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釜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因诽谤罪被立案的委托人经过
- 2. 釜山律师事务所讲解的诽谤罪

- - 诽谤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 - 诽谤罪的处罚刑期是多少?
- 3. 釜山律师事务所的三项主张

- - 主张① 不存在诽谤的故意
- - 主张② 不存在诋毁的意图
- - 主张③ 反省及后续措施
- 4. 检察机关对釜山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决定

- - 若涉及诽谤嫌疑
1. 前来釜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釜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意外卷入诽谤案件,为向律师事务所寻求咨询、力求成功防御处罚,向釜山律师请求了帮助。
因诽谤罪被立案的委托人经过
与釜山律师进行细致咨询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进行了国际婚姻的委托人,与妻子共度着幸福的日常生活。
但是,两人因生活方式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后,夫妻关系逐渐疏远。
无法忍受这一状况的妻子,不久后离家出走了。
委托人为寻找妻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妻子的照片、姓名等,公开了其身份信息。
同时还发布了大意为“妻子背叛我离家出走。这是事先策划好的犯罪。”的文章。
几天后,委托人🔗诽谤/散布虚假事实的嫌疑将展开调查,接到侦查机关如此通知后,陷入了非常慌乱的境地。
为借助持有多年刑事案件办理数据的专业律师的协助、力求成功防御处罚,委托人前来寻求釜山律师。
2. 釜山律师事务所讲解的诽谤罪
委托人因涉嫌诽谤被立案,为防御处罚而向釜山律师请求了帮助。
所谓诽谤罪,是指公然指摘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虚假事实,从而成立的犯罪。
下面将详细了解诽谤罪的成立要件、处罚刑期等内容。
诽谤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诽谤罪的成立要件大致可分为公然性、特定性、故意性三项。
| 公然性 | 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知悉 |
| 特定性 | 须能特定被害人是谁 |
| 故意性 | 须指摘具体的事实 |
相关判例
即便是在个人博客的非公开聊天室中,听到对方表示会保守秘密后进行了一对一对话,仅凭这一情形也不能认为对话相对方不存在向不特定或多数人传播对话内容的可能性,因此存在认定诽谤罪要件即公然性的余地(2007도8155判决)
诽谤罪的处罚刑期是多少?
诽谤罪大致可分为摘示事实的诽谤与摘示虚假事实的诽谤。
公然指摘事实而损害他人名誉的人,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若公然指摘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刑。
3. 釜山律师事务所的三项主张
釜山律师分析了多年的业务案例及判例,制定了周密的应对方案。
为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了如下主张。
主张① 不存在诽谤的故意
委托人在与妻子发生矛盾期间处于情绪不稳定的状态,并因妻子离家出走受到很大冲击。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文章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为寻找妻子所做的尝试。
因此强调,委托人的行为不具备诽谤罪成立所需的故意性。
主张② 不存在诋毁的意图
所谓诋毁,是指公然以恶意贬损特定人的行为。
委托人所发布的文章,与其说是为了指责妻子,不如说只不过是对个人情况的叙述。
强调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文章并非具体的指责,且完全不存在诋毁的意图。
主张③ 反省及后续措施
委托人对于因一时判断力不足而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文章一事深表反省。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文章后,委托人意识到情况可能会严重发展,随即将其删除。
强调委托人采取了后续措施,努力防止损害的扩散。
4. 检察机关对釜山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决定
接受釜山律师事务所主张的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以不起诉迅速了结案件的委托人,向釜山律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若涉及诽谤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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