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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殴打

光教刑事律师协助 | 涉嫌家庭暴力的委托人在大倫协助下获小额罚金刑

光教刑事律师协助了一位委托人,该委托人被欲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报案家庭暴力而被移送刑事审判,最终以小额罚金刑了结了案件。

CONTENTS
  • 1. 找到光教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 - 光教刑事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 光教刑事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 2. 光教刑事律师的协助
    • - 光教刑事律师,就故意毁坏财物进行的赔偿
    • - 光教刑事律师,否认单方面殴打的事实
    • - 光教刑事律师,主张妻子涉嫌虐待儿童
  • 3. 光教刑事律师的协助结果,轻微罚金刑

1. 找到光教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向光教刑事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因被妻子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和殴打,为应对刑事诉讼而找到了大倫的光教刑事律师。

光教刑事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光教刑事律师

委托人得知,其妻子与其他男子有外遇期间遭到了金钱诈骗。

委托人虽深受打击,但为了子女决定维持婚姻生活并原谅妻子,还替其偿还了因遭诈骗而需要的全部贷款。

然而妻子仍持续晚归,委托人的不信任感只能越来越强。

于是委托人在愤怒之下损坏了妻子的衣服和包。得知此事的妻子与其发生了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委托人要看妻子的手机而发生了争执。

然而此时妻子以遭到委托人殴打为由向警方报了案。

就这样,委托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殴打被移送刑事审判。

光教刑事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以损坏或藏匿他人财物、文书、记录等方式使物品无法使用时成立的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不是永久性损坏,仅为暂时性损坏也可成立,其成立要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故意性。若因失误损坏财物则不成立。

▣ 韩国《刑法》第366条(故意毁坏财物等)

损坏或藏匿他人的财物、文书或电子记录等特殊介质记录,或以其他方法损害其效用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委托人还面临 🔗家庭暴力处罚的危机。其中,因实施了身体暴力这一点而适用了《刑法》。

▣ 韩国《刑法》第260条(殴打、殴打尊亲属)

① 对他人身体施加殴打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犯第1项之罪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③第1项及第2项之罪,不得违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提起公诉。

2. 光教刑事律师的协助

光教刑事律师为防御委托人的处罚,尽最大可能细致地分析了案件。由此得知,妻子欲提起离婚诉讼,并为在此过程中抢占有利地位而提起了这起刑事诉讼。

大倫的光教刑事律师为委托人向审判部主张了以下几点。

光教刑事律师,就故意毁坏财物进行的赔偿

主张委托人就损坏妻子衣服和包一事,购买了新产品,并代付了包的分期付款等,进行了赔偿。

光教刑事律师,否认单方面殴打的事实

光教刑事律师主张,二人之间发生的事件不过是通常的夫妻间争吵,并不存在委托人单方面殴打的事实。

光教刑事律师,主张妻子涉嫌虐待儿童

主张:主张委托人存在虐待儿童行为的妻子,反而是惯常对子女实施情绪虐待的人。

主张:妻子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正在操纵子女的陈述。

3. 光教刑事律师的协助结果,轻微罚金刑

光教刑事律师积极为委托人防御刑事处罚,结果委托人得以轻微罚金刑了结案件。

在离婚诉讼前,若像上述委托人一样遭到刑事诉讼,且全部嫌疑被认定而被处以重刑,就会成为有过错方配偶,只能处于不利境地。

因此,若因相关嫌疑而想要防御处罚,建议尽可能获得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将为委托人在离婚诉讼中胜诉而积极防御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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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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