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

- 2.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的经过

- - 适用于龙山律师委托人的法令
- 3. 龙山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 - 龙山律师强调委托人使用药剂的频率极低
- - 龙山律师强调委托人已将所使用的药剂全部记载
- 4. 龙山律师委托人的处分

1.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称,自己为治疗患者而使用了麻醉药品,却因未能妥善记录而被移送,于是找到龙山大倫律師事務所请求协助。
2.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的经过
找到龙山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家医院的院长,我们详细听取了他前来咨询的经过。
委托人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经常使用被列为麻醉药品的"阿奈波注射液",
根据麻醉药品类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须通过"麻醉药品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委托人因年事已高,使用该系统时感到不便,便打算先手写记录,之后再一次性登记。
但"阿奈波注射液"是几个月才可能使用一次的药剂,虽然每次都进行了手写记录,却忘记了还须在系统中登记这一事实。
得知这一情况后,医院所属辖区的保健所提出了举报,委托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调查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适用于龙山律师委托人的法令
龙山律师的委托人只是没有在系统中登记药物的使用情况,那么会适用哪些法令、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
第44条(许可等的撤销与业务停止)① 麻醉药品处理者、麻醉药品处理许可者或原料物质进出口业者等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许可官厅可以撤销依本法作出的许可(包括品目许可)、指定或批准,或者在1年范围内命令停止其业务或麻醉药品及原料物质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
(九)违反第11条未予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情形
第63条(罚则)①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处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6. 违反第11条第1项处理麻醉药品者
委托人依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有可能受到不得处理麻醉药品或业务停止的处分,在处罚方面则面临可能被处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危机。
3. 龙山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龙山律师为阻止对委托人的处罚,进行了如下辩护。
龙山律师强调委托人使用药剂的频率极低
龙山律师的委托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对未能妥善管理一事深表悔悟。
但委托人使用该药剂的频率极低,几个月才使用1次。此外,委托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
龙山律师强调委托人已将所使用的药剂全部记载
龙山律师的委托人只是未在系统中申报,实际上已通过在账簿上手写记录的方式,将手术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全部如实记载。
因此,委托人未曾深入想到这会成为问题,在得知未进行系统申报可能构成法律问题后,立即将记录电子化并向系统进行了申报。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