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 - 行政制裁的类型
- 2.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处分撤销之诉

- - 撤销之诉的条件
- - 原告资格
- - 被告资格
- - 起诉期限
- 3.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等之诉

- - 确认无效等之诉的条件
- - 原告资格
- - 被告资格
- 4.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程序及准备方法

- - 提交起诉状
- - 提交答辩状
- - 辩论准备期日
- - 辩论期日
- - 辩论终结及宣判
- 5.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核对清单

- - 会计监督检查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是在当事人因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受到行政制裁时,请求撤销该处分或确认该处分无效的程序。
行政制裁的类型
根据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可能作出的主要行政制裁如下。
行政制裁类型 | 说明 |
课征金 | 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会计审计规定等受到金钱制裁 |
停止业务·停止职务 | 限制企业高管或审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业务或职务 |
建议解任 | 因特定高管或审计人的任职资格问题,建议予以解任或免职 |
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对外公布制裁事实及违规事项 |
对于此类处分,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韩国《行政诉讼法》提起处分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
2.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处分撤销之诉

在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中,针对会计监督检查制裁提起的处分撤销之诉,是指认为韩国金融监督院等行政机关对企业、高管、审计人作出的处分违法时,请求撤销该处分的诉讼。
这是韩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一种抗告诉讼,是为救济因行政机关处分而受到侵害的法律上利益而提起的代表性行政诉讼类型。
撤销之诉的条件
针对会计监督检查处分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类别 | 主要内容 |
1. 属于处分等行为 | 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针对具体事实实施的法律执行行为 ※ 包括韩国行政审判作出的裁决 |
2. 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 应当是韩国金融监督院、韩国金融委员会等有权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实施的行为 |
3. 属于公权力行为 | 应当是基于优越地位采取的命令、制裁等行政措施 (不包括私法行为) |
4. 针对具体事实的行为 | 针对特定企业、审计人等作出的个别制裁,符合此项条件 |
5. 直接影响权利义务 | 仅以直接影响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为对象 |
6. 不存在特别不服程序 | 相关法令不得要求履行其他异议申请、韩国行政审判等特别程序 |
7. 原处分中心主义原则 | 应以原处分而非裁决为对象 ※ 例外:裁决本身存在其固有的违法情形 |
原告资格
以撤销之诉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以下两类人员之一(韩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
② 即使处分效力已经消灭,仍可因撤销处分而恢复法律上利益的人
被告资格
提起撤销之诉时,被告通常是作出处分等行为的行政机关(韩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正文)。
② 作出处分后,权限由其他行政机关承继的,由承继该权限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
③ 不存在可担任被告的行政机关时,由相关事务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担任被告
因此,以韩国金融委员会名义作出的会计监督检查处分,应以韩国金融委员会为被告。
起诉期限
针对会计监督检查处分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超过起诉期间的诉讼将被驳回而不予实体审理。
这是诉讼要件之一,法院将依职权进行审查。
:自知道存在处分之日起90日内
:或自作出处分之日起1年内
② 经过韩国行政审判时
:自收到裁决书正本之日起90日内
:或自裁决之日起1年内
③ 存在正当理由时
:例外情况下,超过1年后仍可提起
基准日(起算点)
知道存在处分之日 | 处分已实际通知或公告,使当事人处于能够知悉其内容之状态的日期 |
作出处分之日 | 行政处分告知相对方并发生效力的日期 |
收到裁决书正本之日 | 本人直接签收,或通过补充送达、公示送达等合法方式完成送达的日期 |
3.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等之诉

在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等之诉,是在会计监督检查制裁依法当然无效时,由利害关系人为获得对该无效状态的确定性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这是韩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一种抗告诉讼,无需事先经过韩国行政审判即可提起,也不受起诉期间限制。
确认无效等之诉的条件
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的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类别 | 主要内容 |
1. 属于处分等行为 | 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针对具体事实实施的法律执行行为 ※ 包括韩国行政审判作出的裁决 |
2. 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 应当是韩国金融监督院、韩国金融委员会等有权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实施的行为 |
3. 属于公权力行为 | 应当是基于优越地位采取的命令、制裁等行政措施 (不包括私法行为) |
4. 针对具体事实的行为 | 针对特定企业、审计人等作出的个别制裁,符合此项条件 |
5. 直接影响权利义务 | 仅以直接影响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为对象 |
※ 根据韩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确认无效等之诉适用与撤销之诉相同的对象要件。
原告资格
确认无效等之诉的原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韩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
② 即使是第三人,在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成为原告
※ 此处的“法律上利益”并非抽象利益或经济利益,而是受到直接、具体保护的利益,其判断标准与撤销之诉相同。
被告资格
确认无效等之诉原则上以作出处分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韩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
② 作出处分后,权限被承继的,由承继该权限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
③ 不存在被告行政机关时,由相关事务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担任被告
※ 会计监督检查处分以韩国金融委员会名义作出时,应以韩国金融委员会为被告。
4.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程序及准备方法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到宣判,均须遵循规定程序。
企业、审计人等诉讼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准备各项程序所需的文件、期限和策略。
提交起诉状
对会计监督检查处分的违法性提出异议,首先要制作并提交起诉状。
会计监督检查案件主要是针对韩国金融委员会或金融监督院处分提起的诉讼,因此,基于案件性质,必须充分陈述事实关系并提出法律争议焦点。
起诉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 请求原因(事实关系、违法事由等)
∙ 被告及原告的身份信息
∙ 处分的具体内容及其通知日期
提交答辩状
作为被告的金融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
鉴于会计监督检查案件的特点,被告主要围绕内部监督检查标准、是否遵守程序等提出抗辩理由。
因此,原告方应当针对与此相冲突的违反法令或逸出裁量权等事由作出明确回应。
辩论准备期日
在这一阶段,法院根据起诉状和答辩状梳理争点,并为本案审理作准备。
这是会计监督检查相关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将围绕制裁依据(监督检查结果、违反审计准则等)以及处分程序的违法性确定具体争点。
程序内容
▷ 梳理争点:按照违法事由分类整理
▷ 制定证据计划:审计报告、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内部文件等
▷ 法院可要求补充提交准备书状
受监督检查公司可主张的违法事由
② 逸出、滥用裁量权(制裁过重等)
③ 事实认定错误(对监督检查结果的解释错误等)
辩论期日
当主张和争点梳理完毕后,法院将指定进行实质性证据调查的辩论期日。
在这一阶段,会计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审议资料、会议记录、企业披露资料、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等将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程序内容 | 主要活动示例 |
陈述主张 | 最终确认各方当事人的立场 |
证据调查 | 文书提交命令、证人询问、鉴定等 |
辩论终结及宣判
所有主张和证据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将终结辩论并指定宣判期日。
此后,审判长将通过宣读判决主文的方式宣判,判决自宣判之时起发生效力。
可自判决书正本送达之日起2周内提起上诉。
5. 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核对清单

在会计监督检查行政诉讼中,如遗漏程序、条件或期限,起诉本身可能无效。
建议通过以下核对清单提前进行全面检查。
准备项目 | 核对内容 |
确认处分 | 判断处分是否违法 |
确定诉讼类型 | 判断应提起撤销之诉还是确认无效等之诉 |
核对起诉期限 | 自知道之日起90日内/自处分之日起1年内(撤销之诉) 无期限限制(确认无效等之诉) |
确认原告资格 | 是否因制裁导致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 |
确认被告 | 确认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名称(例如:韩国金融委员会) |
诉讼请求及请求原因 | 明确填写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事由 |
准备证明资料 | 整理监督检查结果、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 |
梳理争点 | 按照违法事由梳理反驳要点 |
完善证据 | 取得专家意见书、内部资料、相关文件等 |
确认判决书送达 | 判断是否上诉(自送达之日起2周内) |
会计监督检查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汇聚了多名平均从业经历达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以及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
对于会计监督检查制裁相关的处分撤销之诉及确认无效等之诉,可提供包括事前咨询、制定诉讼策略、梳理争点和分析证据在内的实质性专业协助。
如对处分存在异议,可随时向会计监督检查专业律师寻求协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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