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过错 | 概念

- - 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 - 因医疗过错发生伤害、死亡时的处罚程度
- 2. 医疗过错 | 类型

- - 诊疗上的过失
- - 违反说明义务
- - 不诚实的诊疗
- 3. 医疗过错 | 损害赔偿诉讼

- -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 诉讼的核心争点
- - 损害赔偿额可减额的因素
- 4. 医疗过错 | 和解

- - 医疗事故和解的法律意义
- - 和解的当事人
- - 和解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
- 5. 医疗过错 | 诉讼程序

- - 起诉状受理及案件分配
- - 辩论准备程序
- - 证据提交
- - 辩论
- 6. 医疗过错 | 法律支持

1. 医疗过错 | 概念

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人员未尽到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使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形。
它并非仅因治疗结果不佳这一理由便可成立,而是在确实存在疏忽、说明不足等医疗人员的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予以认定。
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发生医疗过错时,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问题。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纠纷调解
因医疗过错发生伤害、死亡时的处罚程度
要使因医疗行为构成韩国《刑法》规定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成立,须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生存在相当于违反注意义务的业务过失,且因该过失使患者发生伤害或死亡的结果。
此外,该业务过失与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须无合理怀疑余地地依据严格的证据加以证明。
参照韩国大法院1996. 11. 8. 宣判95도2710判决、韩国大法院2003. 1. 10. 宣判2001도3292判决、韩国大法院2011. 4. 28. 宣判2010도14102判决等
若被认定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根据韩国《刑法》第268条,可能受到禁锢刑或罚金刑的刑事处罚。
[韩国《刑法》第268条] 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 | 5年以下禁锢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2. 医疗过错 | 类型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使患者发生损害的情形,根据类型不同,医疗人员的责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代表性的类型包括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说明不足所导致的责任、以及在社会通念上难以容许的不诚实诊疗等。
诊疗上的过失
医疗人员是处理患者生命与健康的专业职业,负有提供符合患者状态的最佳诊疗的注意义务。
诊疗上的过失是指医疗人员违反上述注意义务,未能回避可预见的危险或疏于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医疗人员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按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② 该医疗水平应被理解为规范上所要求的水平,不得考虑该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韩国大法院1997. 2. 11. 宣判96다5933判决)
③ 但应考虑诊疗环境及条件或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等(韩国大法院1987. 1. 20. 宣判86다카1469判决)。
违反说明义务
医疗行为本质上伴随一定的危险,因此医疗人员在治疗或手术前,负有向患者充分提供预期结果、替代方案、并发症等必要信息的注意义务。
未经说明而进行的处置或未经同意的施术,被评价为违反了医疗人员的说明义务,医疗人员可能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还包括对治疗后患者应遵守的生活指导或注意事项的说明,视情况也可以通过家属间接进行说明。
不诚实的诊疗
医疗人员连基本的诊疗义务都未诚实履行,提供了在社会通念上难以容许程度的敷衍诊疗时,这本身即可被评价为违法的诊疗行为。
如此,当诊疗态度达到社会上无法容许的程度时,医疗人员可能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并成为患者或遗属就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
实际上,韩国大法院曾认为,若因显著不诚实的诊疗致使患者遭受精神痛苦,则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韩国大法院2006. 9. 28. 宣判2004다61402判决)
3. 医疗过错 | 损害赔偿诉讼

当患者因医疗过错主张受到损害时,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患者可以针对医疗人员、医疗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法律依据,可以主张债务不履行(合同上的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中的一种或两种。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 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韩国《民法》第390条)
▶ 请求权人:患者本人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
▶ 诉讼时效:自债务不履行发生之日起10年以内
2. 侵权行为的责任(韩国《民法》第750条)
▶ 请求权人:不仅是受害患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 诉讼时效:自知悉受害事实与加害人之日起3年,或自侵权行为之日起10年以内
诉讼的核心争点
在医疗过错诉讼中,法院最为重点判断医疗人员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与过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医疗人员的行为而实际发生损害
只有两项要件均得到证明,才会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通过诊疗记录与程序管理确保法律应对的依据。
损害赔偿额可减额的因素
在存在特定情形时,法院可以部分限制医疗人员的责任,从而调整损害赔偿额。
代表性的减额事由如下。
1. 患者因素对事故产生影响的情形
(韩国大法院1998. 7. 24. 宣判98다12270判决)
2. 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等情形的情况
(韩国大法院2000. 1. 21. 宣判98다50586判决)
4. 医疗过错 | 和解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为最大限度减少法律纠纷并终结案件,可以尝试与受害者进行和解。
但是,和解不仅仅是单纯的金钱支付或道歉,还与放弃法律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应谨慎对待。
医疗事故和解的法律意义
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和解属于韩国《民法》第732条规定的和解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约定终结纠纷的契约。
和解不一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为证明和解的存在与内容,建议作成具体而明确的书面文件。
如有可能,接受法律专家的建议或利用法院的“审判上和解”制度较为妥当。
和解的当事人
患者为成年人且具有决策能力时,应由患者本人参与和解。
家属等代理人参与和解时,应证明已从患者处获得明确的代理权限授权,并需要委托书、印章证明书等相关文件。
未经代理权签订的和解可能无效,因此医疗机构在签订和解的过程中,务必确认是否具有权限。
和解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
仅凭单纯的和解书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若要以和解内容为依据进行强制执行,需确保判决或支付命令等执行依据。
但是,若公证书中包含强制执行承诺条款,则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5. 医疗过错 | 诉讼程序

医疗过错诉讼反映医疗案件的特性,按照专业化的程序进行。
医疗机构在应对诉讼时,应通过确保证据与程序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起诉状受理及案件分配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提高医疗案件的专业性并实现适当的审判,将民事审判部中的2个合议审判部与3个独任审判部指定为医疗案件专门审判部。
医疗过错诉讼被受理后,由相应的专门审判部处理案件,医疗机构在案件分配后,应迅速进行法院提交用资料的准备与负责律师的指定。
辩论准备程序
起诉状受理后,在由1名法官负责的辩论准备程序中,进行争点整理与证据调查。
医疗机构提交诊疗经过书、答辩书等资料以应对原告的主张,必要时应通过追加意见书明确法律立场。
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可以通过辩论期日或调解期日,以判决宣告或和解终结案件。
证据提交
医疗机构为证明自身立场,应准备以下资料。
• 诊疗记录簿及译文
原告应从医院取得诊疗记录簿副本或向法院申请提交命令,若含有外语专业术语,还应提交译本。
• 医学文献
为向法院证明相关医学知识,提交医学教科书、论文等,并应复印封面及封底一并提交,以便确认发行年月日、作者、发行处。
外语资料应在重要部分附加下划线与译本。
• 事实查询及鉴定
法院必要时为确认医学知识与事实关系,实施鉴定意见查询与事实查询,当事人应撰写符合争点的内容。
• 身体鉴定
患者未死亡时,为判断残疾部位与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率、今后治疗费等身体状态相关事项,实施身体鉴定。
除非有特殊情形,原告在诉讼初期申请身体鉴定较为妥当。
• 诊疗记录鉴定
诊疗记录鉴定是以诊疗记录簿等为基础,就医疗团队的措施是否适当征求专家判断的程序。
在争点明确之后实施较为适当,双方各自申请的情况较多。
辩论
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合议部案件由3名法官参与进行辩论,独任法官负责的案件由1名法官进行辩论。
在辩论中,由于准备程序中往往已充分进行证据调查,多数情况下无需追加调查即可进行,但也有将作成鉴定书的医生作为鉴定证人传唤听取说明的情况。
6. 医疗过错 | 法律支持
医疗过错案件是同时要求医疗专业知识与法律程序的特殊纠纷,医疗机构应从初期起准备体系化的应对。
在缺乏适当法律知识与经验的情况下应对时,可能在确保关键证据或程序进行方面出现不足,这可能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范围与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法人由拥有多年积累的医疗过错案件办理经验的医疗专业律师与自有证据调查中心紧密协作,为诉讼的整体程序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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