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接受一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 一山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 一山律师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
- 2. 一山律师咨询对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的协助

- -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委托人无财产上利益
- -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与原告的金钱损失无关
- 3.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接受一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为接受一山律师咨询而到访大倫的委托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钱款被汇入其提供给信用卡代付公司的账户,而遭到了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的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
一山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委托人作为自由职业者,在此前承接的项目结束后,因没有收入而面临难以缴纳信用卡消费款项的境况。
其间,委托人在社交媒体上得知了信用卡款项代付公司OO公司,只以为那不过是类似贷款公司的机构,便申请了咨询。
据OO公司说明,只要他们先行代付委托人的信用卡款项,委托人在指定商家购买相应金额的物品或购物券即可。
委托人按照OO公司的指示进行了付款。
然而几天后,委托人接到通知称,其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用卡将被停用。
另一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原告)按照身份不明者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给OO公司的虚拟账户存入了约750万韩元,并因此对委托人提起了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诉讼。
此外,原告主张委托人将账户处分权转交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从而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并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一并请求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金。
一山律师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
如上述案例,存在因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欺骗,导致受害人的被害款项被存入自己账户的情形。此类犯罪行为被称为所谓的“三方诈骗”。
现介绍相关法令与判例。
在汇款委托人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成为账户转账原因的法律关系,却因账户转账使收款人取得相当于转账金额的存款债权的情形下,汇款委托人对收款人享有相当于上述金额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07. 11. 29.宣告的2007다51239号判决等
不当得利制度是在获益人的财产上利益不具备法律上原因的情形下,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使获益人承担返还义务,因此若获益人实际上并未归属任何利益,则不能使其承担该返还义务。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1. 9. 8.宣告的2010다 37325,37332号判决等
2. 一山律师咨询对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的协助
接受一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积极主张自己没有理由返还原告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款,并就该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向审判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委托人无财产上利益
委托人为使用OO公司的信用卡代付服务,在OO公司指定的商家购买了与代付金额相应的物品,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债务。
因此主张委托人并无获得任何金钱利益的事实。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与原告的金钱损失无关
委托人与原告素不相识,且完全不知道原告账户的钱款被存入以委托人名义开设的虚拟账户、从而先行代付了信用卡款项这一事实。
因此主张委托人既无直接欺骗原告的事实,也无为获取金钱利益的目的而向OO公司提供账户的事实。
3. 电信网络诈骗民事诉讼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受一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得益于大倫损害赔偿诉讼专业律师的帮助,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从而无需返还被主张为不当得利款的金额。
委托人表示,自己本就因金钱问题而烦恼颇多,又遭遇了这场诉讼,实在感到慌乱,并对能将案件朝着所期望的方向解决表示了感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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