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建设产业基本法 | 适用范围

- - 主要术语定义
- 2. 建设产业基本法 | 建设业登记及标准

- - 建设业的种类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条件及标准
- - 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 - 登记例外
- 3. 建设产业基本法 | 登记违法类型与处罚程度

- - 违反同一行业重复持有限制
- - 新登记者未完成义务培训
- - 延迟申报登记记载事项变更
- - 未达到登记标准及未履行整改义务
- - 未提交实态调查材料或虚假报告
- - 未通知停业处分事实
- - 出借及居间出借登记证和登记手册
- - 出借国家技术资格证等
- 4. 建设产业基本法 | 应对方法

- - 各类型应对方法
- - 需要立即应对
- 5. 建设产业基本法 | 检查清单

- -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建设产业基本法 | 适用范围

《建设产业基本法》原则上适用于整个建设产业,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优先适用该法。
尤其是有关建设工程范围及建设业登记的事项,应优先适用该法,但电气、信息通信、消防设施、文物修缮工程等除外。
建设服务业仅适用该法的部分规定。
主要术语定义
:建设业(施工业)+建设服务业(设计、监理等)
∙ 建设工程
:包括土木、建筑、产业设备、景观等各类设施的安装、维护及维修工程
∙ 承包/分包
:根据完成工程及支付价款的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 分包承包人
:专业建设企业承揽部分建设工程时,即使并非承包人,也不属于分包承包人
2. 建设产业基本法 | 建设业登记及标准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拟从事建设业者必须向韩国国土交通部长官或市·道知事登记,并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已登记的建设企业为维持其资质,须持续符合相关标准;违反规定时,可能受到注销登记或停业等行政处分。
建设业的种类
建设业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分为综合建设业、专业建设业等。
分类 | 定义及行业示例 |
综合建设业 | 在进行综合规划、管理和协调的同时施工设施的建设工程 |
土木工程业、建筑工程业、土木建筑工程业、景观工程业、产业·环境设备工程业 | |
专业建设业 | 有关设施部分工程或专业领域的建设工程 |
室内建筑工程业、土方工程业、湿式·防水工程业、石材工程业、涂装工程业等 |
登记机关
拟从事建设业者须按行业向韩国国土交通部长官登记。
: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由韩国建设协会(各市·道协会)负责
:最终受理处分由市·道知事作出
∙ 专业建设业
:由市·郡·区接受再次授权后办理
登记条件及标准
登记建设业须满足资本金、技术能力、拥有办公场所、加入共济组合等全部法定条件。
共同登记条件
∙ 技术人员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综合、专业、机械设备行业均有所不同)
∙ 办公场所:确保拥有独立办公空间
∙ 不符合资格的事由:属于《建设产业基本法》第13条所规定不符合资格事由者不得登记
行业 | 资本金 | 技术人员 |
土木建筑工程业 | 8.5亿韩元 (个人17亿韩元) | 11名 (土木、建筑中级人员各至少2名) |
土木工程业 | 5亿韩元 (个人10亿韩元) | 6名 (土木中级人员至少2名) |
建筑工程业 | 3.5亿韩元 (个人7亿韩元) | 5名 (建筑中级人员至少2名) |
产业环境设备工程业 | 8.5亿韩元 (个人17亿韩元) | 12名 (土木、建筑、环境等中级人员至少6名) |
景观工程业 | 5亿韩元 (个人10亿韩元) | 4名 (景观中级人员2名,土木、建筑人员各至少1名) |
专业建设工程业 (室内建筑、土方、钢筋混凝土等) | 1.5亿韩元 (个人1.5亿韩元) | 2名 |
专业建设工程业 (铁路轨道、铺装、钢结构、索道安装) | 2亿韩元 (个人4亿韩元) | 参见施行令第13条附表 |
专业建设工程业 (设施维护管理业) | 2亿韩元 (个人2亿韩元) | |
专业建设工程业 (钢材安装、疏浚工程业) | 7亿韩元 (个人14亿韩元) |
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 (法人)法人登记簿副本、营业执照
∙ (个人)营业执照、居民登记簿副本
∙ (确保资本金)财务管理状况诊断表、可担保金额确认书
∙ (确保技术人员)建设技术人员持有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 (确保设施·设备)建设机械登记原簿副本、照片等
∙ (确保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如适用)、建筑物登记簿副本、建筑物内外部照片
登记例外
但仅承接轻微建设工程时,无须办理建设业登记也可施工。
:单项工程的预计工程金额低于5,000万韩元的建设工程
∙ 专业工程:单项工程的预计工程金额低于1,500万韩元的建设工程
(但燃气设施工程、钢材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索道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铁路轨道工程、供暖工程除外)
∙ 可通过组装和拆卸便于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的安装工程
(但仅限于由制造或供应相关机械设备等的主体直接安装)
3. 建设产业基本法 | 登记违法类型与处罚程度

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会损害建设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一经查处,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建设产业基本法》规定,建设业完成登记后仍须持续履行相关义务,典型的违法情形如下。
违反同一行业重复持有限制
根据《建设业管理规定》第2章第2项,禁止重复持有2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建设业资质。
即使因转让或合并等原因而例外形成重复持有,也须立即申报停业或办理注销登记。
违反该规定时,将被视为未办理建设业登记,或以不正当方式完成登记后从事建设业,并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程度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5条之2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新登记者未完成义务培训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条之3第1款,新登记建设业者须自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8小时的建设业伦理及实务培训。
法人至少须有1名登记高管完成培训。
新执照登记后6个月内未完成新登记培训时,可能受到以下行政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条款 | 处分程度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9条第12项 | 500万韩元行政罚款 |
延迟申报登记记载事项变更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条之2,登记后商号、所在地、代表人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申报变更。
尤其是变更所在地后未向所在地管辖行政机关申报,因而受到行政罚款处分的情况频繁发生,需予以注意。
未在期限内申报时的处分程度
法律依据条款 | 处分程度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100条第1项 | 5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未达到登记标准及未履行整改义务
建设企业须始终维持登记标准(资本金、技术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违反时将受到以下行政处分。
:停业1年以内(《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3条第3项)
– 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时
:注销登记(《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3条之2)
– 3年内曾因同一事由被停业时
:立即注销登记
未提交实态调查材料或虚假报告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49条,韩国国土交通部每年对建设企业进行实态调查。
此时,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时,将受到以下处分。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1~3条、第99条
责令改正→不履行时停业→最终注销登记
未通知停业处分事实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14条第2款,受到停业处分时,须立即将该事实通知相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未履行该义务时,可能被处以最高500万韩元行政罚款(《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9条第1项)。
出借及居间出借登记证和登记手册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21条,严禁将建设业登记证或登记手册出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名义施工,居间介绍上述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一经查处,可能受到以下处分及处罚。
法律依据条款 | 处分及处罚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3条第5项 | 注销登记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5条之2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出借国家技术资格证等
根据《建设产业基本法》第21条之2,为满足建设业登记标准而借用他人的技术资格证或技术经历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受到以下处分。
法律依据条款 | 处分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2条 | 停业6个月以内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3条第6项 | 注销登记 |
《国家技术资格法》第16条 | 暂停资格3年以内或取消资格 |
4. 建设产业基本法 | 应对方法

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有关建设业登记的规定时,准确掌握违法内容后迅速、妥善应对十分重要。
这是因为相关后果可能不止于行政罚款,还可能发展为停业或注销登记等严重行政处分。
以下为主要违法类型的应对方案。
各类型应对方法
违法类型 | 应对方法 |
重复持有同一行业资质 | 立即申报停办其中1个重复行业并提交说明材料 |
未完成新登记培训 | 立即完成培训后提交结业证书 |
延迟申报记载事项变更 | 变更后立即申报并提交事由书 |
未达到登记标准 | 在整改期限内满足条件并提交补充材料 |
未提交实态调查材料 | 在期限内提交或申请延期,禁止虚假报告 |
未向发包人通知处分事实 | 立即向发包人发送通知公文并保存履行证明 |
出借登记证、手册或名义 | 经法律咨询后解除相关合同,实施内部惩戒并加强管理 |
出借国家技术资格证或经历证明 | 解除与相关人员的关系,重新满足标准并加强内部控制 |
需要立即应对
建设企业发现违法事实时,立即应对是关键。
重复登记行业或未达到登记标准等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处分,还可能造成今后投标受限、信用等级下降等后果,因此除了事先预防外,发生违法行为时还须迅速启动整改、说明和报告机制。
尤其是所在地或代表人变更等轻微事项,也可能因延迟申报而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此必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此外,出借资格证或名义等故意违法行为会导致注销登记及刑事处罚,因此通过自行检查和伦理培训等措施事先防范十分重要。
实务检查要点
∙ 未达到登记标准时,在整改期限内满足条件并取得证明材料
∙ 对实态调查等行政要求,务必在期限内作出应对
∙ 对可能违法的行为,事先接受咨询(法律/会计等),尽量降低风险
∙ 有必要开展内部负责人培训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 建设产业基本法 | 检查清单

为防止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并维持建设业登记,必须定期开展事先检查。
建议根据以下检查清单,定期确认是否维持登记标准、履行法定义务等。
检查项目 | 确认内容 |
行业登记现状 | 是否重复登记了相同种类的行业? |
是否达到登记标准 | 是否满足资本金、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全部标准条件? |
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 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及经历是否有效,是否不存在出借或重复登记? |
确认完成新登记培训 | 新登记后是否在6个月内完成伦理及实务培训? |
记载事项变更管理 | 商号、代表人、总部所在地等发生变更时,是否在30日内申报? |
实态调查准备材料管理 | 是否已备妥相关材料(担保确认书、技术人员证明等)以应对实态调查要求? |
行政处分记录管理 | 受到停业等行政处分时,是否立即通知发包人? |
是否出借登记证及资格证 | 是否不存在向外部出借登记证、手册、资格证等的行为? |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韩国律师协会登记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因此,我们能够就违法行为所致行政处分的应对、为满足登记标准而采取的补充措施、对行政罚款及停业等制裁提出异议、防止登记被注销等全流程提供切实的法律咨询。
如难以自行解决违法问题或认为风险较大,建议在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更准确、高效地开展应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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