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合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 违反合同,专业律师的协助
- - 因违反合同提起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驳回原告请求
- 2. 违反合同,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概念

- -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成立要件
- 3. 违反合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时的应对方法

- - 应对策略
1. 违反合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委托人
因违反合同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案件经过

委托人是一家从事大型货物运输业务的法人的代表,其经营的法人一直负责对客户委托的运输业务进行日程管理、车辆调度协调以及联系运输人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以将部分运输业务对接给外部运输人的方式开展业务,A员工(以下称原告)在这一结构下经委托人介绍承接了运输业务。
作为对价,原告以在扣除约7%的介绍费后结算运输费的方式,持续开展了数年业务。
然而,交易结束后,原告主张过去结算过程中介绍费被过度扣除,并以委托人违反合同为由,提起了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于是,委托人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专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违反合同,专业律师的协助
1) 针对原告主张的客观反驳
专业律师取得了委托人向原告支付的运输费的税务发票及结算明细,突出强调了原告长期以来未对该结算方式提出异议并一直予以认可这一点。
此外,专业律师基于消息记录等,主张原告与委托人保持着紧密关系并知悉内部情况,强调事后主张不当得利并不妥当。
2) 通过判例对违反合同主张进行的反驳
专业律师以判示‘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应综合合同订立经过与当事人的实际交易行为进行解释’的韩国最高法院2011年6月24日2008다44368号判决为依据,主张原告与委托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将介绍费确定为特定比例的合意。
尤其是,鉴于原告数年间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而照常履行这一情况,强调了以违反合同为前提的不当得利主张无法成立这一点。
因违反合同提起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长期以来未对运输费结算方式提出异议并予以接受,且不存在将介绍费确定为特定比例的明示合意。
据此,法院判断原告主张的违反合同不成立,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同样无法被接受。
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了驳回判决。
2. 违反合同,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概念
与违反合同相关而提起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是指在他人没有法律上正当理由而获取利益的情况下,责令其返还的法律程序。
所谓‘没有法律上正当理由’,并不必然仅指非法行为。
不一定要具有违法性,只要存在能够对不当方式进行具体证明的资料,即可提起诉讼。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成立要件
区分 | 内容 |
利益的存在 | 对方实际取得了财产上的利益 |
损害的发生 | 请求人一方 发生了与该利益相应的损害 |
因果关系 | 对方的利益与 请求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法律上原因的不存在 | 对方的利益不具有正当的法律依据 |
3. 违反合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时的应对方法
与违反合同相关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认定责任。
根据如何梳理合同内容、交易惯例及结算过程等,判断结果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因此,从收到起诉状的那一刻起,将事实关系与法理加以区分并冷静应对,是关键所在。
应对策略
1) 应首先准确把握所谓不当得利产生的结构再行应对
在多个合同关系或交易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应要求对方首先明确其所主张的‘不当得利’究竟产生于何种法律关系。
2) 应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于谁一方
在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中,对方需就利益的产生及法律上原因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资料不足或仅为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积极予以指出,以突出请求的局限。
3) 应以法理应对对方关于时效及正当给付的主张
鉴于预计会围绕诉讼时效届满、依合同的正当支付、已经结束的结算关系等产生争议,以判例和法理为依据的系统性反驳十分重要。
若因违反合同而被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则需要在准确分析案件结构与争点的基础上加以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建包括专业律师在内的1~20人TF团队,从合同关系分析到证据整理、判例研究、诉讼应对,分阶段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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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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