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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江陵律师推荐 | 协助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委托人避免实刑的案例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起诉,但在江陵分所的协助下成功避免了实刑。

CONTENTS
  • 1.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
  • 2. 为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制定的策略
    • - 江陵律师策略1.承认公诉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 - 江陵律师策略2.主张经济困难
  • 3.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成功避免实刑

1.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

以下是经江陵律师推荐后到访江陵分所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将用于办理贷款的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等交给了通过SNS认识的身份不明者,因而因涉嫌违反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起诉。

委托人希望至少能够避免实刑。

为尽快结案,委托人寻找了由多名律师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应对的律师事务所,并选择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江陵律师事务所。

江陵律师解读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任何人均不得在收取、索取或约定收取使用及管理电子金融交易接入介质的对价时,借入或出借接入介质。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是指通过转让、受让、出借、保管、传递、流通借记卡等接入介质实施犯罪的行为。

《电子金融交易法》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转让或受让接入介质的行为
-在收取、索取或约定收取对价的情况下借入或出借接入介质,或者保管、传递、流通接入介质的行为
-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用于犯罪而借入或出借接入介质,或者保管、传递、流通接入介质的行为
-将接入介质作为质权标的的行为
-斡旋、中介、宣传上述行为,或在收取、索取或约定收取对价的情况下劝诱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在以下情况下,处罚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自首、内部举报,完整且自愿地交代全部犯罪事实;▲通过主动停止交易、申报遗失等方式,使后续犯罪风险未实际发生。

江陵律师解读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相关判例

∙认定不属于转让行为的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得贷款,将本人银行账户的存折和现金卡寄给了贷款业者。

韩国大法院认定,被告人只是受贷款业者欺骗,授权其临时使用存折和现金卡,不能据此认定为转让。因此,法院针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公诉事实判决被告人无罪。


∙明确保管行为也构成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案例

被告人保管了他人名下的接入介质,并因此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起诉。

争议焦点在于《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3款第2项所禁止的“保管接入介质”应如何理解。

韩国大法院判示:“《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接入介质‘保管’,是指为了能够非法交易或使用他人名下的金融账户,而占有或持有他人名下接入介质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保管他人名下接入介质的行为构成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2. 为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制定的策略

对于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江陵分所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江陵律师策略1.承认公诉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承认了上述全部公诉事实,并对此进行了反省。

江陵律师制定的量刑辩护策略是承认全部公诉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据此,委托人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协助案件推进。

江陵律师强调委托人的上述态度,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江陵律师策略2.主张经济困难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之所以将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接入介质交给身份不明者,是因为其相信了对方所说的这是办理贷款所需的程序。

委托人近期失业,正面临经济困难。

江陵律师主张,委托人当时认为相关过程是办理贷款所需的程序,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3. 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成功避免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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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陵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获判缓刑,成功避免了实刑。

据韩国大法院统计,截至2023年,最近6年内因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起诉的共有1081人,其中349人被羁押起诉,732人未被羁押起诉。

此外,被处以罚金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员共有2万4019人,其中被判处徒刑的有3255人,徒刑与缓刑合计8178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有1万2586人。

随着此类犯罪增加,法院正在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

因此,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受到调查时,最好从案件初期就尽快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并予以应对。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韩国国税厅2025年增值税申报数据为准)建议您通过🔗江陵律师咨询预约申请评估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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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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