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权利金诉讼 | 权利金的概念

- - 权利金的法律定义
- - 权利金合同的性质
- 2. 权利金诉讼 | 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形

- - 出租人妨碍权利金回收机会的行为
- - 发生损失的情形
- 3. 权利金诉讼 | 诉讼条件与期限

- - 诉讼成立条件
- - 诉讼时效
- 4. 权利金诉讼 | 承租人如何应对

- - 诉讼举证结构
- - 主要证据材料
- 5. 权利金诉讼 | 出租人如何应对

- - 应对策略
- - 正当理由的证明
- - 证据材料
- 6. 权利金诉讼 | 核对清单

-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权利金诉讼 | 权利金的概念

权利金诉讼中的权利金,是指承租人将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源、区位优势、信用、经营诀窍等有形及无形财产价值转让给新承租人时所收取的对价。
权利金的法律定义
“权利金”是指在商铺建筑中经营或拟经营的承租人,为转让由经营设施及备品、客户资源、信用、经营诀窍、商铺区位等形成的有形及无形财产价值,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等价值而收取的对价(韩国《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3第1款)。
权利金是与保证金及租金相互独立的概念。
权利金合同的性质
权利金合同是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韩国《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3第2款)。
其目的在于由新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额并承继经营价值。
因此,出租人虽无返还权利金的义务,但不得妨碍承租人回收权利金的机会。
2. 权利金诉讼 | 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形

出租人不当妨碍或侵害承租人回收权利金机会的,承租人可以提起权利金诉讼。
韩国《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禁止出租人实施特定行为;发生违反该规定的情形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出租人妨碍权利金回收机会的行为
在租赁关系终止前后,出租人不得不当妨碍承租人所介绍的新承租人与承租人进行权利金交易。
出租人实施下列妨碍行为的,视为侵害了承租人回收权利金的机会。
2. 阻止承租人所介绍的拟成为新承租人的人员向承租人支付权利金的行为
3. 对承租人所介绍的拟成为新承租人的人员,参照商铺建筑的税款、公用事业费、周边商铺建筑的租金及保证金以及其他负担所对应的金额,索要明显过高的租金和保证金的行为
4. 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承租人所介绍的拟成为新承租人的人员订立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
发生损失的情形
因出租人实施上述违法妨碍行为,导致承租人确实未能回收权利金并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通过权利金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韩国《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第3款)。
此时,可认定为损失的范围如下。
(但以新承租人提出的权利金与租赁关系终止时的权利金中较低的金额为限。)
3. 权利金诉讼 | 诉讼条件与期限

提起权利金诉讼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请求,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诉讼成立条件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起权利金损害赔偿请求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租人须在合同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日的期间内,向出租人介绍新承租人。
② 新承租人支付权利金的意愿
:承租人所介绍的新承租人须有向原承租人支付权利金的意愿,且该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③ 存在出租人的妨碍行为
:出租人须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新承租人订立合同,或索要高额保证金、租金等妨碍权利金回收的行为。
④ 实际发生权利金损失
:须存在因出租人的妨碍而导致承租人未能从新承租人处收取权利金的事实,即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⑤ 因果关系
:出租人的妨碍行为与承租人的权利金损失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为证明上述条件,需要短信、电子邮件、合同草案、协商内容录音文字稿、权利金提案等多种证据材料。
诉讼时效
权利金回收机会受到侵害的承租人可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如下。
:权利金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租赁关系终止日为基准,在3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的,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提出请求。
4. 权利金诉讼 | 承租人如何应对

在权利金诉讼中,承租人须主张并证明存在妨碍权利金回收的事实,并在此过程中充分收集关键材料和相关情形证据。
举证责任主要由权利金回收机会受到妨碍的承租人承担,因此,在诉讼前充分准备证据十分重要。
诉讼举证结构
类别 | 须证明的事项 |
① 尝试回收权利金 | 承租人是否与新承租人接洽或尝试订立权利金合同 |
② 存在适格的新承租人 | 是否确实存在愿意支付权利金的新承租人 |
③ 出租人的妨碍行为 | 出租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新承租人订立合同 |
④ 发生损失 | 是否因未能回收权利金而遭受损失 |
※ 出租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其拒绝新承租人的理由正当;在此情况下,出租人的反证也是重要争议焦点。
主要证据材料
准备提起诉讼的承租人应尽可能事先取得下列材料。
▶ 新承租人的拟办理营业登记证明或经营计划
(证明新承租人具备支付保证金及租金的资力,或具有履行承租人义务的意愿及能力等)
▶ 载明权利金金额及明细的文件或计算书
▶ 可证明出租人拒绝订立合同事实的短信、电子邮件、录音文字稿等
▶ 可证明因实际未能回收权利金而遭受损失的材料
5. 权利金诉讼 | 出租人如何应对

在权利金诉讼中,为抗辩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出租人可以通过证明自身行为具有正当性,或对承租人主张的事实提出争议等方式应对。
尤其重要的是,积极主张并证明拒绝新承租人的理由属于正当理由。
应对策略
出租人因妨碍权利金回收的行为被提起诉讼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抗辩。
:可以主张承租人并未实际介绍新承租人,或权利金合同并未成立。
② 证明新承租人并非“适格人员”
:例如,新承租人支付保证金的能力不足,或经营计划不完善而存在拖欠租金的风险时,即构成正当的拒绝理由。
③ 证明出租人存在正当理由
:可以主张存在韩国《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第2款规定的“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证明
如果拒绝与新承租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下列正当理由,则可以对此举证并在诉讼中进行抗辩。
▶ 承租人所介绍的拟成为新承租人的人员存在违反承租人义务之虞,或存在其他难以维持租赁关系的充分理由
▶ 作为租赁标的的商铺建筑1年6个月以上未用于营利目的
▶ 出租人选定的新承租人与承租人订立权利金合同并支付了权利金
证据材料
如上所述,出租人如有正当的拒绝理由,或承租人的主张存在漏洞,也可以通过适当反驳进行诉讼抗辩。
但为有效举证,须充分准备下列证据材料。
类别 | 主要证据材料 |
新承租人不具备适格性 | 信用调查报告、欠税证明、不良金融交易记录等 |
证明资力不足 | 证明新承租人资金不足的材料、账户余额证明等 |
不存在使用目的 | 出租人日后的商铺使用计划书、用途变更申报书等 |
确认第三方支付权利金 | 可证明第三方已实际向原承租人支付权利金的合同、转账凭证等 |
6. 权利金诉讼 | 核对清单

准备权利金诉讼时,系统核查是否存在妨碍权利金回收的行为、是否发生损失以及相关举证材料十分重要。
下表是对准备诉讼时必须确认的核心事项进行整理的核对清单。
类别 | 确认事项 |
是否存在权利金合同 | 确认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是否订立权利金合同 |
尝试回收权利金 | 确认承租人是否尝试通过新承租人回收权利金 |
出租人的妨碍行为 | 出租人是否无正当理由妨碍权利金回收机会 |
新承租人的适格性 | 确认新承租人是否具备充分的保证金及租金支付能力 |
是否发生损失 | 确认承租人是否因实际未能回收权利金而遭受损失 |
取得证据材料 | 确认是否已取得合同、短信、电子邮件、录音文字稿等相关证据材料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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