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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群山律师推荐 | 协助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以罚金刑防御

这是协助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的案例。

群山律师帮助了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并以罚金刑为案件画上句号。

CONTENTS
  • 1.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 -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为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 群山律师推荐策略,主张并非接入媒介转让
    • - 群山律师推荐策略,主张并非收受对价出借接入媒介
  • 3.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以轻微罚金刑结案

1.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群山律师推荐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当时卷入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之中。

委托人希望以尽可能轻的处罚结束案件,于是经群山市内的律师推荐,访问了大倫事务所。

群山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掌握了案件经过,开始提供辩护协助。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居住在群山的委托人平时对理财十分关心,进行着各种理财活动。

在此期间,委托人从股票相关公开聊天室中结识的身份不明者那里,听到了关于高收益投资的介绍。

身份不明者称可以领取投资本金及收益款,并表示提取收益款需要交易记录,于是要求委托人告知账户信息。

委托人未加过多怀疑,便将自己的账户、账号、密码等告知了对方。

然而,身份不明者利用委托人的账户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委托人因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嫌疑而被起诉。

群山律师讲解的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是指通过转让、受让、出借、保管、传递、流通借记卡等接入媒介等行为而实施犯罪。

电子金融交易法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转让或受让接入媒介的行为
-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而借用接入媒介的行为,或保管、传递、流通接入媒介的行为
-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被用于犯罪而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的行为,或保管、传递、流通接入媒介的行为
-将接入媒介设定为质权标的的行为
-斡旋、中介、宣传上述行为,或收受、要求、约定对价而劝诱上述行为的行为

如上述案件的委托人一样,即使没有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仅凭转让接入媒介的行为也会成为处罚对象。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量刑标准如下。

-属于听觉及语言障碍人士的情形
-属于心神耗弱的情形
-自首、内部举报,或就犯罪全貌作出完整而自愿披露的情形
-通过自愿停止交易、挂失申报等使后续犯罪风险未现实化的情形

2. 为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开始为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群山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未参与身份不明者们的犯罪,并据此构思了争取从宽处理的策略。

群山律师推荐策略,主张并非接入媒介转让

群山律师主张,委托他人临时使用接入媒介,并不属于电子金融交易法所规定的接入媒介的“转让”。

∙在被告人受身份不明者欺骗,出于让对方在贷款本息偿还期间临时用于该目的的想法而交付卡片的案件中,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电子金融交易法所称接入媒介“转让”的判例(韩国最高法院2022.10.27.宣判2022도8084)

群山律师推荐策略,主张并非收受对价出借接入媒介

群山律师主张,委托人只是受身份不明者言语的欺骗而告知了自己的账户信息,并未收受其他对价。

∙在被告人因身份不明者的欺骗而交付卡片时,难以断定被告人是作为贷款的对价出借了接入媒介,或在交付本案卡片当时具有此种认识。今后能够获得贷款这一无形的期待利益,并不属于电子金融交易法所规定的“对价”。(韩国最高法院2022.7.28.宣判2022도5903)

3.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以轻微罚金刑结案

获得群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被判处轻微的罚金刑,成功实现了案件的快速了结。

如上述案件一样,若因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而卷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重要的是以不存在故意为重点进行主张,从而争取从宽处理。

大倫律師事務所自案件初期便由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提出契合委托人情况的应对策略,并以尽快了结案件为目标提供协助。

若因上述情况正在群山市内寻求🔗律师推荐,欢迎访问大倫律師事務所🔗群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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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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