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金融交易违法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 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说明
- 2. 金融交易违法应对策略

- -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① | 证明故意不存在
- -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② | 诈骗组织欺骗手法分析
- -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③ | 察觉诈骗后的先发应对
- -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④ | 构建可信资料
- 3. 金融交易违法案件的结果,“不予移送(无犯罪嫌疑)”

- - 转达账户信息行为的危险性
- - 如果即将面临警方调查
- - 案件相关常见问题
1. 涉嫌金融交易违法的委托人
因金融交易违法案件请求咨询的委托人是一位普通市民,一直过着与犯罪无关的生活。
然而,委托人在收到贷款介绍短信并与姓名不详者取得联系后,卷入了意想不到的局面。在突然接到警方“金融诈骗案件收款账户名义人”的联系后,立即向刑事辩护律师请求了帮助。
案件经过
委托人因子女的留学问题急需数百万韩元的应急资金。
此前已负有相当债务的委托人在银行贷款受阻后,轻信了一条贷款介绍短信,开始与咨询人员通话。
咨询人员以如下方式进行了接触。
“为进行本人认证,请告知账号、密码、验证码”
委托人仅将此视为贷款流程的一部分,并按照咨询人员的指示照做,开设账户并转达了账户信息。
然而几天后,委托人突然收到了“该账户涉嫌被用于诈骗,交易将被中止”的通知。
委托人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利用于犯罪,立即变更密码、解除其他账户的关联绑定,直至完成网络犯罪报案受理。
然而,此时警方调查已在预定之中,委托人判断独自难以应对,于是向本法人的刑事辩护律师请求了协助。

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说明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之3禁止如下行为。
也就是说,仅仅将本人的账号、密码等告知他人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被怀疑为“提供接入媒介”。
实际上,由于许多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组织滥用受害人名义的账户,警方在此类情况下会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调查。
就委托人的情况而言,由于查明发送贷款短信者将委托人的账户用作犯罪收益的转移通道,从而引发了“将账户交给了犯罪组织”的怀疑。
但是,该罪要成立,还需要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
那就是故意,即 “明知自己的账户可能被用于犯罪,仍然提供的认知”。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从案件初期就将策略集中于用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证明“不存在故意”这一点。
2. 金融交易违法应对策略

刑事辩护律师集中证明委托人只不过是受犯罪组织指示欺骗而转达了账户信息的受害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被用于犯罪的可能性。
策略由如下四个方面构成。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① | 证明故意不存在
刑事辩护律师具体整理并提交了委托人不得不将贷款咨询人员的说明误解为“贷款流程”的理由。
∙ 误以为开设账户和提供密码是正常流程
∙ 提供接入媒介的目的仅为获得贷款批准
∙ 存在迫切需要贷款的紧迫情形
由此,得以明确佐证委托人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② | 诈骗组织欺骗手法分析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了该组织的接触手法、对话模式、使用虚拟号码、紧迫的时间压力等,有条理地梳理出委托人是暴露于典型贷款诈骗组织欺骗之下的受害人。
同时还强调,存在明显情形表明对方诱导提供了金融机构正常流程中绝不会要求的信息(密码、验证码)。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③ | 察觉诈骗后的先发应对
委托人在收到账户被冻结的通知后,立即采取了如下措施。
∙ 变更密码并解除关联账户
∙ 向贷款咨询人员发送“如果是诈骗就报案”的信息
∙ 立即表明配合警方调查的意愿
刑事辩护律师强调委托人积极应对的事实,主张这是若为犯罪者则不会表现出来的典型受害人行为。
这对说服侦查机关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④ | 构建可信资料
刑事辩护律师系统地提交了如下资料,提高了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
∙ 能实际证明债务存在及贷款必要性的金融资料
∙ 完整记录诈骗全过程的即时通讯、通话记录
∙ 事后报案明细及应对经过的整理
侦查机关综合这些资料后,得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非虚假或以掩盖犯罪为目的,而是与实际受害人的特征相符”的结论。
3. 金融交易违法案件的结果,“不予移送(无犯罪嫌疑)”

针对金融交易违法嫌疑,警方在审查了刑事辩护律师提交的资料、陈述内容整理以及委托人的应对方式等全部内容后,判断“委托人不存在参与犯罪的故意”。
结果,针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的决定。
委托人得以摆脱因一时失误而面临刑事处罚风险的处境,在职场、家庭、金融交易等各个方面重新恢复了日常生活与信任。
转达账户信息行为的危险性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之3对账户信息的使用与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注意要求。
任何人若以被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被用于犯罪,仍将自己的账号、密码、验证码等接入媒介向他人提供或转达、保管、流通 便构成犯罪。
处罚程度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第4款 | 处罚程度 |
违反第6条之3,接收与账户相关的信息,或 提供者,或保管、转达、流通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也就是说,向他人转达账户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成为犯罪的手段,因此存在很大风险。
尤其是在被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组织利用的情况下,即使本人并无此意,也可能成为调查对象。
如果即将面临警方调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在电信网络诈骗、卷入贷款诈骗、涉嫌提供接入媒介等大量类似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为基础,提供专业的策略。
在准确掌握事实关系之后,通过梳理陈述方向、陪同警方调查等方式,防止委托人作出不利陈述。
此外,还通过与电子数据取证专家及证据调查专家等特殊领域专家的协作,多角度地为案件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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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常见问题
A. 核心在于“是否认识到将被用于犯罪而提供(故意)”。Q. 仅凭告知了账户信息这一事实,就构成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吗?
如果是受到欺骗,或完全无法预料到犯罪可能性,则可通过证明故意不存在来避免处罚。
A. 在调查前通过与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来准备陈述十分重要。Q. 电子金融交易法违反案件,在警方调查前应如何应对?
准确梳理事实关系,并准备好能够证明在无故意的情况下提供了账户的资料(短信、通话记录,金融交易明细等),即可在警方调查中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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