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纠纷和解 | 概念

- - 什么是医疗纠纷?
- 2. 医疗纠纷和解 | 特殊性

- - 侵袭性
- - 救命性
- - 不可预测性
- - 裁量性
- - 专业性
- - 信息的偏在性
- 3. 医疗纠纷和解 | 种类

- - 任意和解
- - 通过保险的和解
- 4. 医疗纠纷和解 | 和解书撰写方法

- - 诊疗记录确认与法律责任审查
- - 和解金核定与免责范围设定
- - 诉讼时效确认及不起诉特约签订
- - 后遗症及额外损害的应对
- 5. 医疗纠纷和解 | 法律支援

1. 医疗纠纷和解 | 概念

医疗纠纷和解,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双方当事人自愿妥协,约定终结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争议。
这是一种不经过诉讼或调解程序,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果是包含不起诉特约的有效和解,则可以限制就同一事项提起的额外纠纷。
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在与诊断、检查、治疗、药物处方·调剂等保健医疗人员的医疗行为或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相关而出现损害问题时,围绕其责任有无或范围与患者之间发生的矛盾或纠纷。
即,指就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患者一方与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就责任有无或损害赔偿范围产生争议的情形。
什么是保健医疗人员?
• 医师、牙科医师、韩医师、助产士、护士
• 临床病理师、放射线师、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牙科技工士、牙科卫生士
• 1级·2级急救救护士
• 药师、韩药师
2. 医疗纠纷和解 | 特殊性
医疗纠纷与单纯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同。
由于医疗行为发生在直接介入患者生命与身体的高风险、高专业性领域,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包含以下六种特殊性。
侵袭性
医疗行为包括药物注射、切开、手术等由医疗人员根据专业判断直接介入患者身体内部的程序。
这些措施虽以治疗为目的而实施,但就医疗行为的本质而言必然伴随一定风险,在这一点上具有区别于一般行为的特殊性。
救命性
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以保护患者生命、治疗疾病为目的而进行的。
因此,若医疗人员在当时的医学水平和诊疗环境下尽到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并适当地进行了诊疗,仅凭结果未达预期这一情况,可能难以直接认定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可预测性
医疗行为的结果因其特性,难以始终作出相同的预测。
即使是相同的处置或手术,也可能因以下医学因素而发生意料之外的副作用或结果。
这种不确定性是医疗纠纷中判断医疗人员责任范围的核心要素。
· 基础疾病
· 疾病的复合性等
裁量性
医疗人员拥有综合考虑患者的症状、病情变化、诊疗环境等,选择检查方法、治疗时机与治疗方案的专业裁量权。
即使是相同的疾病,在临床现场也往往存在多个医学上的选择,医疗人员会合理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诊疗。
因此,若未显著偏离诊疗当时的医学标准和程序,仅以事后存在其他选择可能性为由,将医疗人员的判断评价为过失可能有些困难。
专业性
医疗行为需要高度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患者通常处于不得不依赖医疗人员判断的结构之中。
因此,医疗纠纷相比一般的法律纠纷,具有必然伴随专家鉴定或咨询的特殊性。
信息的偏在性
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诊疗记录、检查结果、影像资料等核心资料,由医疗机构依据法令进行制作·保管·管理。
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形成了医疗机构须通过记录和资料对诊疗经过与决策过程进行说明和释明的结构,而这种资料管理的适当性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判断要素。
3. 医疗纠纷和解 | 种类

发生医疗纠纷时,用于解决纠纷的和解方式多种多样。
代表性的方式有通过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的任意和解,以及通过医疗赔偿责任保险进行的保险和解方式。
各方式的优缺点和注意事项各不相同,因此根据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十分重要。
任意和解
任意和解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相互协商终结纠纷的程序。
主要用于损害规模不大或法律责任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由医院方经过内部审查或律师咨询后向患者提出一定的金钱补偿,患者对此同意的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具有解决纠纷所需时间短、程序简单的优点,但存在以下风险。
• 当患者的要求过度时,医疗机构可能会接受不利的条件
• 一旦签订的和解,仅凭单纯的错误或心境变化难以撤销
通过保险的和解
利用医疗机构为应对医疗事故而投保的赔偿责任保险或医疗赔偿共济组合的方式,也是代表性的和解手段。
投保人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向保险公司通报事故后,损害理算师会审查事实关系和医疗争点,核定过失有无及损害额。
若判断存在过失,保险公司会向患者提出赔偿金规模并取得同意后支付保险金,由此可以在没有法律争议的情况下了结纠纷。
这种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 由专业机构负责应对纠纷,可以实现客观的和解
• 通过支付保险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了结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但是,投保会伴随一定的费用,需要事先明确确认保险的赔偿限额和适用范围。
4. 医疗纠纷和解 | 和解书撰写方法

即使发生医疗纠纷并支付了和解金,也存在无法完全免除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因此,在和解过程和撰写和解书时,需要对多种事项进行细致的注意与准备。
诊疗记录确认与法律责任审查
院长应与主管医生、医务科等相关部门一起仔细检查诊疗记录簿,准确掌握治疗经过。
此外,应征求主管医疗团队和外部法律·医疗专家的意见,判断民事·刑事责任有无,并考虑患者的性格倾向和情况来决定是否和解及金额。
在此过程中,应将和解负责人统一,明确与患者一方的沟通窗口,并需考虑到对话过程中被录音的可能性。
和解金核定与免责范围设定
若根据诊疗记录判断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说明义务违反,医院方应强烈主张免责,或以不得再诉的和解书为条件,通过免除治疗费或支付慰抚金来了结。
相反,若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则重要的是考虑受害者的收入损失、劳动能力下降、既往疾病、治疗费等来核定适当的和解金。
此外,为应对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疗养给付求偿权请求,务必撰写和解书;对于交通事故或工伤患者相关的纠纷,也有必要向患者一方告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方案。
诉讼时效确认及不起诉特约签订
应确认和解时点上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并务必纳入不得再诉的特约。
若在没有不起诉特约的情况下向医疗纠纷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视情况可能被解释为债务承认或放弃时效利益,从而对医院方不利。
特别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不起诉和解书中应纳入所有继承权人;仅与患者代表1人和解时,应通过签名·盖章明确表明代理权关系。
后遗症及额外损害的应对
由于和解当时可能发生额外的损害赔偿请求,建议在和解书中除载明患者不追究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的内容外,还应包含对可预见后遗症的充分说明及和解内容。
这是为了将在难以准确知晓损害范围的时点签订的和解的不确定性降至最低的措施。
5. 医疗纠纷和解 | 法律支援
医疗纠纷和解是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降至最低、能够迅速而稳定地终结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
然而,若在和解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法律责任范围、今后民事·刑事纠纷的可能性、是否扩大为行政处分等,可能给医疗机构带来重大不利,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本法人拥有具备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经历的律师,从和解金核定阶段到和解书撰写,乃至考虑日后诉讼及行政程序的战略制定,为医疗机构提供量身定制的协助。
特别是通过细致分析诊疗过程的适当性、医疗人员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否、责任范围的界限等,朝着将医疗机构的法律负担降至最低的方向设计应对战略,并在必要时通过与医疗·鉴定·会计等各领域专家的协作,进行更为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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