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税务调查 | 概念与选定类型

- - 对象选定
- 2. 税务调查 | 法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

- - 主要选定类型及标准
- - 循环调查
- - 长期未调查
- - 申报诚实度
- - 定期税务调查排除对象
- 3. 税务调查 | 个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

- - 主要选定类型及标准
- - 循环调查
- - 长期未调查
- - 申报诚实度评估
- - 定期税务调查排除对象
- 4. 税务调查 | 程序及进行流程

- - 税务调查开始前
- - 税务调查开始及进行
- - 税务调查结束
- - 权利救济及事后评价
- 5. 税务调查 | 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及注意事项

- - 主要权利保护制度
- 6. 税务调查 | 核查清单

- - 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税务调查 | 概念与选定类型

所谓税务调查,是指为确认纳税人的课税标准及税额申报是否适当,而由韩国国税厅等课税当局实施的调查程序。
其目的在于借此审查是否遵守税法、防止逃税行为,从而确保课税的公平性与国家财政。
对象选定
根据韩国《国税基本法》,税务调查分为定期税务调查与非定期税务调查,两者的目的与选定标准各不相同。
区分 | 说明 |
定期调查 | 根据选定标准定期验证适当性的调查 |
非定期调查 | 存在具体逃税嫌疑等法定事由时实施的调查 |
2. 税务调查 | 法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

税务调查旨在保障法人诚实申报,每年针对适当数量的法人实施定期调查。
选定时综合考虑收入金额、法人数量、调查人力等因素,由各地方国税厅及税务署均衡分配。
主要选定类型及标准
进行税务调查时,依据以下标准针对法人事业者实施税务调查。
选定类型 | 主要内容 |
循环调查 (韩国《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6第2款第2项) | 针对连续4个课税期间以上未接受调查的法人,综合考虑行业、规模等因素进行选定 |
长期未调查 (法人税事务处理规定第200条第3款) | 长期未接受调查且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法人 |
申报诚实度 (法人税事务处理规定第196条) | 基于AI与大数据的分析,筛选出存在不诚实嫌疑的法人 |
循环调查
循环调查是一项针对同一税目在最近连续4个课税期间以上未接受税务调查的法人,综合考虑行业、规模、是否属于经济力集中等因素,定期验证申报适当性的制度。
这既可避免税务调查过度集中于特定法人从而提升税政的公平性,同时也追求引导诚实申报与防止逃避税收。
详细选定标准
区分 | 选定标准 |
一般法人 | 年收入金额在2,00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按5年周期纳入循环调查对象 |
经济力集中法人 | 即使收入金额在500亿韩元以上,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纳入5年周期对象 |
经济力集中法人条件(择一)
∙ 资产在2,000亿韩元以上
∙ 提供专业人力服务的法人
此类标准依据《法人税事务处理规定》第200条第1款设定,综合考虑了企业的规模与社会影响力。
长期未调查
长期未调查的选定,以长期未接受税务调查且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法人为对象。
此类法人被视为与申报诚实度无关、但被认定有必要验证是否诚实申报的情形,因而被选定为定期调查对象。
区分 | 标准 |
法律依据 | 韩国《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63条之4、法人税事务处理规定第200条第3款 |
适用对象 | 达到一定收入规模以上的法人中,最近数年未接受税务调查的法人 |
该标准旨在防止税务调查对象的空白期过长而设立,并根据企业的规模与行业选择性适用。
申报诚实度
申报诚实度标准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申报内容与外部信息,从而筛选出不诚实嫌疑较高的法人的方式。
以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为基础,科学地评估申报内容的可信度。
分析要素 | 内容 |
税务资料 | 法人税、增值税、预扣税等各类税款申报资料 |
外部资料 | 外部审计报告、以往税务调查案例、税务信息等 |
评估方式 | 通过韩国国税厅内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按年度诚实度分析 |
定期税务调查排除对象
韩国国税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成长潜力企业及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其排除在定期税务调查对象之外,借助税政支持引导其自主开展经济活动。
以下是在法人事业者定期税务调查中被排除的主要企业类型。
区分 | 对象企业 | 主要条件 |
创造就业岗位企业 | 常雇员工人数较上年增加达到一定标准以上 | 提交并履行就业岗位创造计划书的中小企业 |
扩大投资企业 | 投资金额较上年增加达到一定标准以上 | 提交并履行扩大投资计划书 |
初创企业·创新企业 | 成立不满5年的初创企业、技术·经营创新型企业 | 销售额在标准以下、无国税欠缴、遵守法令 |
社会企业·残疾人标准事业场 | 雇佣劳动部认证企业 | 销售额在标准以下、无国税欠缴、遵守法令 |
出口中小企业 | 出口占比50%以上或获得优秀出口企业奖项 | 无国税欠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 |
3. 税务调查 | 个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

在税务调查中,针对个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以审查申报的适当性并引导诚实申报为目的,每年针对一定数量的对象实施。
各地方国税厅及税务署综合考虑辖区内事业者的规模、行业、调查人力等因素,进行均衡选定。
主要选定类型及标准
针对个人事业者的定期税务调查,依据以下三项标准选定调查对象。
选定类型 | 主要内容 |
循环调查 (韩国《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6第2款第2项) | 针对连续4个课税期间以上未接受税务调查的事业者,综合考虑行业、规模等因素定期验证适当性 |
长期未调查 (韩国《所得税事务处理规定》第97条第2款) | 长期未接受税务调查、需要验证是否诚实申报的事业者 |
申报诚实度评估 (韩国《所得税事务处理规定》第93条、第96条) | 以申报内容、课税资料、税务信息等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后存在不诚实嫌疑的情形 |
循环调查
循环调查以长期未接受税务调查的个人事业者为对象,并综合考虑各行业风险度与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选定。
区分 | 标准 |
一般个人事业者 | 年经营所得(含不动产租赁)收入金额在500亿韩元以上的,按5年周期选定为循环调查对象 |
提供专业人力服务的事业者 | 年收入金额在200亿韩元以上的,即为循环调查对象 |
其他具体的循环调查标准由韩国国税厅长另行制定。
长期未调查
无论申报诚实度如何,长期未接受税务调查、需要确认申报适当性的个人事业者被归类为长期未调查者,并被选定为定期税务调查对象。
区分 | 标准 |
法律依据 | 韩国《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63条之4 |
适用对象 | 达到一定规模以上、长期未纳入税务调查的个人事业者 |
申报诚实度评估
个人事业者与法人一样,通过基于计算机的评估系统接受申报诚实度分析。
诚实度分析结果显示存在不诚实嫌疑的,将被选定为定期调查对象。
分析要素 | 内容 |
课税资料 | 综合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资料 |
外部资料 | 税务信息、收入金额、税源管理结果等 |
评估方法 | 适用基于计算机分析的申报诚实度评估系统 |
计算机分析按各事业者的课税期间为单位进行,调查的强度或范围可能因评估结果而有所不同。
定期税务调查排除对象
韩国国税厅为提升经济活力并实现社会价值,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事业者,将其从定期税务调查中排除选定。
区分 | 排除对象 | 主要条件 |
创造就业岗位企业 | 常雇员工人数较上年增加2%(至少1名以上) | 提交并履行就业岗位创造计划书 |
扩大投资企业 | 较上年增加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投资 | 提交并履行扩大投资计划书 |
初创企业·创新企业 | 成立不满5年的风险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 销售额在标准以下、无国税欠缴、遵守法令 |
社会企业·残疾人标准事业场 | 雇佣劳动部认证企业 | 销售额在标准以下、无国税欠缴、遵守法令 |
出口中小企业 | 出口额占比50%以上或获得贸易奖项的企业 | 销售额在标准以下、无国税欠缴 |
4. 税务调查 | 程序及进行流程

税务调查依据明确的程序进行,同时配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各种制度与指引。
税务调查的流程如下,可分为事前告知 → 调查开始 → 进行 → 结束及后续处理等阶段。
程序一览
:收到通知书,可申请调查延期/变更地点
② 调查开始及说明会
:确认调查公务员身份、廉洁宣誓、权利告知
③ 调查进行
:应对资料索取、提供说明机会、可请求权利保护
④ 调查结束
:收到结果通知书,可进行修正申报/提出不服
⑤ 评价及权利救济
:提交客户评价、听取纳税人意见
税务调查开始前
在调查开始前的阶段,会向纳税人进行事前通知,并通过说明会等方式告知调查内容与权利保护制度。
在调查开始日15日前一并送达“税务调查事前通知书”“纳税人权利宪章”
∙ 税务调查说明会
应纳税人请求,于调查前一日或当日进行
说明调查对象的选定事由、范围、准备事项等
∙ 申请调查延期·变更地点
符合天灾、灾害、疾病、长期出差等事由时可申请
∙ 申请税务调查暂缓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
▶ 消费性服务业除外
▶ 常雇员工人数较上一年度增加2%(至少1名)以上
税务调查开始及进行
税务调查开始后,调查公务员必须表明身份,并向纳税人告知权利事项及是否遵守程序。
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
项目 | 说明 |
调查开始 | 确认调查公务员身份证件(调查员证、公务员证)后,填写廉洁宣誓书 |
税务代理人 | 通过提交委任状,税务代理人可参与 |
调查范围告知 | 原则上在既定范围内进行调查,扩大范围时必须发送通知书 |
资料索取及说明机会 | 通过提交说明书、调查科长面谈制度,保障充分的说明机会 |
调查中止·范围扩大·延长 | 发生事由时必须书面通知。禁止擅自扩大·延长 |
账簿临时保管 | 存在明显逃税嫌疑时可进行,需纳税人同意,原则上14日内归还 |
Hometax确认 | 纳税人可在Hometax上实时确认调查进展情况 |
※ 在调查过程中如存在违法·不当的调查或公务员行为,可向纳税人保护负责官请求权利保护。
税务调查结束
调查结束后,纳税人会收到调查结果通知,必要时可自主进行修正申报或不服程序。
主要程序
- 调查结束后20日内发送
➤ 内容:课税标准、税额、计算依据等
∙ 设立税务咨询日
- 就调查结果提供详细说明
➤ 课税项目、课税依据、所得处分、后续会计处理方法等
∙ 修正申报及申请征收缓期
- 可就调查结果进行修正申报
➤ 出现临时资金负担时可申请征收缓期
权利救济及事后评价
即使在税务调查结束后,纳税人仍可通过提出异议、不服申请、程序评价来保护自身权益。
主要权利 | 内容 |
课税前适否审查申请(课税决定前) 或异议申请(决定之后) | 对调查结果不服时,可通过正式程序提出争议 |
提交客户评价核查清单 | 纳税人可就调查公务员是否遵守程序等事项填写评价书并提交 |
与纳税人保护负责官面谈 | 以电话或现场走访方式听取纳税人意见 |
5. 税务调查 | 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及注意事项

税务调查虽是确认纳税人诚实申报的法定程序,但同时也配备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制度性机制。
韩国国税厅为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防止违法·不当的调查,运营着多种权利保护制度。
主要权利保护制度
制度名称 | 内容 | 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
告知纳税人权利宪章 | 税务调查事前通知时一并提供 | 调查前务必确认 |
税务调查说明会 | 说明调查范围、权利保护制度等 | 应纳税人请求进行 |
申请税务调查暂缓 | 符合创造就业岗位·初创企业等一定条件时可申请 | 通过Hometax每年申请1次 |
申请调查延期·变更地点 | 存在灾害·出差·疾病等正当事由时 | 建议尽早申请 |
确认调查公务员身份及填写廉洁宣誓书 | 调查开始时必须执行 | 违反时可请求纳税人保护 |
调查范围通知及扩大通知义务 | 变更调查范围时必须书面通知 | 口头通知无效 |
提供说明机会及科长面谈制度 | 保障说明机会与公正判断 | 说明书以书面形式提交 |
纳税人保护负责官制度 | 发生不当税务调查行为时可请求权利救济 | 总厅·地方国税厅·税务署均有配置 |
设立税务咨询日 | 说明调查结果及指导后续会计处理 | 可作为修正申报及不服的参考资料 |
提交客户评价核查清单 | 调查结束后参与对公务员的评价 | 可选择实名/匿名 |
6. 税务调查 | 核查清单

一旦成为税务调查对象,重要的是事先做好准备,并不遗漏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的核心事项。
核查项目 | 确认及应对要点 |
是否收到事前通知书及纳税人权利宪章 | 未收到事前通知书·权利宪章时,可在调查开始前向纳税人保护负责官请求确认 |
是否参加税务调查说明会 | 听取调查范围、权利保护制度等的事前说明 → 纳税人申请时必须提供 |
确认资料索取范围 | 可拒绝超出调查范围的资料索取 (但正式发出范围扩大通知时除外) |
是否同意账簿·资料的临时保管 | 确认保管事由后,可在14日内请求归还 禁止保管调查范围外的资料 |
熟悉结果不服程序 | 收到课税决定通知后,可提出异议申请·税务裁决申请(税务复议)·不服申请 |
记录调查公务员是否有不当行为 | 对调查中违法·不当的言行进行笔记·录音等以确保证据 → 请求保护负责官时可加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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