定申报内容存在逃税、错误嫌疑的资料
- 纳税人向海关公务员提供财物及斡旋
类型 | 内容 |
关税调查(原 企业审查) | 为确定、更正关税课税标准和税额,以走访、书面方式调查纳税人账簿、文件、物品 |
定期关税调查(原 法人审查) | 对以定期选定方法选定的关税调查对象企业进行的通关合法性调查 |
非定期关税调查(原 企划审查) | 对以定期选定以外方法选定的关税调查对象企业进行的通关合法性调查 |
简易调查(新设) | 在关税调查对象选定企业中,综合考虑关税行政协力度、诚信度、过往关税调查记录等,针对风险较低的企业,将说明资料要求、核查、走访调查期间缩短至10日以内实施,并告知注意事项及提供咨询的关税调查 |
※ 原有施行的《企业审查运营相关训令》修订为《关税调查运营相关训令》(2024.01.01)
核心调查领域
- 课税价格的适当性:正常交易价格的适用、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
- 品目分类及税率适用:HS编码错误、是否遗漏高税率品目
- 是否附加许可·批准·条件:检查进口禁止或限制品目
- 数量·重量·规格的适当性
- 关税减免·免除申请的合法性
- FTA原产地证明书及事后核查应对情况
- 增值税等内国税结算的适当性
- 保税区域运营实态
- 外汇交易相关法令遵守情况
- 知识产权侵权可能性
- 是否不当领取退还款
3. 关税调查 | 调查程序及方法
关税调查以严格的程序正当性为基础进行。
海关首先 须在调查开始20日前将关税调查事前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该通知书包含调查对象期间、调查领域、提交资料清单、调查期间、廉洁协约书等必要信息。
再调查时亦是如此。

关税调查最长期间
调查期间根据法令设有最长期限。
- 一般调查期间:90日
- 简易调查期间:10日
- 再调查期间:60日
- 必要时延长:120日~180日
- 调查期间延长:20日
走访调查情况下,实际走访在20日以内,若为中小企业,可调整为10日以内。
[调查期间延长的主要事由]
关税调查的代表性方法

关税调查通常分为走访调查和书面调查。
原则上为走访调查,但根据企业的风险度和事案的复杂性决定方法。
- 书面调查:在海关办公室审查文件、账簿
- 走访调查: 海关公务员直接走访企业
-审查账簿和电算资料
-面谈负责人的形式
书面调查适用于仅凭提交的资料即可充分说明、调查复杂性较低的情况。
但若确认存在书面调查无法说明的事案,也会变更为走访调查或综合调查。
需要注意,调查强度会因资料的诚实性和答复的准确性而不同。
调查所需准备资料清单
对象企业自收到该关税调查通知之日起,在10日以内准备资料并提交给海关长即可。
公司介绍相关 | 公司说明资料、经营组织图、进出口交易品目、国内购销资料等 |
贸易程序相关 | 贸易业务流程、目录通关物品说明资料等 |
进出口申报·交易资料 | 进出口申报凭证、发货单、报价发票、进出口交易合同清单 |
外汇交易资料 | 外汇交易明细、资本交易申报书、海外直接投资等申报书, |
会计·税务资料 | ERP数据流程图、审计报告书、决算报告书、事业报告书、总账、进货账、存货出纳簿等 |
课税价格相关 | 进口物品交易合同、价格资料、费用支付明细、特许权使用费及手续费、生产支援等合同 |
特殊关系交易相关 | 特殊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出资现况、进口物品价格核算明细、转让价格分析报告书、国税厅申报书等 |
关税减免资料 | 减免申请物品目录等说明资料、减免申请书事后管理台账 |
通关要件·关税退还资料 | 进出口公告、产品生产计划及作业指示书、退还申请书等 |
原产地相关 | 原产地协定税率适用相关资料 |
品目分类相关 | 品目分类事前审查确认明细、经营产品物品说明书、品目分类依据资料等 |
调查结束及不服程序
关税调查结束后,经评估会议听取纳税人意见,通知其结果,并征收不足税额或处理关税犯。
此时,纳税人可利用课税前适否审查、异议申请、复议申请(审查申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等分阶段的不服程序。
在裁决申请后仍不服的情况下,可在90日以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行不服程序,整理针对权利侵害、不当课税及征收的应对资料是必不可少的。
通告处分
海关的通告处分是就被认为较为轻微的违反关税法事案,通告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没收物品、相当于追征金的金额的行政行为。
此种情况不属于犯罪经历(前科)。
对通告处分缴纳罚金或已履行的情况下,与法院的确定判决相同;不履行通告处分时,将以检察机关告发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4. 关税调查 | 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强制措施

在关税调查中,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
海关在调查开始前必须说明并交付纳税人权利宪章,纳税人据此可获得限制调查范围扩大、请求中止、代理人陪同等权利保障。
此外,在需要扩大调查对象期间、领域、对象品目等的情况下,须在调查期间结束3日前获得纳税人保护负责官的事前批准。
可请求权利保护的领域
在海关长处分完成前的事项中,在关税行政执行或预定执行过程中海关公务员滥用裁量权或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可向纳税人保护负责官请求权利保护。
- 关税调查范围扩大批准
- 关税调查期间延长、暂时中止请求
- 账簿等临时保管期间延长
- 修正进口税金计算书未发给决定的发给与否等
但针对犯则调查或外汇调查、外汇检查事项等的保护请求不属于纳税人保护负责官的业务。
强制措施可能性
关税调查不止于行政程序,而是可能伴随强制力的准司法调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资料时,可处以罚款并采取扣押措施;违反关税法等法令的事项明确,或对海关公务员的询问作出虚假陈述等时,将转为犯则预备调查,可作出刑事告发或罚金刑等处分。
此外,必要时可动用要求金融账户信息、保税仓库物品搬出禁止命令、为外汇核查而要求第三方资料等强制手段。
对企业而言,这是必须注意并加以防御的部分。
[代表性的违法行为]
5. 关税调查 | 为对象企业提供的实务提示
在关税调查开始前,纳税人一方最好组建应对调查的内部应对团队。
与关税律师或关税士一同制定应对方向较为妥当。
在调查开始日,调查人员会走访纳税人的营业场所或收取书面资料后,根据调查范围进行实地核查或分析,因此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请求中止或延期调查。
视情况也可延长资料提交期限,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提交资料时,可能产生罚款及调查期间延长等不利后果,因此建议在专家咨询下应对。
关税调查中,为事前准备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比应对海关公务员的调查更为重要。
本法人的关税律师及关税专门委员TF可制定以下战略进行应对。
• 审查最近5年间的进口申报·FTA原产地证明·减免明细资料
• 协助组建会计、通关、原产地部门等内部TF
• 关税调查时关税律师及关税专门委员到场陪同
• 审查可提前结束关税调查的通告处分
• 对海关追征关税进行不服请求的后续推进
• 移送检察机关时由应对调查的律师衔接推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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