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概念

- - 执照暂停与执照吊销的区别
- 2.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事由

- - 医师执照暂停处分事由
- - 医师执照吊销处分事由
- 3.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执照重新颁发

- - 执照重新颁发的要件
- - 教育结业确认及行政程序
- - 可重新颁发期间
- 4.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不服程序

- - 韩国行政审判
- - 行政诉讼
- 5.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制定应对策略

1.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概念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处分是指,当医疗人员违反韩国《医疗法》或相关法令时,由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医疗人员执照或直接吊销执照本身的行政处分。
这是关乎医疗人员资格及医疗机构运营、会产生直接影响的事项,因此从初期阶段起就需要慎重且积极地应对。
执照暂停与执照吊销的区别
执照暂停是指,在执照被暂停的一定期间内,禁止诊疗、处方、手术等一切医疗行为。
执照吊销是完全剥夺医疗人员资格的处分,若要重新从事医疗行为,须经过重新取得执照的程序等,恢复十分困难。
2.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事由
针对医师执照的行政处分,根据其事由分为“暂停”与“吊销”,各自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要件。
医师执照暂停处分事由
当医疗人员实施一定的违反法令行为时,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依据韩国《医疗法》第66条,在最长1年的范围内暂停其执照资格。
此时,是否暂停及暂停期间,将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反复性、故意性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① 严重损害医疗人员品位的行为
→ 指作为医疗人员严重损害社会信任的情形,例如伦理失范或不道德的诊疗行为等。
② 受雇于不具备医疗机构开设资格者并从事医疗行为的情形
→ 也包括在无资格者开设的机构工作,或向非法开设机构出借名义等形式的雇佣关系。
③ 虚假出具诊断书、检案书或证明书
→ 指将诊断书、检案书、证明书等与事实不符地制作并发放,或故意对诊疗记录簿进行虚假记载、修改、追加记载的情形。
④ 无执照医疗行为
→ 指让非医疗技师人员从事医疗技师的业务,或让医疗技师从事超出业务范围行为的情形。
⑤ 以不正当方法虚假申报诊疗费
→ 指伪造、变造相关文件或虚假制作,从而向健康保险公团等虚假申报诊疗费的情形。
⑥ 其他违反《医疗法》的行为
→ 即使不属于上述事由,若违反一次性医疗器械再使用禁止、胎儿性别鉴别行为等禁止、禁止从药品供应商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等其他韩国《医疗法》及相关法令,也将成为处分对象。
医师执照吊销处分事由
执照吊销是剥夺医疗人员资格本身的重大处分,适用于存在下列重大法令违反或资格上欠格事由的情形。
(未获得专科医师对其作为医疗人员适合性认定的情形)
② 麻药、大麻、精神药品成瘾者
③ 被成年监护人或被限定监护人
④ 被判处禁锢以上实刑确定后未满5年的情形
⑤ 被宣告禁锢刑缓期执行后未满2年的情形
⑥ 处于禁锢刑宣告犹豫期间的情形
⑦ 在执照暂停期间从事医疗行为,或受到3次以上暂停处分的情形
⑧ 执照出借行为
⑨ 因一次性医疗器械再使用而造成危害的情形
⑩ 让无执照者从事危险医疗行为的情形
⑪ 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取得执照或通过国家考试的情形
但是,在医疗行为中犯韩国《刑法》第268条(业务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之罪,从而成为上述第4~6项情形的,则不适用。
3.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执照重新颁发

即使医师执照被吊销,只要满足一定要件,也可以重新取得执照。
但根据吊销事由与经过期间的不同,可否重新颁发及其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注意。
执照重新颁发的要件
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对于执照被吊销者,若认定其吊销事由已消除或悔改之意明显,可重新颁发执照。
为重新领取执照,须在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指定的机构完成40小时以上的教育课程,主要教育内容如下。
• 医疗人员的角色与伦理
• 医疗相关法令的理解
• 其他为维护保健、医疗秩序所必需,并由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公告的内容
教育由韩国保健福祉人才院、医师会、牙科医师会等法定团体,以及保健伦理相关机构等实施,费用须由受教育者承担。
教育结业确认及行政程序
对完成教育者将颁发结业证,教育机构须在教育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韩国保健福祉部报告结果。
如变更教育内容或调整费用,须事先获得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的批准。
可重新颁发期间
执照可重新颁发的时点,根据执照吊销的具体事由及其严重性、是否反复而有所不同。
执照吊销事由 | 重新颁发限制期间 |
未履行执照条件 | 自吊销之日起1年 |
资格暂停期间从事医疗行为 或3次以上资格暂停 | 自吊销之日起2年 |
重新颁发后再次发生资格暂停事由 | 自吊销之日起2年 |
执照出借 | 自吊销之日起3年 |
对生命、身体造成重大危害 | 自吊销之日起3年 |
无执照者手术、麻醉等重大违反 | 自吊销之日起3年 |
因刑事处罚导致的欠格事由 | 自吊销之日起3年 |
因禁锢以上实刑被吊销后因同一事由再次吊销 | 自吊销之日起10年 |
以虚假、不正当方法取得执照 | 不可重新颁发 |
4.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不服程序
对于医师执照暂停/吊销处分,如存在难以接受的事由,或认为程序存在瑕疵时,可通过韩国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进行不服程序。
韩国行政审判
韩国行政审判须自知悉存在行政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或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只要超过这两个期间中的任何一个,该审判申请即因不合法而可能被驳回,因此务必严格遵守申请期间。
因此,在受到医师执照暂停/吊销处分时,及时研究是否提出韩国行政审判申请并迅速应对十分重要。
行政诉讼
针对医师执照暂停/吊销的吊销处分提出韩国行政审判申请但对结果不满意时,可不服韩国行政审判的裁决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以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为对象,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通过法院的审判来争辩处分的合法性。
此外,须自知悉处分等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自处分等作出之日起经过1年后即无法提起诉讼。
由于这两个期间并非可择其一,只要超过其中任何一个即无法提起诉讼,因此必须严格遵守。
※ 行政诉讼也可以在不提出韩国行政审判申请的情况下直接提起。
5. 医师执照暂停/吊销 | 制定应对策略
与医师执照暂停/吊销处分相关的问题,超越了单纯的行政程序,不仅可能导致医生个人的职业中断,还可能导致医疗机构运营中止,是重大事项。
为准确判断处分是否合法,并高效推进不服程序,具备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律师协助是必不可少的。
尤其在韩国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法理解释、举证责任、程序性应对等,因此独自应对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本法人代理医疗人员及医疗机构,由医疗律师与行政律师有机协作,提供应对不合理执照暂停、吊销处分的策略。
如果您因受到医师执照暂停/吊销处分而陷入困境,希望您与医疗专业律师一同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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