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龟尾离婚诉讼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2.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讲解的离婚诉讼

- 3.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着手办理的离婚诉讼

- -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妻子的不正当行为”
- -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妻子对原告的恶意遗弃”
- -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难以继续维持婚姻”
- 4.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取得的判决

1. 寻求龟尾离婚诉讼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这是寻求龟尾离婚诉讼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称,他与妻子于8年前结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是法律上的夫妻;他说,2年前妻子出轨,与那名男子同居生活并离家出走了。
据与妻子相识的熟人证言,妻子与出轨对象之间还生了孩子,
委托人认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为提起离婚诉讼而寻求了龟尾离婚诉讼律师的帮助。
2.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讲解的离婚诉讼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的委托人希望提起离婚诉讼,而离婚诉讼是指经过🔗裁判离婚程序的过程。
离婚诉讼只有在存在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的裁判上离婚事由时才能提起。
夫妻一方在存在下列各项事由时,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离婚。
1. 配偶有不正当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满3年以上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3.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着手办理的离婚诉讼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为委托人递交了载有以下内容的起诉状,着手提起离婚诉讼。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000韩元,及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款项。
3. 第2项可假执行。
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妻子的不正当行为”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援引了裁判上离婚事由中的第1项,即配偶有不正当行为时。
委托人的妻子与出轨对象保持不正当关系,后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回家。
妻子仍与出轨对象持续实施不正当行为,维持着关系。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妻子对原告的恶意遗弃”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援引了裁判上离婚事由中的第2项,即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委托人的妻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家,这构成对委托人的恶意遗弃。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主张“难以继续维持婚姻”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援引了裁判上离婚事由中的第6项,即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委托人的妻子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因此委托人与妻子之间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4. 龟尾离婚诉讼律师取得的判决

听取龟尾离婚诉讼律师陈述后,审判部作出了如下判决。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000韩元,及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款项。
3. 第2项可假执行。
委托人因妻子的不正当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希望能早一天离婚,
在龟尾离婚诉讼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获得了离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金额也获得了100%的支持。
如果您像本案委托人一样,因妻子出轨而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希望尽快取得离婚判决,请立即寻求🔗龟尾律师的帮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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