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土地征收/补偿 | 定义及特征

- - 土地征收制度
- - 特征
- 2. 土地征收/补偿 | 征收·异议裁决程序

- - 征收裁决申请及受理
- - 公告及意见听取
- - 事实调查及意见审查
- - 评估及补偿额计算
- - 征收裁决及送达
- - 对裁决的异议申请及诉讼
- 3. 土地征收/补偿 | 补偿种类及计算标准

- - 土地补偿
- -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 - 营业损失补偿
- - 剩余地损失补偿及剩余地收购
- - 权利及其他补偿
- - 事业区域外的补偿
- - 农业经营损失补偿
- 4. 土地征收/补偿 | 相关纠纷及解决方法

- - 主要纠纷发生原因
- - 裁决的申请及土地征收
- - 异议申请及裁决程序
- 5. 土地征收/补偿 | 检查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土地征收/补偿 | 定义及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为推进公共住宅、道路、铁路、产业园区等公益事业,强制取得所需土地等的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
国家或公共机构会推进公共住宅建设、道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扩建、产业园区建设等多种公益事业。
在此过程中,由于需要确保事业所需的土地及物件,首先会通过与土地所有人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但为应对协商未能顺利达成的情况,在保护国民财产权的同时,能够以正当补偿强制取得公益事业所需土地的法律制度便是'土地征收制度'。
特征
① 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无需个人同意,国家或公共机构即可为公益事业取得土地的强制性行为。
② 正当补偿原则
正因进行强制取得,必须向征收对象人支付与市场价格相应的正当补偿。
④ 程序正当性保障
土地征收须依据法律经过透明而公正的程序,征收对象人享有提出异议及请求审判等权利。
⑤ 公益优先原则
土地征收必须以公益为目的,不允许用于私益目的。
⑥ 迅速性及效率性
为公益事业顺利推进,会保持一定的迅速性,并设有防止不必要拖延的制度性措施。
2. 土地征收/补偿 | 征收·异议裁决程序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为确保公益事业所需土地,按阶段系统地推进法律所保障程序的过程。
特别是,征收裁决程序均衡地保护项目实施者与土地所有人的权利,并着重于确保充分反映所有人意见的程序正当性。
征收裁决申请及受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收购的土地,项目实施者向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征收裁决。
之后,受理的裁决申请书会被送交该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请求进行公告及供公众查阅。
公告及意见听取
市·郡·区会将相关内容在公告栏公告14天,并向土地所有人等进行个别通知,使其能够查阅征收申请内容。
此时,所有人可在公告期间查阅征收申请文件并提交意见书。
意见书中须具体载明如下与征收相关的期望事项或要求事项。
∙ 剩余地征收请求
∙ 权利是否遗漏
事实调查及意见审查
土地征收委员会审查所有人与项目实施者提交的意见,并通过现场调查确认事实关系。
在此过程中,会深入审查以充分反映所有人的权利主张。
评估及补偿额计算
委托两家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算土地的适当补偿额。
评估结果将成为公正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征收裁决及送达
土地征收委员会以评估结果与事实调查内容为基础制作征收裁决书,并经委员会审议予以确定。
裁决书以特别送达方式送达给所有人,无法送达时,则在土地所在地管辖的市·郡·区张贴14天予以公告。
对裁决的异议申请及诉讼
异议申请
所有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程序中会进行重新评估与重新审查。
∙提起行政诉讼
裁决书送达后9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时为60日内),可通过行政诉讼向法院就裁决的合法性及补偿额的适当性提出争议。
3. 土地征收/补偿 | 补偿种类及计算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公益事业所需土地及其他财产,按合理且公正的标准予以补偿的制度。
补偿分为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营业损失等多种项目,并分别适用具体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以每年1月1日为基准公示的公示地价为基础。
评估师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地价变动率、生产者物价上涨率以及征收对象土地的个别特性进行评估。
但因该公益事业而人为上涨的地价(开发利益)或投机性价格不计入评估。
此外,补偿金原则上以现金支付,但可根据所有人的意愿或一定条件以债券补偿。
区分 | 内容 | |
对象 | - 本人希望的情形 | |
- 属缺席地主的土地,补偿金超过1亿韩元时对超过金额予以补偿 | ||
偿还期间 | 5年以内 | |
债券利率 | 缺席不动产所有人 | - 偿还期间为3年以下的债券 :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 偿还期间超过3年、5年以下的债券 :5年期国债利率 | ||
非缺席不动产所有人 | - 偿还期间为3年以下的债券 :3年期定期存款 | |
- 偿还期间超过3年、5年以下的债券 :5年期国债利率
| ||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优先补偿搬迁费用(拆除、搬运、重新安装费用)。
若搬迁费用超过取得价格或无法搬迁,则以建筑物等的取得价格为基准予以补偿。
营业损失补偿
停业补偿以停业期间4个月以内的营业利润为基准支付。
歇业补偿补偿2年的营业利润,歇业补偿对象须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歇业补偿对象要件
▷ 无法在其他场所获得营业许可的情形
▷ 作为厌恶设施,被市·郡·区之长认定难以迁往其他场所的情形
剩余地损失补偿及剩余地收购
项目实施者征收或收购部分土地后,若剩余土地(剩余地)价值下降,或需要通道、水沟、围墙等工程时,将补偿损失额与工程费用。
所有人可向项目实施者请求收购剩余地
▷ 协议不成立时,可向管辖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征收
权利及其他补偿
对于矿业权、渔业权等特定权利,将依据相关法令,另行支付因该权利消灭而产生的补偿金。
事业区域外的补偿
未纳入事业地区的邻近农耕地,因事业实施被山地或河流等包围而无法出入时,经所有人请求,可视为事业地区内土地予以补偿。
农业经营损失补偿
对于纳入事业地区的农地,以此前3年农户平均农作物总收入的2年份作为农业经营损失额予以补偿。
此时,若农地所有人与实际耕作者不同,则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所有人为当地农民的情形 | 双方协商后支付 |
协议不成立时各支付50% | |
所有人非当地农民的情形 | 支付给实际耕作者 |
4. 土地征收/补偿 | 相关纠纷及解决方法

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可能因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纠纷。
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设有法律、行政程序以及多种纠纷调解方法。
主要纠纷发生原因
∙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问题
∙ 关于剩余地损失补偿及剩余地收购的矛盾
∙ 关于营业损失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纠纷
∙ 权利补偿(矿业权、渔业权等)的补偿金额计算问题
裁决的申请及土地征收
协议未成立或无法协议时,项目实施者可向管辖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裁决。
区分 | 内容 |
裁决申请 | 项目实施者或土地所有人·关系人可向管辖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裁决 |
裁决目的 | 协议失败时,为取得公益事业用地,支付补偿金或提存后执行强制征收程序 |
裁决程序 | ① 征收裁决公告及查阅 ② 2名评估业者评估 ③ 计算评估额平均值 ④ 审理及裁决 |
结果通知 | 将裁决书正本送达给项目实施者、土地所有人、关系人 |
所有权转移 | 项目实施者在支付补偿金或提存后,将土地所有权转移至项目实施者名下 |
异议申请及裁决程序
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者自收到裁决书正本之日起30日内可以书面(规定的异议申请书)向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提出异议。
区分 | 内容 |
异议申请期间 | 裁决书正本送达后30日内 |
提交机关 | 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地方裁决时经地方委员会 → 中央委员会) |
审理及决定 | 中央委员会审理异议申请后作出补偿额裁决决定 |
结果通知 | 异议裁决书正本送达项目实施者·所有人·关系人 |
补偿金支付 | 项目实施者支付增加部分补偿金或提存 |
裁决确定 | 异议裁决书送达后6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视为韩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确定判决 → 补偿程序终结 |
5. 土地征收/补偿 | 检查清单

这是为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细致确认主要程序与争议事项而准备的检查清单。
有助于项目实施者、土地所有人、关系人都能明确认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区分 | 确认内容及注意点 |
协商阶段 | 妥善协商最为理想,并将协商内容以文书留存 |
裁决申请 | 确认裁决申请书提交、公告、意见听取等程序的遵守情况 |
补偿计算 | 检查评估结果的反映情况及是否排除人为开发利益 |
是否债券补偿 | 确认所有人意愿及缺席地主超过金额的适用情况 |
补偿金支付 | 保管支付凭证资料及提存明细 |
所有权转移 | 确认过户登记文件及登记簿誊本 |
异议申请程序 | 检查异议申请书受理、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审理程序的遵守情况 |
纠纷应对 | 熟知行政诉讼提起期间与程序并适时应对 |
剩余地补偿 | 确认与项目实施者的协商及必要时的征收申请情况 |
权利补偿 | 检查权利补偿的计算及支付程序 |
营业损失补偿 | 确认停业期间、歇业要件的满足情况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众多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征收及补偿专业律师、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因此,能够就与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的程序、合同、纠纷、审批许可等多种问题,提供专业而系统的法律支持。
在土地征收及补偿过程中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向专业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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