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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返还租赁保证金请求

安养律师事务所协助 | 在安养律师事务所协助下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

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其租赁合同已到期,但未能取回租赁保证金,为提起诉讼而向安养律师请求了协助。

CONTENTS
  • 1. 委托人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 - 委托人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缘由
    • - 安养律师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主张① | 强调出租人的保证金返还义务
    • -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主张② | 主张为取回保证金所付出的努力
  • 3. 在安养律师事务所协助下全额返还保证金
    • - 如果您想找安养律师事务所

1. 委托人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安养律师事务所-经过

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未能取回租赁保证金,为进行保证金返还诉讼而向安养律师请求了协助。对此,安养律师与全国各地的律师协作,为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委托人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缘由

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居住在该公寓。

居住期间,随着租赁合同到期日临近,委托人向出租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但是出租人以各种借口推脱,未同意解除合同。

于是委托人为取回租赁保证金,决心进行保证金返还诉讼,并向安养律师事务所请求了协助。

安养律师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安养律师事务所就🔗租赁纠纷进行了说明。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可通过保证金返还诉讼解决。

随着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便产生了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权利。

委托人希望对不返还保证金的出租人提起诉讼。

与租赁相关的法令如下。

▶ 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保证金的追偿)
承租人根据保证金返还诉讼的确定判决或其他与之相当的执行依据,就所承租住宅申请拍卖时,尽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1条对执行开始要件另有规定,仍不以对待义务的履行或履行的提供作为执行开始的要件。

▶ 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3(承租权登记命令)
租赁结束后保证金未获返还的,承租人可向所承租住宅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支院或市、郡法院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

*因个人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需更细致的审查,建议接受🔗专业律师法律咨询

2.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在安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后,安养律师作出了如下主张。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主张① | 强调出租人的保证金返还义务

随着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但是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未向委托人退还保证金。

对此,安养律师事务所主张出租人应按照合同全额返还保证金。

安养律师事务所的主张② | 主张为取回保证金所付出的努力

安养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委托人与出租人的对话记录。

委托人从合同终止前几个月起,便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出租人无意延长租赁合同。

此后也多次表明拒绝续约的意思,但仍未能取回保证金。

对此,强调了委托人为取回保证金所付出的努力。

3. 在安养律师事务所协助下全额返还保证金

到访安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安养律师的协助下,得以取回全额保证金。

如果您想找安养律师事务所

向安养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在保证金返还诉讼中胜诉,得以取回全额保证金。

承租人应发送内容证明邮件催促返还保证金,即便如此出租人仍不退还保证金时,则需采取法律应对。

安养律师与遍布各地区的律师协作,通过面对面会议、实时视频会议,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如果您想进行租赁保证金返还请求诉讼,欢迎随时向🔗安养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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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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