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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登记簿更正

登记簿更正申请,是指家庭关系登记簿中记载有错误信息时,经法院许可申请修改家庭关系登记簿记载内容的程序。

CONTENTS
  • 1. 登记簿更正 | 必要性
    • - 记载法律不允许的内容
    • - 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时
    • - 已记载行为无效时
  • 2. 登记簿更正 | 许可程序
    • - 申请人
    • - 填写更正许可申请书
    • - 证明材料
    • - 家庭法院的审理程序
    • - 法院的许可决定
  • 3. 登记簿更正 | 更正申请
    • - 更正申请义务人
    • - 更正申请期限
    • - 更正申请地点
    • - 填写更正申请书
  • 4. 登记簿更正 | 核对清单
    • - 家事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登记簿更正 | 必要性

登记簿更正



登记簿更正申请是用于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中错误记载内容的程序,存在下列事由时,可以经法院许可予以更正(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104条第1款及第105条第1款)。

记载法律不允许的内容

只有依法进行申报且相关人员的资格获得认可,相关内容方可记载于家庭关系登记簿。

因此,如下所示,记载内容包含法律不允许的事项时,属于更正对象

更正许可申请的对象

▷ 记载了不属于家庭关系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犯罪前科、学籍、兵役、死产等记录时

▷ 登记簿依据伪造、变造的申报书作成记录时

▷ 无权限人员在登记簿中作成记录时

▷ 登记簿依据死者或无申报义务人员的申报作成记录时

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时

因申报时的失误而记载了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存在遗漏时,也可以申请更正。

这些事项可能对实际出生地、出生日期、性别、本贯(本)等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 因失误错误记载出生日期或出生地点时

▷ 因失误错误记载性别或本贯时

▷ 将婚生子女错误记载为非婚生子女时

▷ 已受理申报或申请,但负责公务员错误作成记录时

▷ 负责公务员制作登记簿时遗漏应记载事项时

已记载行为无效时

家庭关系登记簿中记载的婚姻、亲子认领、收养等行为,经确认其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无效时,登记内容也应随之更正。

▷ 婚姻无效时

▷ 亲子认领无效时

▷ 收养无效时

▷ 其他登记簿所记载事项本身被认定为当然无效时

2. 登记簿更正 | 许可程序

登记簿更正许可申请程序业务领域



办理登记簿更正不能只是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必须获得韩国家庭法院的许可。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

可以申请更正许可的人员,仅限于与家庭关系登记簿记载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利害关系人)

说明

本人

拟更正登记事项的当事人

申报人

最初申报家庭关系登记事项的人员

其他利害关系人

与该项记录存在身份上或财产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填写更正许可申请书

为获得登记簿更正许可,须填写更正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更正许可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登记基准地、地址、居民登记号码

∙ 案件本人的姓名、登记基准地、地址、居民登记号码

∙ 申请请求

∙ 申请理由

∙ 日期

∙ 签名或盖章

同时还须附上以下材料。

∙ 与更正相关的各类登记事项证明书(详细)各1份

∙ 居民登记表副本1份

∙ 其他释明材料

证明材料

向家庭法院申请登记簿更正许可时,仅提出主张并不足够,必须附上能够证明更正事由的客观证明材料

根据更正类型的不同,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

更正类型

证明材料示例

出生日期或地点错误

出生证明、居民登记表摘本、医院记录等

性别或本贯(本)记载错误

医院出具的性别确认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原有行政记录等

无效的婚姻、亲子认领、收养记录

相关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或无效确认文书

负责公务员错误记载

最初申报书副本、受理凭证、负责人员的确认书等

记载遗漏

关于相关行为已完成申报的证明材料或证言材料

家庭法院的审理程序

家庭法院不会仅依据书面材料判断是否更正,而会经过以下审理程序。

请求查询犯罪记录

家庭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韩国国家警察机关负责人查询,以确认更正申请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警察机关的答复义务

收到请求的警察机关负责人须立即向法院回复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这是为防止虚假申请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尝试更正而采取的措施。

法院的许可决定

审理程序结束后,家庭法院将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准予更正决定

认定申请内容合理时,将签发更正许可裁判书副本。

不予更正决定

申请没有理由或被认定为虚假时,可以不予许可。

3. 登记簿更正 | 更正申请

登记簿更正申请程序办理地点业务领域



获得法院关于登记簿更正的许可后,还须办理更正申请程序,以便将相关内容记入家庭关系登记簿。

这是完成行政整理的必要环节,并不会仅凭法院的判断自动记入登记簿。

更正申请义务人

负有提出更正申请义务的人员,是曾向家庭法院提出更正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更正申请期限

登记簿更正申请须以法院的更正许可裁判书副本或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在以下期限内提出。

依据

申请期限

收到法院的更正许可裁判书副本时

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

依据生效判决办理更正时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 无正当理由而未在期限内申请更正时,可能被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122条)

更正申请地点

可以选择以下任一地点提出更正申请。

可申请地点

具体内容

登记基准地所在的市(区)·邑·面办事处

更正当事人的登记基准地管辖机关

住所地或当前所在地的市(区)·邑·面办事处

以申请人的住所或实际居住地为准

旅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

居住在海外时可以申请(由韩国外交部管辖)

填写更正申请书

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时,应在登记簿更正申请书中填写以下内容。

∙ 更正事项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的出生日期、居民登记号码、登记基准地及地址

∙ 申请人与申请案件本人不同时,申请案件本人的登记基准地、地址、姓名、出生日期及居民登记号码,以及申报人的资格

同时还须附上以下材料。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簿更正许可申请的裁判书副本

∙ 判决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依据生效判决办理更正时)

∙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登记簿更正 | 核对清单

需要办理登记簿更正时的证明材料



办理登记簿更正须获得法院许可,因此需要进行系统的准备。

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

准备申请书及材料

- 准确填写更正许可申请书

- 附上能够证明更正事由的材料

- 准备居民登记表副本、家庭关系证明书等基本证明文件

确认利害关系人并取得权限

- 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 准备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 须证明与家庭关系登记簿的记载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 由代理人申请时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遵守申请期限

- 获得法院许可后1个月内完成更正申请

- 未在期限内申请时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

家事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确认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的错误,到撰写更正许可申请书、应对法院审理,再到更正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理更正申请,本法律法人为整个流程提供系统化的法律协助。


如果您难以独自准备相关程序,建议借助家事律师的帮助,更加准确、迅速地推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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