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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是指对此前向医院支付的疗养给付予以追缴的处分。在遭受不当的疗养给付追缴处分时,应及时应对,才能防止遭受重大损失。

CONTENTS
  • 1.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概念
    • - 疗养给付的含义
  • 2.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主要类型
    • - 以欺骗或不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
    • - 无资格者借用名义开设
    • - 开具虚假诊断书及未履行资格确认
  • 3.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连带责任及追缴
    • - 连带责任的产生
    • - 疗养机构成为追缴对象的情形
  • 4.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不服程序
    • - 提起行政审判
    • - 提起行政诉讼
    • - 举证要点
  • 5.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法律支援

1.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概念

大倫律師事務所关于疗养给付追缴处分的内容说明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是指对疗养机构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领取的疗养给付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公团认定其属于不当申领或错误支付等情形,而将该款项重新收回的行政处分。

疗养给付的含义

疗养给付,是指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针对国民因疾病、负伤、生育等所需的诊疗、处置,支援一定费用的制度。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其作为保险给付的一种提供,涵盖诊察、检查、药剂及治疗材料的提供、处置、手术等医疗服务的整体内容。

疗养机构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后,向健康保险受益人提供适当的诊疗,并以此为对价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申领给付费用。

2.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主要类型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不仅可能因单纯的申领失误而作出,在涉及故意不当申领或违反法令的情形下,其适用范围也可能相当广泛。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追缴处分的事由,依据该条款,以下几种类型较具代表性。

以欺骗或不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

疗养机构或相关人员以欺骗或其他不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的,公团可以征收已支付款项的全部。

• 在未实际诊疗的情况下虚假制作诊疗记录以申领疗养给付

• 将不具备资格的患者伪装为给付对象进行申领

• 将非给付项目伪装为给付项目进行虚假申领

此类行为属于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收款项不仅限于单纯追缴,还可能扩展至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

无资格者借用名义开设

对于借用他人名义非法开设、运营的医疗机构或药局,如挂名院长医院及挂名院长药局等,公团同样可以追缴已支付的疗养给付。

• 非医疗人员开设医院后,借用医生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形(挂名院长医院)

• 非药师人员开设并运营药局,仅登记药师名义的情形(挂名院长药局)

此类挂名院长医院或挂名院长药局,往往不仅止于追缴,还会向运营者直接课以缴纳追缴金的责任,并常伴随刑事告发及财产追征等强力措施。

开具虚假诊断书及未履行资格确认

疗养机构疏于确认保险给付对象,或开具虚假诊断书、确认书的行为,均属于追缴处分对象。

• 未核对保险证、身份证便进行诊疗后申领

• 未确认是否为参保人便提供诊疗

• 开具虚假诊断书以申领给付

在此情形下,不仅疗养机构,相关医疗人员、患者也均可能被课以连带责任。

3.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连带责任及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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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给付追缴处分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不当受领的当事人,还可能扩展至与其相关联的参保人或疗养机构。

尤其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无论是否直接参与,都可能成为追缴对象,因此对各案件事实关系进行周密审查并迅速采取法律应对极为重要。

连带责任的产生

以欺骗或其他不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的人属于被扶养者时,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也可以向该参保人追究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被保险人本人未直接参与不当受领,若同一户内成员进行了不当受领,也可能就此连带产生缴纳追缴金的义务。

疗养机构成为追缴对象的情形

疗养机构不当领取疗养给付费用的情形下,公团也可以向该疗养机构予以追缴。

在此情形下,公团应将该不当申领金额毫不迟延地返还给参保人或被扶养者;若存在应支付的金额,可与参保人的保险费等进行抵销。

4.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不服程序

对疗养给付追缴处分存在异议的,疗养机构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对公团的处分提出不服。

提起行政审判

对疗养给付追缴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或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以内,向健康保险纠纷调整委员会提起韩国行政审判

韩国行政审判是就行政机关的处分请求重新审查的程序,是一种能够较为迅速且相对简便地就处分合法性提出争议的方法。

但即使申请了行政审判,此后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

与行政审判相独立,疗养机构可以就追缴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追缴处分不当的责任在于疗养机构,因此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

撤销之诉应自知悉处分事实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自处分作出之日起满1年后即不得再行提起。

这两个期间并非可选项,只要其中任一期间届满,便无法提起撤销之诉。

因此,务必确认期间并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极为重要。

举证要点

① 否定不当得利的主张

公团认定疗养机构以不当方法领取了保险给付,但疗养机构须证明其实际上是按照既定标准合法申领给付这一点。

② 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即使存在不当得利,也须表明其并非因故意或过失而产生。

也就是说,须积极说明在医疗行为及申领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

③ 否认或减轻公团所主张的损害

即使公团主张已发生损害,证明实际上并无损害或损害极为轻微这一点也很重要。

5.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 法律支援

大倫 医疗专业律师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 法律支援

疗养给付追缴处分的法律解释较为复杂,为对处分提出不服,充分的举证材料与专业的应对策略必不可少。

尤其由于举证责任在于疗养机构,独自应对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极为重要。

本法人由医疗专业律师与行政专业律师紧密协作,从疗养给付追缴处分阶段直至此后可能发生的所有诉讼,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援。

通过系统化的应对与量身定制的策略,竭力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并将不必要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面临疗养给付追缴处分问题,🔗医疗专业律师,愿与您一同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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