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大田律师的委托人

- 2. 大田律师委托人的侵权行为

- 3. 大田律师为委托人进行的诉讼代理

- - 大田律师“委托人并非故意录制通话内容”
- - 大田律师“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
- 4. 大田律师推动取得的委托人案件判决

1. 前来咨询大田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大田律师的委托人因遭遇损害赔偿诉讼,带着起诉状来到本法律法人大田办事处。
据称,原告此前曾向委托人的妻子提起返还借款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全部请求的胜诉判决。
然而,委托人与原告通话时,原告提到了此事,委托人遂根据通话内容将通话录音文件提供给了妻子。
据称,委托人的妻子随后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该文件。
原告主张,委托人实施了侵犯声音权及隐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表示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一荒唐局面,遂请求大田律师协助其进行诉讼防御。
2. 大田律师委托人的侵权行为

大田律师所代理案件的原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委托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逐一分析原告所主张的委托人侵权行为。
▲韩国大法院2006. 10. 13.宣告的2004다16280号判决
▲韩国大法院1998. 7. 24.宣告的96다42789号判决
原告依据上述判例主张,未经原告同意秘密录制并播放通话内容以制作通话录音文字记录,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属于不当侵害韩国《宪法》所保障的声音权以及私生活秘密与自由的行为。
原告还主张,原告与委托人通话中本应受声音权保护的声音信息内容,未经许可便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公开,致使涉及个人私生活事实的内容为一般人所知,因此其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
3. 大田律师为委托人进行的诉讼代理
为使委托人案件中原告的请求被驳回,大田律师开展了如下诉讼代理工作。
大田律师“委托人并非故意录制通话内容”
大田律师强调,委托人并非故意录制通话内容。
委托人是一名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与许多人通话,所以在自己的手机上设置了自动录音功能。
委托人并非为了通过与原告通话取得有利证据而录音,只是通话被自动录音功能录了下来。
大田律师“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
大田律师强调,委托人与原告的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
委托人只是为了遭遇借款诉讼的妻子而代其与原告通话,并在通话中谈及借款事宜。
委托人仅让该通话录音文件用于妻子的借款诉讼,从未将其泄露到其他地方。
大田律师主张,委托人与原告之间的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
4. 大田律师推动取得的委托人案件判决
法庭听取大田律师的主张后,对委托人案件作出了如下判决。
2.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委托人遭到原告索赔,面临不得不蒙冤赔偿2,000万韩元的危机。
大田律师凭借多年经验,强调委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功使原告的全部请求被驳回。
如果像本案委托人一样遭遇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自己不承担相关责任至关重要。
由于个人自行处理可能存在困难,建议您参考大田🔗律师推荐并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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