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自白了全部犯罪行为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处于心神微弱状态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为初犯
- 4. 法院对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判断

- -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犯下韩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为与专业律师共同推进案件、尽可能减轻处罚刑期,前来委托议政府事务所的律师。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该案件的委托人在自己的住所用水果刀划割左手腕5次,试图自杀。
但担心自己真的会死去的委托人向自杀预防中心报案称“我快要死了”。
接到自杀预防中心报案的警察立即赶赴现场,为对委托人采取住院及保护措施,将其押送至地区警察队。
当警察为将委托人押送至医院而将其扶起时,突然发怒的委托人用头撞击警察的面部3次。
委托人妨害了警察有关紧急住院押送工作的正当职务执行,面临被判处重刑的危机。
委托人为尽可能减轻处罚刑期,向议政府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第136条(妨害公务)
① 对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实施暴行或胁迫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修订 1995.12.29>
② 以强迫或阻止公务员的职务上行为,或以使其辞去该职务为目的,对公务员实施暴行或胁迫者,亦处以与前项相同之刑。
第137条(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执行)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员职务执行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修订 1995.12.29>
第143条(未遂犯)
第140条至前条的未遂犯,予以处罚。
第144条(特殊妨害公务)
① 显示团体或多众的威力,或携带危险物品实施第136条、第138条及第140条至前条之罪时,按各条规定之刑加重至二分之一。
② 犯第1项之罪致使公务员受伤时,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时,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 1995.12.29>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为尽可能减轻委托人的处罚刑期,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的咨询。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如下内容并进行了辩护。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自白了全部犯罪行为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从侦查初期便承认并自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对因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警察造成巨大痛苦一事深切悔悟、反省,撰写了悔过书。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处于心神微弱状态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案发当时委托人决意自杀,服用了酒和精神科药物,处于难以进行正常事理判断的状态,且平时还患有惊恐发作等症状,是在心神微弱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为初犯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一直作为毫无犯罪前科的诚实社会成员生活,社会纽带关系也十分牢固,完全没有再犯的危险性。
4. 法院对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判断
法院采纳了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判处了相对较轻的‘罚金刑’。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法官、检察官、警察任职经验的刑事专业律师共同专责办理刑事案件。
此外,还运营着365日24小时可提供咨询与紧急应对的系统。
在与该案件类似的情况下如需专业律师的帮助,欢迎随时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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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案上诉审中减刑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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