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毒品买卖/居间 | 概念

- 2. 毒品买卖/居间 | 类型

- 3. 毒品买卖/居间 | 处罚幅度

- - 毒品买卖/居间查处及处罚案例
- - 毒品买卖/居间的风险与社会影响
- 4. 毒品买卖/居间 | 应对方法

- - 涉嫌毒品买卖/居间案件的争议焦点
1. 毒品买卖/居间 | 概念

毒品买卖及居间是以非法流通毒品类为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
与直接持有、施用毒品类的行为相比,其情节被评价为更为严重,并作为毒品流通体系中的关键环节,给社会造成广泛危害。
“毒品买卖”是指收取钱款等对价出售或购买毒品类的行为,“居间”则是指从中介绍或撮合,使该买卖得以成立的行为。
这里所称毒品类,包括依照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大麻等。
买卖及居间行为即使不直接施用毒品,也会助长流通渠道的形成,从而增加全社会的成瘾风险,因此属于严厉法律处罚的对象。
2. 毒品买卖/居间 | 类型

毒品买卖/居间根据实施方式、行为主体和毒品种类,可分为多种类型。
-直接买卖型:犯罪嫌疑人直接出售或购买毒品的情形
-中间居间型:在促成第三方交易的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情形
-网络买卖/居间型:通过Telegram、暗网、二手交易应用程序等主导或诱导毒品交易的情形
-团伙买卖/居间型:犯罪组织或多名共犯共同谋划,反复流通毒品或为毒品交易居间的情形
-青少年牵涉型:利用未成年人充当运送人员或交易人员的情形
随着毒品交易迅速数字化和组织化,利用Telegram、SNS、匿名通信软件等进行网络居间已成为主要类型。
通过网络搜索或YouTube等掌握甲基苯丙胺的制造方法后,在住所等地配备制造设施制造甲基苯丙胺,或利用专业大麻种植设施大量种植大麻后,在“暗网”上通过虚拟货币结算销售大麻的案件,也屡被查获。
此外,随着互联网和运输方式的发展,通过网络订购大麻及新型毒品,并利用国际邮件等方式将其走私入韩国境内的案件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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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买卖/居间 | 处罚幅度

毒品买卖/居间受到的处罚远比一般的单纯持有、施用更为严厉。
处罚将综合考虑买卖或居间所涉毒品类的种类和数量、买卖经过及次数、是否存在共犯等多项因素后确定。
| 买卖/居间所涉毒品类 | 处罚幅度 |
| 致幻物质、精神药品D项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精神药品B项、精神药品C项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大麻、精神药品A项的原料植物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精神药品A项 | 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毒品买卖/居间查处及处罚案例
利用SNS和虚拟资产进行有组织流通被查获
首尔警察厅毒品犯罪调查队将利用SNS和虚拟资产走私、流通毒品的共149人(销售、居间人员16人,购买、施用人员129人)移送检察院。
20多岁男子A某以高收入兼职为名,走私约3kg甲基苯丙胺、750ml合成大麻后在韩国境内流通;通过SNS接受指示的15名流通人员采用“抛货”手法,将毒品藏匿在首都圈地区。
非法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4人转移了约13亿韩元毒资,并收取16~20%的高额手续费。
他们企图流通的毒品多达甲基苯丙胺664g、氯胺酮756g、摇头丸113片、合成大麻240ml(市价约40亿韩元),约可供4.7万人同时施用。
为大麻买卖居间并多次吸食的30多岁说唱歌手获刑2年
一名30多岁的说唱歌手因涉嫌替他人购买大麻并多次吸食而被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说唱歌手受熟人所托,为帮助其取得20g大麻而与毒品供应人员取得联系。
其通过移动通信软件撮合交易,将从熟人处收到的现金交给送货人员,随后领取大麻并转交。
该说唱歌手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中有关毒品居间及运输的规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虽为毒品买卖居间,但因“提供重要侦查协助”获认可而减轻刑期
为毒品类买卖居间的D某因配合侦查,为抓获毒品犯罪人员及阻断毒品类流通提供了帮助,该事实获得认可,其刑期在上诉审中得到减轻。
A某除被控8次为甲基苯丙胺买卖居间、为氯胺酮买卖居间外,还被控施用了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可卡因成分的合成毒品。
其在一审中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因其提供了重要侦查协助,使侦查机关得以抓获参与后续犯罪的人员并扣押大量毒品类,该情节被认定为特殊量刑因素,因此在上诉审中获减刑至2年有期徒刑。
毒品买卖/居间的风险与社会影响
毒品买卖/居间行为不仅是单纯的个人越轨行为,更是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伴有以下风险。
-威胁公众健康与安全:毒品流通会提高全社会的成瘾率,尤其是在青少年更容易接触毒品的情况下,长期社会成本将呈几何级数增长。
-引发连锁犯罪:为出售或获取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劫、暴力等次生犯罪的可能性极高。
-犯罪组织化:毒品买卖大多以团伙、组织形式实施,并与贩毒集团、犯罪组织及境外网络相联系,从而扩大毒品犯罪人员的规模并增加侦查难度。
因此,毒品买卖/居间属于国家优先打击的重大犯罪,并通过强力侦查和严厉刑罚予以应对。
4. 毒品买卖/居间 | 应对方法
因涉嫌毒品买卖/居间而接受调查时,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① 查明具体事实关系
根据本人是直接买卖毒品、为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居间,还是仅传递信息或参与交谈,处罚幅度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初期阶段准确梳理事实关系非常重要。
② 配合侦查并表现出悔过态度
如果属于参与程度较轻的人员或初犯,积极配合侦查并表现出悔过态度,可能获得减刑或从宽处理。
尤其是提供共犯结构或主导者相关信息,通常也可能被认定为减刑理由。
③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载有交谈内容、Telegram记录、居间经过等的证据
-悔过书、家属请愿书、能够证明治疗与康复意愿的材料
-证明是否为初犯及酌情从轻理由的材料
④ 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
毒品买卖/居间案件很可能转为羁押侦查,收集、提交证据以及制定法律主张策略是其中的关键。
因此,尽早获得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案件方面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律师协助十分重要。
涉嫌毒品买卖/居间案件的争议焦点
与单纯持有、施用不同,涉嫌毒品买卖或居间的案件以是否存在交易关系以及当事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为核心争议。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 是否具有买卖或居间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仅为跑腿、转交或指引地点等,还是主导买卖或积极介入
2. 是否属于“居间”行为
-是否存在联系或撮合第三方之间毒品交易的行为
-关键在于区分单纯传递信息与具体促成交易
3. 确认毒品类的实物及成分
-所交易的物质是否确属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规定的毒品
-通过侦查机关的鉴定结果确认成分十分重要
4. 钱款收付明细
-是否收付毒资、交付方式、金额等客观情况
-分析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是否使用虚拟资产等资金流向
5. 通信记录及行为情况
-移动通信软件、SNS、通话记录等反映达成交易合意的情况
-“抛货手法”、藏匿地点、CCTV视频等是否能够证明具体行为
6. 是否存在共犯及有组织犯罪
-是单独犯罪,还是供应人员、运送人员与施用人员之间存在分工
-在有组织的体系下实施时,可能受到加重处罚
7. 是否为初犯及酌情从轻理由
-有无前科、再犯风险、悔过态度、是否配合侦查等
-可以主张主动自首、治疗意愿等减刑因素
本法律法人由多名具有丰富毒品买卖/居间案件实务经验、专办毒品案件的律师组成TF团队,为委托人提供针对其具体情况的辩护策略。
同时,本法律法人与所内证据调查部门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取得并分析电子证据,以制定辩护策略。
-恢复毒品买卖相关Telegram交谈内容的咨询
-恢复案发现场CCTV视频并证明相关情况
-通过确认毒品种类及数量,评估故意与刑期
-分析共犯结构及是否存在有组织行为
-准备证明初犯及酌情从轻理由的材料
-制定面对侦查机关时的陈述策略
-提出基于配合侦查的减刑策略
-针对毁灭证据嫌疑进行辩护及不起诉应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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