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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关税法、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违反关税法 | 在境外网站购买精神药品的药剂师“获轻微罚金刑”

违反关税法与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高。本案是虽然违反了关税法、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但在大倫的协助下获得轻微罚金刑的案例。

CONTENTS
  • 1. 违反关税法案件内容
    • - 关税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 2. 违反关税法案件结果
  • 3. 违反关税法概念说明
    •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概念说明
  • 4. 违反关税法、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时的应对方法

1. 违反关税法案件内容

违反关税法案件内容


因涉嫌违反关税法而委托大倫的委托人是一名药剂师,多年来患有抑郁症及睡眠障碍,长期定期获得处方并服用精神药品。

案发当日,委托人因觉得前往医院麻烦,便在境外网站订购了相同成分的精神药品,其中部分在海关检查过程中被查获。

海关随即前往委托人的药店,将精神药品全部扣押,并对委托人适用了违反关税法、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的嫌疑

身为药剂师的委托人,一旦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嫌疑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其药剂师执照可能被吊销,因此本案是绝对需要防御实刑并争取罚金刑从轻处理的案件

关税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由关税专业律师、持有报关师资格的关税专业委员,以及持有药剂师资格的医疗专业律师共同参与的一站式应对体系,提供了如下协助。

1. 梳理委托人真诚悔过与配合的事实


将委托人承认过错、坦白、配合侦查机关的内容整理为客观资料,协助其充分反映在调查记录中。

2. 说明全面阻断精神药品流通可能性

专业分析并提交材料,说明涉案药物已在海关被立即扣押,实际上完全不存在流通或可能流通的情形。

3. 说明丧失药剂师执照这一无法挽回的损害

从法理上主张,将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时所产生的药剂师执照吊销风险积极纳入量刑要素。

4. 备齐悔过书、捐赠记录等酌情从轻要素

为将委托人的悔过意愿客观化,准备了悔过书、捐赠事实等,有说服力地提出其不存在再犯可能性。

5. 提交关税专业委员的意见书

分析进口程序、许可要件、处方笺必要性等专业事项,强调委托人的行为故意性较低、社会危险性亦属轻微。

2. 违反关税法案件结果

通过彻底的法理审查与酌情从轻资料的提交,尽管本案存在充分的实刑可能性,委托人最终仍被判处轻微的罚金刑

在同时适用违反关税法与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案件中,能够获得罚金刑的从轻处理,正是有赖于大倫的专业协助与各领域专家的协作才得以实现的成果。

其结果是,委托人得以保留药剂师执照,完整实现了社会与职业上的恢复。

3. 违反关税法概念说明

违反关税法是指未具备法令要求的申报、许可、批准要件即进口物品,或虚假提交申报内容(品名、数量、价格等)以逃避关税的行为

近来随着海外直购的增加,普通民众也很容易面临违法风险。

普通民众容易违反的情形如下。

  1. 在没有医院处方的情况下从境外购买需处方的药品后携带入境
  2. 未经许可大量进口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
  3. 虚假申报品名、成分以减少或逃避关税
  4. 未经许可进口需专门执照的物品
  5. 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携带限制物品入境

根据关税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因此普通民众也存在实刑风险。

关税法第270条(逃避关税罪等) ② 依据第241条第1款、第2款或第244条第1款办理进口申报的人中,未按法令具备进口所需的许可、批准、推荐、证明或其他条件,或以不正当方法具备而进口的人,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关税法第241条(出口、进口或退运的申报) ① 出口、进口或退运物品时,须就该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以及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向海关关长申报。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概念说明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严格禁止非麻醉药品类处理者的普通民众购买、持有、使用、进口精神药品

即使出于医疗目的,也必须遵循合法的处方与调剂程序,一旦偏离,即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普通民众的主要违法情形如下。

  1. 在没有医院处方的情况下从境外购买或收取精神药品
  2. 从熟人处受让精神药品并服用
  3. 将旅行中购买的精神药品未经申报携带入境
  4. 为心理目的、调节情绪等个人保管专业药物

根据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具有非常严格的处罚结构。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4条(非麻醉药品类处理者禁止取用麻醉药品) ① 非麻醉药品类处理者,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持有、拥有、使用、运输、管理、进口、出口、制造、调剂、用药、授受、买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引诱、劝诱、斡旋买卖或提供的行为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条(麻醉药品等取用限制) ① 麻醉药品类处理者不得为其业务以外的目的实施第4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行为。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1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处5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7. 违反第5条第1款、第2款、第9条第1款或第35条第1款,取用精神药品、大麻或临时麻醉药品,或发给其处方笺的人

4. 违反关税法、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时的应对方法

违反关税法、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时的应对方法


类别

核心争点

必要措施

违反关税法

是否违反申报、许可要件,故意性,流通危险性

· 初期陈述策略

· 许可、批准要件审查

· 扣押物品分析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精神药品持有、进口的故意性,是否医疗目的,再犯可能性

· 提交治疗记录、悔过资料

· 确保酌情从轻要素

共同应对

实刑风险,执照吊销可能性

· 梳理事实关系

· 证明阻断流通可能性

· 准备从轻处理事由

大倫运营着由持有报关师资格的关税专业委员,以及持有药剂师、医师资格的医疗专业律师和刑事专业律师共同参与的实质性一站式应对体系

越是违反关税法与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同时适用的复合案件,越离不开各领域的专业分析与量刑策略的精细设计。

如需帮助,请立即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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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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