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监护人 | 监护制度的种类

- - 未成年监护制度
- - 成年监护制度
- 2. 监护人 | 未成年监护制度

- - 开始方式
- - 开始申报
- - 未成年监护事务
- - 未成年监护监督
- - 监护终止
- 3. 监护人 | 成年监护制度

- - 成年监护开始
- - 成年监护人的选任
- - 成年监护事务
- - 成年监护监督
- - 成年监护终止
- 4. 监护人 | 检查清单

- - 家事律师的协助系统
1. 监护人 | 监护制度的种类

监护人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存在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支援。
韩国《民法》规定的监护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未成年监护制度
未成年监护制度是在未成年人无法得到亲权人保护时,设立监护人予以保护的制度。
需要未成年监护人的情形
▷ 亲权人被宣告丧失亲权、暂时停止或部分限制的情形
▷ 亲权人被宣告丧失代理权或财产管理权,或有辞退的情形
根据韩国《民法》第928条,在无法行使全部或部分亲权时,由家庭法院选任监护人。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因疾病、障碍、年老等原因事务处理能力不足或缺乏的人而设立的制度。
根据法院的判断,可分为以下几类。
类别 | 保护对象 | 监护范围 |
成年监护 | 持续缺乏事务处理能力的人 | 对人身及财产整体的概括性监护 |
限定监护 | 事务处理能力不足的人 | 对法院确定的必要范围的监护 |
特定监护 | 需要特定事务或临时援助的人 | 特定事务或临时援助 |
任意监护 | 为事务处理能力将变得不足的情况做准备的人 | 合同约定的范围 |
此时,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通过家庭法院的审判开始监护,监护人由法院选任。
相反,任意监护是指本人在事务处理能力减弱之前,事先以公证书指定监护人,之后在相关事由发生时通过法院的确认审判开始监护的制度。
2. 监护人 | 未成年监护制度

在监护人制度中,未成年监护制度在无亲权人,或无法行使全部或部分亲权时开始,监护人通过遗嘱或家庭法院的选任确定。
开始方式
开始类型 | 内容 |
遗嘱指定 | 亲权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但无代理权、财产管理权的亲权人不可指定 |
法院选任 | 无遗嘱指定或监护人不存在时,由法院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 |
此时,选任监护人时须听取未成年人(满13岁以上时)的意见,监护人原则上仅限1人担任。
此外,有以下缺格事由的人不得被选任。
▷ 未成年人
▷ 被成年监护人、被限定监护人、被特定监护人、被任意监护人
▷ 受到重整程序开始决定或破产宣告的人
▷ 受到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宣告且正处于刑期中的人
▷ 被法院解任的法定代理人
▷ 被法院解任的成年监护人、限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任意监护人及其监督人
▷ 行踪不明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
(但被监护人的直系卑亲属除外)
开始申报
监护人须自就任之日起1个月内附上以下材料,向住所地管辖的市、区、邑、面申报。
类别 | 提交材料 |
遗嘱指定 | 遗嘱书誊本或遗嘱录音的书面材料 |
法院选任 | 选任裁判书誊本 |
此时,未成年监护人无正当事由未在期限内进行未成年监护开始申报的,处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未成年监护事务
未成年监护人在概括或部分受限的范围内代理并管理被监护人的身份及财产,并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身份相关事务
事务类型 | 内容 |
保护、教养 | 指定居所、变更教育方法等 ※ 部分行为需监护监督人同意 |
身份行为代理 | 婚姻撤销、收养、解除收养、继承相关代理 |
同意权行使 | 对订婚、结婚等的同意 |
亲权代行 | 对被监护人子女行使亲权 |
财产相关事务
事务类型 | 内容 |
财产调查、目录制作 | 就任后2个月内制作(监督人须参与) |
法律行为代理 | 财产相关合同、放弃继承等 ※ 部分行为需监督人同意或法院许可 |
报酬及费用 | 可根据法院决定支付报酬,事务费用可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出 |
此时,若存在因第三人反对而无法管理的财产,可另行选任管理人。
未成年监护监督
未成年监护监督人防止监护人滥用权限,监督监护事务整体,由家庭法院或遗嘱选任。
此时,可设立多名监督人。
项目 | 内容 |
选任主体 | 遗嘱指定或法院选任 |
主要作用 | 监督监护事务、未指定监护人时请求选任、利益冲突行为时代理等 |
监护监督人的权限及义务
∙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采取保护被监护人的措施
∙ 可要求监护人报告并请求法院命令
但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监护监督人。
▷ 未成年人
▷ 被成年监护人、被限定监护人、被特定监护人、被任意监护人
▷ 受到重整程序开始决定或破产宣告的人
▷ 受到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宣告且正处于刑期中的人
▷ 被法院解任的法定代理人
▷ 被法院解任的成年监护人、限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任意监护人及其监督人
▷ 行踪不明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
(但被监护人的直系卑亲属除外)
监护终止
未成年监护在被监护人成年,或不再需要监护时终止。
终止事由 | 备注 |
被监护人达到成年 | 自动终止,无需另行申报 |
被监护人死亡 | 监护终止 |
监护开始事由消除 | 例:亲权人回归的情形等 |
3. 监护人 | 成年监护制度

在监护人制度中,成年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因疾病、障碍、年老等事由持续缺乏事务处理能力时,通过家庭法院的决定,由监护人保护其财产及人身的制度。
成年监护开始
成年监护在符合以下要件的情形下,通过家庭法院的审判开始。
类别 | 内容 |
对象 | 因精神障碍持续缺乏事务处理能力的成年人 |
程序 | 通过家庭法院审判开始 |
管辖法院 | 管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家庭法院 |
请求权人 | 本人、配偶、四寸以内亲属、检察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等 |
所需材料 | 诊断书、基本证明书、家族关系证明书、监护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
※ 成年监护审判确定后,被成年监护人根据韩国《民法》第9条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有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法院可以考虑事务的性质及申请人的情况,认可部分法律行为的效力。
成年监护人的选任
家庭法院在进行监护开始审判的同时选任监护人。
综合考虑被成年监护人的意愿、生活环境、财产状况等。
项目 | 内容 |
选任方法 | 由家庭法院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 |
被监护人的意见 | 法院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
人数 | 可为1名或多名 |
成年监护人与未成年监护人不同,也可以选任1名以上。
但具有以下缺格事由的人不得担任成年监护人。
▷ 被成年监护人、被限定监护人、被特定监护人、被任意监护人
▷ 受到重整程序开始决定或破产宣告的人
▷ 受到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宣告且正处于刑期中的人
▷ 被法院解任的法定代理人
▷ 被法院解任的成年监护人、限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任意监护人及其监督人
▷ 行踪不明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
(但被监护人的直系卑亲属除外)
成年监护事务
成年监护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护、管理被成年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
但根据限定监护、特定监护、任意监护等的不同,监护人的事务可能有所不同。
人身相关事务
事务类型 | 内容 |
日常决定 | 在可能范围内尊重被成年监护人的单独决定 |
隔离、医疗同意 | 精神病院隔离或侵害身体的医疗行为需法院许可 |
居住相关 | 居住地出售、出租等需家庭法院许可 |
财产相关事务
事务类型 | 内容 |
法定代理权 | 可代理财产管理、合同、放弃继承等 |
限制、监督 | 营业、借贷金钱、诉讼等需监护监督人同意 |
特别代理人 | 利益冲突行为时由法院选任特别代理人 |
监护人可根据被成年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请求报酬,执行监护事务所需的费用从被成年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
成年监护监督
成年监护监督人由法院选任,以防止监护人滥用权限。
项目 | 内容 |
选任主体 | 法院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
主要职能 | 监督监护事务、行使同意权、担任特别代理人 |
需要同意的行为 | 营业、处分不动产、放弃继承等主要法律行为 |
监督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可要求监护人报告其行为,或请求法院命令。
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人不得担任成年监护监督人。
▷ 未成年人
▷ 被成年监护人、被限定监护人、被特定监护人、被任意监护人
▷ 受到重整程序开始决定或破产宣告的人
▷ 受到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宣告且正处于刑期中的人
▷ 被法院解任的法定代理人
▷ 被法院解任的成年监护人、限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任意监护人及其监督人
▷ 行踪不明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
▷ 曾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
(但被监护人的直系卑亲属除外)
成年监护终止
成年监护因被监护人死亡或事务处理能力恢复等而终止。
终止事由 | 说明 |
能力恢复 | 监护的必要性消失时,通过法院审判终止 |
死亡 | 被成年监护人死亡时终止 |
监护形态变更 | 变更为限定、特定监护时,原有的成年监护终止 |
4. 监护人 | 检查清单

监护人制度是为填补家庭照护空白而设立的法律保障机制。
但监护人的指定与监护事务的执行需要事先准备。
以下是为监护人指定及监护开始准备而必须确认的检查要点。
类别 | 未成年监护 | 成年监护 |
适用对象 | 无亲权人的未成年人 | 因精神障碍无事务处理能力的成年人 |
开始方式 | 遗嘱或法院选任 | 家庭法院审判 |
主要目的 | 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及财产管理 | 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支援及财产保护 |
可申请人 | 无 (法院依职权或遗嘱指定) | 本人、配偶、四寸以内亲属等 |
准备材料及程序
▷ 通过遗嘱指定时 → 确保遗嘱书或遗嘱录音的书面材料
▷ 法院选任时 → 确认监护人候选人的适格与否并准备裁判
∙ 成年监护准备
▷ 基本证明书、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登记誊本
▷ 诊断书及家属同意书、现况说明书
▷ 监护登记事项证明书或不存在证明书
▷ 需要鉴定时确保医生意见
家事律师的协助系统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门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管理计划的制定,到监护开始审判的申请、法院审理的应对,直至监护人选任后管理、报告义务的履行,在整个过程中提供系统的法律协助。
若独自准备程序有困难,希望您能通过家事律师的协助,更准确、迅速地进行相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