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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约款规制法

违反韩国《约款规制法》不仅可能招致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责令改正、课征金处罚,甚至可能导致刑事处罚。使用约款的经营者应当检查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

CONTENTS
  • 1. 约款规制法 | 适用对象与主要义务
    • - 适用对象
    • - 经营者义务
  • 2. 约款规制法 | 构成不公平约款的条款
    • - 视为无效的主要条款类型
    • - 部分无效的效果
  • 3. 约款规制法 | 违反时的制裁
    • - 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
    • - 刑事处罚及两罚规定
  • 4. 约款规制法 | 实务中经常疏忽的要点
    • - 直接沿用既有约款的情形
    • - 疏于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 - 不知为不公平条款而使用的情形
    • - 迟迟未察觉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请求与调查启动的情形
  • 5. 约款规制法 | 需要寻求协助的理由

1. 约款规制法 | 适用对象与主要义务

韩国《约款规制法》(《关于约款规制的法律》)是为防止经营者滥用交易上的地位、制作和使用内容不公平的约款,并确立健全的交易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所谓约款,是指无论名称或形式如何,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与多个相对方订立合同而以一定形式预先拟定的合同内容

其以使用约款、服务协议书、交易合同书、标准合同书等多种形式加以运用,使用这些约款的经营者均属于本法的规制对象。

适用对象

韩国《约款规制法》并不局限于特定行业。

在线平台、金融保险、通信、房地产、流通制造、劳务服务业等,凡使用约款的所有行业的经营者都可能适用本法。

无论经营规模或合同形式如何,只要是为与多个客户订立相同内容的合同而预先制作的文件,都可能构成约款。

经营者义务

韩国《约款规制法》对经营者课以下列义务。



第一,制作义务

约款应以韩文制作,同时使用标准化的用语,重要内容须以加粗、放大字体等方式明确标示。



第二,说明义务

订立合同时应向客户明确告知约款内容,客户要求时须提供副本。

违反该义务的,不得将相关约款条款主张为合同内容。



第三,禁止使用不公平条款

不得将法律列举的不公平约款条款用作合同内容。

2. 约款规制法 | 构成不公平约款的条款

韩国《约款规制法》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丧失公平性的约款条款无效。

属于以下类型的条款将被推定为不公平,或被明确认定为无效

视为无效的主要条款类型

类型

主要内容

免责条款

排除因经营者、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不当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条款

损害赔偿预定

使客户承担不当过重的迟延损害金等损害赔偿义务的条款

合同解除、终止

排除客户的解除、终止权,或赋予经营者法律未规定的解除权的条款

债务履行

允许经营者单方决定、变更给付内容或任意中止履行的条款

侵害客户权益

无正当理由排除客户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或不当限制其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条款

意思表示拟制

对客户意思表示的形式设置不当严格的限制,或视经营者的意思表示为已到达的条款

限制提起诉讼

对客户不当不利的裁判管辖协议条款,或使客户不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

部分无效的效果

约款的部分条款无效时,合同仅以其余部分有效存续

但如仅凭有效部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合同整体可能归于无效。

3. 约款规制法 | 违反时的制裁

违反韩国《约款规制法》规定的义务时,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及刑事处罚。

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

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向使用不公平约款条款的经营者,劝告其采取删除、修改相关条款等纠正所需的措施。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超越劝告而下达纠正命令。

∙ 属于市场支配性经营者的情形

∙ 不当利用交易上的地位订立合同的情形

∙ 因合同订立的紧急性、迅速性,客户难以变更约款内容的情形

∙ 经营者的地位显著优越,或客户选择其他经营者的范围受限的情形

∙ 无正当理由不遵从纠正劝告,致使多数客户遭受损害或有发生损害之虞的情形


受到纠正命令的事实可能引发公布措施,从而对经营者的信誉和品牌形象造成直接打击。

刑事处罚及两罚规定

不履行公平交易委员会纠正命令的人,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仅行为人,法人也可能被科处相同的罚金刑,因此需要在法人层面进行管理

4. 约款规制法 | 实务中经常疏忽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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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约款规制法相关,以下是实务现场中成为问题的代表性情形。

直接沿用既有约款的情形

参考其他公司的约款,或直接沿用陈旧约款的情形下,可能因法令修订或判例变化而包含已构成不公平条款的内容。

需要定期检查约款。

疏于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若未向客户充分说明约款内容或未提供副本,则无法将相关约款条款主张为合同内容。

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会成为核心争点。

不知为不公平条款而使用的情形

对经营者单方有利的免责条款、过度的违约金条款、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等,在实务中虽被作为惯例使用,但在约款规制法上可能构成无效。

迟迟未察觉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请求与调查启动的情形

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通过利害关系人的审查请求,启动约款调查。

若在调查开始后才准备应对,则难以避免纠正命令和公布措施。

5. 约款规制法 | 需要寻求协助的理由

约款规制法相关案件可能始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制裁,进而扩大到刑事处罚、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尤其是纠正命令、公布措施会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对外信誉,因此从约款制作、审查阶段起就管理风险十分重要。

事前预防


∙ 审查新约款及既有约款是否构成不公平条款

∙ 约款制作、修订时的法律风险诊断及修改咨询

∙ 说明义务、交付义务履行体系构建咨询

∙ 标准约款适用与否及各行业规制动向监测

事后应对


∙ 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约款审查、调查及提交意见

∙ 应对针对纠正劝告、纠正命令的不服审判、诉讼

∙ 应对因不公平约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及损害赔偿请求

∙ 应对与不履行纠正命令相关的刑事侦查

约款相关纠纷往往在合同订立之后才暴露问题。

由于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开始后应对选择会迅速减少,因此从约款制作、修订阶段起就接受审查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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