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违反药事法的委托人

- - 案件概况
- 2. 《药事法》禁止非药师销售药品

- - 核心争议
- 3. 针对违反药事法嫌疑的辩护协助事项

- - 证明药师在场及履行监督职责
- - 就非药师单纯递交药品行为提出法律依据
- - 依据判例主张存在“默示指示”
- - 提交当地社区请愿及信任证明材料
- 4. 违反药事法案件结果:无犯罪嫌疑

- - 应对违反药事法案件的重要性
1. 涉嫌违反药事法的委托人
本案中,涉嫌违反药事法的委托人夫妇在医疗专业律师的系统协助下,最终以无犯罪嫌疑处分结案。
案件概况
案件始于一名顾客到访药店并表示咽喉疼痛。
当时,身为药师的丈夫在配药室选定药品后,以眼神示意在柜台工作的妻子即药店工作人员将该药品递给顾客。
妻子将药品交给顾客并完成结算,但这一场景被第三人拍摄,随后有人以“非药师直接销售药品”为由进行了举报。
由于视频中没有拍到药师作出具体指示的场景,从外部看来,可能会被误认为是药师不在场期间由工作人员擅自销售。
因此,侦查机关可能将该行为解释为“由非药师实施的销售”,委托人夫妇由此面临因违反药事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的风险。

2. 《药事法》禁止非药师销售药品
韩国《药事法》第44条第1款规定,“非药店开设者或药师,不得销售药品或为销售目的取得药品”。
《药事法》第44条(药品销售)
违反该规定时,依照《药事法》第93条第1款第7项,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行为属于“非药师实施的独立销售行为”,还是“在药师监督、指示下实施的辅助行为”。
据此,医疗专业律师从案件初期便将案件核心确定为“是否存在药师的指示、监督”,并着重系统收集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证据。
3. 针对违反药事法嫌疑的辩护协助事项

在违反药事法案件中,仅凭已提交的视频无法明确看出药师的介入,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作人员单独实施的销售行为”。
对此,医疗专业律师集中准备了能够反驳这一认定的具体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明药师在场及履行监督职责
为证明案发时药师能够在配药室接待患者并监督整个过程,医疗专业律师将药店内部布局图、配药室与柜台之间的距离以及能够确保视野的位置等制成图像资料提交。
此外,还确认了药师当时身穿工作服、佩戴名牌并从事配药工作的事实及相关陈述,从而消除了“药师不在场”的误解。
同时,律师提交了案发前后药师与制药公司进行交易的记录,客观证明药师在相关时段并未离开药店。
就非药师单纯递交药品行为提出法律依据
医疗专业律师通过意见书指出,在药师作出具体指示并立即对销售作出最终决定的情况下,非药师仅递交药品并处理结算的行为,不属于《药事法》规定的“独立销售”。
律师还将药店运营规定及内部手册作为证据提交,说明选择药品及决定是否销售的权限完全归药师所有,工作人员无法自行作出判断。
依据判例主张存在“默示指示”
韩国大法院1998. 10. 9.宣判98Do1967号判决要旨
律师援引上述韩国大法院判例,强调在药师默示或推定的指示下实施的销售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药师的销售行为。
同时,律师还强调涉案药品属于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非处方药,以降低该因素在违法性判断中的权重。
提交当地社区请愿及信任证明材料
为强调该药店数十年来一直以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开展经营,律师提交了居民请愿书、联署签名以及多份证明“药师始终在药店内”的陈述书。
这些材料在全面排除药师不在场或未参与的可能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 违反药事法案件结果:无犯罪嫌疑

在违反药事法案件中,经医疗专业律师有策略地提交证据并依据法律进行说服,侦查机关认定涉案行为并非“非药师实施的独立销售”,而仅是在药师指示、监督下进行的药品递交及结算辅助。
原本仅凭视频无法明确判断的情况,在药师在场事实、指示过程及药店运营结构等从多个角度得到证明后,最终得出了不符合“违反药事法”构成要件的结论。
最终,委托人夫妇得以避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并获得无犯罪嫌疑处分,同时也得以摆脱长期承受调查负担及社会声誉受损的风险。
应对违反药事法案件的重要性
违反药事法直接涉及药品销售资格和公众健康,属于重大事项,即使是微小失误或误解,也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
尤其是“由非药师销售”等外观上看似违法的情况,即使实际上存在药师的指示、监督,如果证据不足,也很可能面临不利认定。
因此,在案件初期准确梳理事实关系、解释法律依据,并确保取得能够提供佐证的客观证据至关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会在案件发生后迅速安排专业律师介入,并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辩护策略。
通过上述措施,协助委托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维护其作为药师的声誉和经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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