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刑事控告的概念

- 2.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刑事控告方式

- - 学暴委举报与刑事控告并行
- - 刑事控告的提起方法与注意事项
- - 施暴学生的处罚与受害恢复
- - 处分不当时依《少年法》的抗告
- 3.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被控告加害者的应对方法

- - 与受害者的和解及从宽请求
- - 刑事程序后的少年保护处分
- - 少年保护处分的种类
- - 移送检察官而受刑事处罚的原因
- - 学校内部惩戒及民事关联
- 4.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注意事项清单

1.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刑事控告的概念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是校园暴力受害学生在学暴委程序之外,通过刑事控告向施暴方追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程序。
校园暴力不局限于身体暴力,还以语言暴力、排挤孤立、网络暴力、跟踪骚扰等多种形式出现,给受害学生留下难以恢复的精神创伤。
受害学生及监护人可以通过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暴委”)程序,在学校内部要求对施暴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但在暴力行为的犯罪性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刑事程序直接处罚施暴学生。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在于向施暴学生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切实保障受害学生的权利救济,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施暴学生多为未成年人,依据《少年法》移送韩国法院少年部等单独程序进行的情况较多,且学校内部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因此在相关应对上需要注意。
可提起校园暴力刑事控告的施暴学生年龄如下。
施暴学生年龄 | 少年保护审判 | 刑事审判 |
未满10周岁 | X | X |
1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 | 〇 | X |
14周岁以上 | 〇(未满19周岁) | 〇 |
2.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刑事控告方式
若发生了需要提起校园暴力刑事控告的事件,首先要做的是确认事实关系与确保证据。
比起受害学生及监护人情绪化地应对、提高嗓门,更重要的是具体整理出何时、何地、由何人实施了何种暴力。
学暴委举报与刑事控告并行
校园暴力事件通过向教师、警察厅、117校园暴力中心等报案、举报而立案。
在校长难以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将设立学暴委,进行作出校园暴力惩戒处分的程序。
根据案情,可能对施暴学生采取向受害者书面道歉、禁止接触、调换班级、转学等措施。
但这仅止于学校内部惩戒,因此若殴打·伤害、性犯罪等犯罪事实明确,可另行向警察局提起刑事控告。
学暴委程序与刑事控告分开进行,也有学校方面以仅凭学暴委措施已足够为由劝阻刑事控告的情况,但受害学生的刑事控告权受到保障。
刑事控告的提起方法与注意事项
校园暴力受害者须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直接向警察提起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控告状中应按日期时间·地点·方式的顺序具体写明受害事实,并附上已获取的证据。
刑事控告被受理后,警察会分别对施暴学生和受害学生进行调查。调查时监护人可以在场,原则上会进行陈述录音。

施暴学生的处罚与受害恢复
若施暴学生的犯罪行为得到证实,案件将进行少年部的少年保护审判或刑事审判。
未满14周岁者依据《少年法》只能受到保护处分,而14周岁以上者在移送韩国法院少年部后可能受到保护处分或刑事处罚。
施暴学生一方将因殴打、恐吓、伤害、强奸及强制猥亵等适用韩国《刑法》而接受审判。
即使比起实刑,更多情况下会受到保护观察、社会服务命令等少年保护处分,但若受害学生一方希望从重处罚,则不应表明和解意向。
处分不当时依《少年法》的抗告
根据《少年法》第43条,校园暴力刑事控告之后,若保护处分等明显不当,或该决定存在影响判定的法令违反或重大事实误认,可以提起抗告。
- 抗告提起期间:7日
- 抗告状提交:向原审少年部提交
- 抗告审判:无理由时驳回,或撤销原决定后发回原少年部等
- 停止执行:抗告不具有停止决定执行的效力(《少年法》第46条)
- 再抗告:对抗告驳回决定,在存在法令违反的情况下可向大法院提起再抗告
3.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被控告加害者的应对方法

若从学校或警察处获知被提起校园暴力刑事控告的事实,应立即掌握事实关系并与父母商议。
由于最初的陈述内容可能影响嫌疑是否被认定,因此应注意在学校撰写的悔过书与向警察的陈述不相冲突。
因此,在调查时若歪曲事实、勉强否认反而可能不利,故应充分掌握事实关系,确定应对方向。
施暴学生享有拒绝陈述权,并保障父母或辩护人的在场权。
若被强迫自白或进行过度讯问,可立即提出异议。
与受害者的和解及从宽请求
若加害事实明确,通过与受害者和解寻求从宽处理很重要。
反之,若事实关系不同或属虚假控告,则应迅速准备反证材料。
与受害学生的对话录音、目击者陈述等,从施暴学生的立场来看也可能有助于证明无罪,因此不应疏于获取。
刑事程序后的少年保护处分
校园暴力施暴学生若为14周岁以上,则既是《少年法》适用对象,同时也是《刑法》的适用对象。
因此,可能受到保护处分或刑事处罚。
法院少年部法官可以审理少年保护案件并作出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不同,不会留下前科记录等,因此不会对少年的将来产生负面影响。
若再犯风险较低且和解成立,可能以相对较轻的处分了结,但由于会与校内惩戒记录分开留存,因此需要谨慎应对。
少年保护处分的种类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进行后,经审理,施暴学生可能受到的处分为不予处分(案件终结)、保护处分,或移送检察官后的刑事处分之一。
保护处分的种类如下,保护处分也可以将多项一并作出决定。
区分 | 保护处分的种类 |
1 | 委托监护给监护人或可代替监护人保护少年的人 |
2 | 修习命令 |
3 | 社会服务命令 |
4 | 保护观察官的短期保护观察 |
5 | 保护观察官的长期保护观察 |
6 | 依据《儿童福利法》的福利设施或其他少年保护设施进行监护委托 |
7 | 委托给医院、疗养所等医疗康复少年院 |
8 | 1个月以内的少年院送交 |
9 | 6个月以内的短期少年院送交 |
10 | 2年以内的长期少年院送交 |
对于受到保护处分的加害者,已作出审理决定的案件一般不能再次提起公诉或移送少年部。
移送检察官而受刑事处罚的原因
这是在少年保护审判的调查或审理结果中,发现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并根据其动机与罪质认定有必要进行刑事处罚时,移送检察官的决定。
14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相当于长期2年以上有期刑的罪时,在宣告徒刑时,长期不得超过10年、短期不得超过5年。
此外,对犯罪当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此种情况下处以15年有期徒刑。
学校内部惩戒及民事关联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之后,除与该程序分开会有学暴委的惩戒外,之后还很有可能伴随民事诉讼。
在此情况下,可通过真诚悔过及恢复受害的努力,如支付和解金、提交悔过书、参与咨询治疗等,降低惩戒程度。
与受害者一方的联系原则上应通过辩护人进行,直接接触可能被视为二次伤害,因此需要注意。
4. 校园暴力刑事控告 | 注意事项清单
校园暴力并非儿童、青少年之间的琐碎争执。
这是一个重大事项:它会给受害学生留下一生的创伤,施暴学生也可能卷入少年犯罪,因不利的前科记录、惩戒记录而使前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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