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名义信托及其类型

- - 双方间名义信托
- - 三方间名义信托
- - 合同名义信托
- 2.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行政制裁

- 3.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刑事处罚

- - 处罚对象及量刑
- 4.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应对方法

- - 确认违反事实
- - 迅速办理实名登记
- - 应对刑事处罚
- 5.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检查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名义信托及其类型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的典型形态是名义信托。
名义信托是指尽管另有实际所有者,却以他人的名字(名义)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行为。
这在引入不动产实名制之前是常见的惯例,但如今根据《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不动产实名法)》原则上被禁止。
名义信托根据其结构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各自的效力与风险性也有所不同。
双方间名义信托
双方间名义信托是指实际购买不动产的信托人将登记转移到并非自己名义而是受托人名义的方式。
合同、价款支付、实质所有均归属于信托人,受托人仅在登记上署名的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动产实名法》第4条,名义信托约定无效,即使受托人将登记转到自己名下,在法律上也无法主张所有权。
信托人可以向受托人请求注销登记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项目 | 说明 |
形态 | 实际所有者以受托人名义登记 |
登记名义人 | 受托人 |
合同当事人 | 实际所有者 ↔ 出卖人 |
法律效力 | 名义信托无效,可请求注销·转移登记 |
风险性 | 受托人处分时可能发生民事纠纷 |
三方间名义信托
三方间名义信托是指信托人与出卖人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但请求将登记过户至作为第三方的受托人名义的形态。
合同当事人是信托人与出卖人。
此种情况下名义信托约定同样无效,因此即使出卖人已将登记转移至受托人名义,信托人也可代替出卖人注销受托人名义的登记,并请求转移至自己名下(代位转移登记请求)。
但需注意,此项权利有10年的消灭时效。
但如果信托人一直占有该不动产,则消灭时效不予进行。
项目 | 说明 |
合同主体 | 信托人 ↔ 出卖人 |
价款支付 | 信托人 |
登记名义人 | 受托人 |
法律效力 | 名义信托无效,可通过代位请求恢复登记 |
注意事项 | 须在10年内请求,占有期间时效不进行 |
合同名义信托
合同名义信托是在外形上使受托人直接与出卖人签订合同、价款也表现为由受托人支付的结构。
但实际上是由信托人出资、一切决策均由信托人作出的情形。
这里重要的标准是出卖人是否知晓名义信托的事实。
出卖人的知情与否 | 法律效力 |
若知情 | 合同无效,受托人无法取得登记转移 |
若不知情 | 合同有效,受托人取得所有权 → 信托人无法主张所有权 |
此时信托人无法主张对不动产本身的权利,仅能就自己支付的买卖价款向受托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项目 | 说明 |
合同主体 | 受托人 ↔ 出卖人 |
价款支付 | 信托人 |
登记名义人 | 受托人 |
法律效力 | 因出卖人的知情与否而不同 |
风险性 | 所有权难以恢复,仅能返还价款(风险最大) |
2.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行政制裁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并非仅止于“单纯出借名义的行为”。
由于通过名义信托可能发生逃税、财产隐匿、非法赠与等违法行为,因此对此的行政制裁也极为严格地适用。
特别是对名义信托人会征收课征金及履行强制金,若不履行,还会追加征收金额越来越重的制裁。
课征金制度
课征金是在名义信托被查获时,可按该不动产价额最高征收至30%的制裁。
未以实际权利人的名字登记不动产相关物权的名义信托人,可能被按如下计算的金额征收课征金(《不动产实名法》第3条之2、第4条之2及第8条)
(根据不动产评估额的课征金征收率 + 根据义务违反经过期间的课征金征收率)× 不动产评估额
名义信托人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以不动产评估额乘以课征金征收率所得的课征金。
不动产评估额 | 课征金征收率 |
5亿韩元以下 | 5% |
超过5亿韩元 ~ 30亿韩元以下 | 10% |
超过30亿韩元 | 15% |
此外,还须将根据名义信托状态经过期间的追加课征金一并合计计算。
义务违反经过期间 | 课征金征收率 |
1年以下 | 5% |
超过1年 ~ 2年以下 | 10% |
超过2年 | 15% |
履行强制金制度
被征收课征金的名义信托人负有立即办理实名登记的义务。
若不履行,将分阶段征收追加的履行强制金。
履行强制金征收结构
经过时点 | 征收内容 |
课征金征收后经过1年 | 征收不动产评估额的10% |
再经过1年 | 20% 征收 |
也就是说,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可能会反复征收。
3.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刑事处罚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不仅是单纯的民事问题,还被视为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重大犯罪行为。
由于名义信托在本质上被评价为滥用公共登记制度、损害社会信任的行为,因此根据其违反程度及对象者规定了严格的刑事处罚。
处罚对象及量刑
根据《不动产实名法》第7条,对名义信托人及名义受托人、虚假文件制作者等处以如下处罚。
对象者 | 刑事处罚 |
名义信托人 (虽为实质所有者却以第三方名义登记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 |
制作虚假文件的债权人·实际债务人 (虽非实际债务人却在书面上虚假记载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 |
名义受托人 (以自己名义提供登记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刑事处罚将与前述课征金、履行强制金等行政制裁分开处以。
也就是说,对于一起名义信托,课征金、履行强制金与刑事处罚均可能被并处的结构。
4.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应对方法

当违反不动产实名法的事实被揭露或存在嫌疑时,迅速而准确的应对极为重要。
因为放任违反状态不仅会加大课征金、履行强制金、刑事处罚等风险,还可能扩大为所有权纠纷。
确认违反事实
应先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誊本及合同文件准确确认是否存在名义信托。
特别是应对方案会因名义信托结构而不同,因此须准确把握各类型的法律效力与风险。
迅速办理实名登记
若放任违反不动产实名法的状态,课征金与履行强制金将持续被征收,因此应尽快办理实名登记程序。
信托人可以要求名义受托人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请求注销及转移登记的诉讼。
通过注销名义信托登记与办理实名登记来恢复正常的所有权状态,是最重要的应对方案。
应对刑事处罚
若存在被刑事告发的可能性,应着力于事前的侦查应对与证据收集。
如果承认违法事实,可通过主动申报及依法履行正当程序来争取减轻量刑。
但如果预计除违反不动产实名法外还存在逃税等追加嫌疑,则应与专家协作制定综合性的应对策略。
5. 违反不动产实名法 | 检查清单
当违反不动产实名法的事实受到怀疑或被查获时,分阶段检查须优先确认的程序与项目十分重要。
检查项目 | 确认内容 |
确认登记状态 | 确认不动产登记簿誊本上的登记名义人是否为本人 |
审查合同结构 | 确认在合同上签名者与出资者是否为同一人 |
把握名义信托类型 | 确认属于双方间、三方间、合同名义信托中的哪种结构 |
实质所有权证明 | 确保买卖价款来源、税款缴纳明细、占有状态等 |
确认违反期间 | 确认以名义信托状态维持了多长时间 |
确认不动产评估额 | 把握作为课征金核定基准的评估额 |
实名登记可行与否 | 确认名义受托人是否能够配合 |
审查登记转移诉讼 | 受托人不配合时考虑法律程序 |
确认课征金·履行强制金通知 | 确认地方自治团体的课征金征收与否及内容 |
审查是否负刑事责任 | 根据违反主体把握是否为处罚对象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在发生课征金征收、履行强制金、刑事处罚、登记无效等多种法律风险时,可提供从异议申请到行政审判、刑事程序应对等实质性的法律支持。
建议您在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迅速判断是否违反不动产实名法并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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