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强制猥亵案件律师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2.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 - 否定行为构成猥亵
- - 否定殴打他人(暴行罪)的成立要件
- - 审查控告经过及陈述可信度
- 3.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应对结果——不起诉

- - 强制猥亵·殴打的处罚标准
- - 处罚幅度
- - 如卷入多起刑事案件?
1. 前来咨询强制猥亵案件律师的委托人
在一名上班族因酒局结束后返家途中短暂抓住手腕而被控涉嫌强制猥亵和殴打的案件中,强制猥亵案件律师证明了行为方式及事发场所的客观情况,促成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
案发当日,委托人与同事A某一起喝酒后起身准备回家。
之后,A某称自己难以保持平衡并请求帮助,委托人便短暂抓住了其手腕。
然而,A某就当时的情况主张,委托人违背其意愿用力抓住手腕并将其拉走,遂以涉嫌殴打及强制猥亵为由提出控告。
对此,委托人表示,“我完全没有强行拉拽或用力抓握,只是应其请求瞬间抓了一下手腕”,并诉说自己受到冤屈,请求强制猥亵案件律师提供帮助。

2.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短暂抓住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韩国《刑法》第298条规定的猥亵行为,以及能否被评价为韩国《刑法》第260条所称的非法有形力行使。
否定行为构成猥亵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抓住其手腕的行为带有性意图。
对此,强制猥亵案件律师以韩国大法院2013Do7838号判决的法理为中心构建了辩护逻辑。
韩国大法院2013Do7838号判决要旨
结合上述判例,本案发生在对外开放的酒馆,仅凭在此类场所发生的短暂手腕接触,难以断定行为中带有性意图,律师对此作出了说明。
否定殴打他人(暴行罪)的成立要件
对于殴打嫌疑,强制猥亵案件律师筛选并整理了判断殴打他人(暴行罪)是否成立的核心情节,以供侦查阶段参考。
律师围绕韩国《刑法》第260条要求的非法有形力行使及强制性是否实际存在,形成了相关意见。
▷ 案发地点是不特定多数人可自由进出的开放空间,当时的情形难以实施威势或强制行为
▷ 不存在足以证明曾对对方身体实际使用力量或施加威势的客观证据
审查控告经过及陈述可信度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注意到,本案控告是在案发约1年后提出的。
考虑到没有第三人直接目击案发时的情况,对于相隔较长时间后提出的控告,有必要更加严格地审查记忆的准确性及陈述的可信度。
据此,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围绕控告人的陈述可能并非如实反映当时情况,而是不能排除事后有所夸大的可能性,整理并提交了相关意见。
▷ 不存在能够直接确认当时情况的客观目击者及补强证据
▷ 对控告人陈述中记忆的准确性及可信度存在合理疑问
3. 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应对结果——不起诉

经强制猥亵案件律师协助,检察机关基于以下理由对本案 作出不起诉决定。
· 缺乏足以认定其具有强制猥亵故意的客观证据
· 没有第三人直接目击当时的情况
· 控告直到案发约1年后才提出
强制猥亵·殴打的处罚标准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通过暴行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的犯罪。
其中,“猥亵”是指可能使一般人产生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身体接触,即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难以容许的性行为。
此外,强制猥亵罪所称的“暴行或胁迫”只要达到侵害对方自由作出性决定的权利之程度即可,并非必须强烈到使对方无法反抗。
因此,即使行为外观看似轻微,根据行为发生的经过或具体情形,轻微身体接触或抓住手腕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
什么是殴打他人(暴行罪)?
殴打(暴力行为)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物理力量)的行为。
此处的殴打行为并非必须存在直接身体接触,也可能包括在身体附近实施并引发恐惧或不适的粗暴言辞、辱骂及投掷物品等行为。
但殴打与导致身体生理功能受损的“伤害”属于不同概念,其区别在于,该犯罪追究的是行使一定物理力量这一行为本身。
处罚幅度
强制猥亵罪和殴打他人(暴行罪)的处罚幅度如下。
犯罪类型 | 适用条款 | 处罚幅度 |
强制猥亵 | 韩国《刑法》第298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殴打(暴力行为) | 韩国《刑法》第260条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如卷入多起刑事案件?
如果像上述案件的委托人一样,因多项嫌疑卷入刑事案件,就应从侦查初期开始区分各项嫌疑的争议焦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陈述方向和应对时机可能影响案件范围及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因此,在初期阶段细致审查事实关系和法理尤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会仔细审查委托人的陈述及相关资料,明确区分各项嫌疑的争议焦点,并根据案件性质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通过陪同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指导陈述及提交意见书,系统传达事实和法理,并从初期到结束持续提供后续协助,帮助委托人避免不必要的焦虑和负担。
如果因上述情况卷入刑事案件,敬请通过🔗预约法律咨询寻求帮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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